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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代下我国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
——以《歌手》张杰、迪玛希翻唱侵权事件为例

2018-01-27乐美真

黄河之声 2018年15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乱象音乐作品

乐美真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一、事件概述

近几年来,音乐竞技类节目脱颖而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在赞叹那些实力派歌手唱功惊艳的同时,也提升了歌手的人气。毫无疑问,一个参赛歌手如果想要在比赛中获胜,歌曲的选择至关重要。而想要获得最好的演唱效果,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在原有的歌曲上进行翻唱或者改编。在《歌手》节目中迪玛希翻唱维塔斯的《歌剧2》被维塔斯方面发出公开律师函并要求停止播放其侵权内容;而张杰因为翻唱了那英的《默》被音乐人高晓松质疑侵权,虽然随后节目组打电话道歉并补办授权手续,但两起都是由于翻唱而导致的侵权问题还是引起了广泛关注,音乐版权的保护再次被大众提起。

二、翻唱侵权问题的现象和原因

从2011年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侵权而面临原唱者汪峰的抵制;到2013年曲婉婷状告李代沫在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侵权事件闹得满城风雨;再到如今的《歌手》。在我国,音乐翻唱、改编造成侵权的现象非常严重,很多时候翻唱者在未经许可下的情况下唱红了一首歌,对于原唱者来说是该感激还是选择保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歌手》中的张杰、迪玛希以及很多在节目中翻唱、改编他人歌曲的选手对于自己演唱的歌曲是否造成侵权问题并不清晰明确,很多歌手对于音乐作品是否侵权的界定十分模糊。在这些音乐作品侵权问题乱象丛生的背后是大众对于侵权问题、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明确,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和漏洞,更是关乎我国当前时代下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的发展与成长。

三、国内外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音乐作品侵权事件乱象丛生,而我国只在《著作权法》中体现了关于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且对于由于翻唱导致的音乐版权问题规定不够系统清晰。很多时候音乐作品自身的版权关系就比较混乱,许多音乐作品说不清楚版权究竟属于谁,法律对于这些作品版权的界定就更加模糊,也就导致著作人尤其是集词曲作者和表演者为一身的特殊著作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应有的保护,责任承担方式也并不明确。

在国外,一些国家的音乐版权保护制度十分成熟。例如,美国自1897年制定版权法案以来,通过建立起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来维护各方的权益。该组织采用具体的公示制度,来让会员了解自己怎样获利,权利如何受到保护,保障每一位会员的权利受到最大范围内的保护。

而在亚洲,日本的音乐产业发展迅速,2000年11月,日本废止了之前施行的《著作权中介事务法》,颁布了《著作权管理事务法》,通过完善的音乐版权管理制度来规范音乐市场的乱象。该法实行之后,日本的音乐集体管理制度的改变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准入条件降低,使用费的确定方法更透明、民主,权利人想要成为会员需被审查。

四、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存在问题和发展态势

(一)存在问题

1.立法制度欠缺

目前我国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并未特别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单独提到这一块。法律依据上的空白会造成音乐著作人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法律是权利人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基础,那么我国音乐版权的保护之路也将任重道远。

2.管理运行机制不足

在对音乐版权的管理方面,我国目前采取著作权集体保护的模式,主要机构为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其目的是对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起积极作用,但是必须承认音著协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1)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对著作人保护不足的情况发生,如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涉及到怎样处理对反复翻唱和使用同一首音乐歌曲的情形;

(2)行政意味明显,我国的音著协是在国家版权局的倡始下设立的,这种带有行政色彩的管理和指导,很大程度上容易受制于人难以发挥其存在价值。

3.监督和审查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音著协处于一个无人监管的状态,这就导致很多情况下无法很好为权利人保障他的权益。缺少监管就会导致乱象发生,没有制约就无法达到公平客观的管理原则,也无法形成良好的保护版权的社会环境。

4.公众版权意识薄弱

在大多数音乐作品侵权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人们对于版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很多歌手、著作人以及公众都不清楚这样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甚至还会出现由于翻唱者唱红了原唱者的歌曲,创作者会感到一种被肯定和捧红的感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没有在当今社会中很好的形成。加上平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较少,公众对于版权保护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够清晰。

(二)发展态势

目前为止,各国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对翻唱导致的版权法律制度的影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关于重视音乐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但是由于音乐版权的特殊性,涉及到音乐作品的创造者、表演者、作品的制作发行者以及作品使用者等多个权利主体的多方面利益。同时由于音乐不受国界限制,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版权保护上存在不同,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实现十分困难。再加上著作权也是国际法的规范,我国目前加入的著作权国际公约就有不少,所以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规定,将音乐作品单独作为研究对象,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创新,从而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

五、我国的音乐版权保护对策

(一)完善音乐版权立法

立法是基础,制度是保障。制定出完善具体的法律体系是保护音乐版权的一个重要保障。但由于音乐作品的特殊性,有关音乐版权的法律制度应该单独拎出,政府还应该建立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让著作人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可据。

(二)建立全面的保护形式

音著协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很多时候,由于责任的缺失造成版权认定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除了行政部门保护之外,也要建立全面的保护形式,限时试听、音乐付费等都可以成为保护音乐作品的途径。同时,通过政府组织的力量对市场上的侵权乱象进行有效治理。

(三)提高公众版权意识

可以说,版权保护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很难想象一个国家版权保护水平很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却很薄弱。我国公众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导致很多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因此,要加强公众对于版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让他们清晰的认识到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六、结语

现阶段我国在音乐版权保护的立法和实施上还存在许多不足,由于版权保护的不明确、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音乐市场乱象丛生、日渐低迷。所以重视音乐版权的保护,也是对作品以及作者本身的尊重。通过维护好著作人的权利和提高公众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来促进音乐产业市场的繁荣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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