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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路径探索
——以天津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样本

2018-01-27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天津法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裁量裁判法官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 300210)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重大国家战略,战略推进进程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举足轻重。可以说,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同治理①。在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时,周强院长指出,要加强三地法院协同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区域性纠纷解决中心,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近年来,京津冀三地法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区域司法协同实践,如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协作执行、成立司法协调小组等,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司法权从本质上讲属于裁量权、判断权,京津冀三地在司法实践中裁量尺度不统一,是导致京津冀司法协同面临诸多困境的重要原因。如何推进司法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保证法官公正行使裁量权,促进三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统一,是今后构建京津冀司法协同治理体系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面临的困境

(一)三地法院司法文件不一致造成裁判规则冲突

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一段时期内某类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是出现的某类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各地高院(有时是中院)经常发布一些会议纪要、审判指引等司法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统一当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裁判尺度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将其扩展至京津冀区域,则三地法院出台的司法文件之间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2014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分别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经过对比可发现,其中存在诸多差异。如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计算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天津法院的规定是不低于50%的房屋差价损失,而北京法院则没有比例规定,只规定了应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过失、以及必要成本等因素,留给了法官较大裁量空间。除此外,类似的司法文件差异还体现在保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法治首先是一种规则之治,即要求裁判活动遵循预先设定的一般性规则,并且以内在于规则体系的标准来审理案件[1]。京津冀三地法院司法文件所设定的规则成为本地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在京津冀三地法院协调跨区域案件审理时却可能无所适从。

(二)“类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现象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

统一裁判尺度表现在具体个案上,就是要求“类案同判”,即案情相似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上保持一致。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方法院非常重视在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以及同一法院内部促进“类案同判”,但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由于还存在大量“类案不同判”问题。如相似的合同案件,有的法院认定合同成立,有的法院认定不成立;相似的损害赔偿案件,在同一类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省籍、户籍的不同,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甚大的现象。相似的案件,如果说省、直辖市内的标准已经有所差异,那么省、直辖市之间的标准差异则可谓是“鸿沟”。以京津冀为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7275元、34101元和2824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2310元、18482元和11919元,二者的倍数比分别为2.57、1.85和2.37,且最高的城镇居民收入是最低的农村居民收入的5倍多。实践中,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同乘一车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受害者只因来自京津冀三地或城乡户籍不同,而导致出现赔偿数额差异。“类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带来的负面消极影响显而易见,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司法裁判权威性受到质疑

基于成文法的天然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针对存在法律空白、冲突、模糊的事项,可以在遵循法律精神和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个案实际情况作出裁判。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自主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明显增强。同时,院庭长的监督权从以前的个案监督、审批案件变为了以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监督方式,虽然有效避免了行政化干预案件,但在对法官发挥司法裁量权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法官手中的裁量权存在缺乏规制的风险。以实践中法官或合议庭自主决定案件的比例来看,大多数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和合议制裁判的案件达到了90%以上,也就是说仅有少数案件进入了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的咨询或决议通道。如何保证同一法院中同一审判庭内部司法裁量尺度的统一?如何保证同一部法律同一个条款在我国不同区域的科学化精确化适用?在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该问题成为各地法院普遍需要面临的问题,京津冀三地法院也不例外。如果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则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将面临着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质疑。

二、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内涵和现实必要性

(一)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内涵及其功能

从本质上讲,司法裁量是一种司法权,包含选择权和判断权,是法官运用知识、经验、技巧和能力来综合裁处和决断某一争议纠纷的高级智力活动。其产生于法律事实活动中,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紧密相连。其兼具司法公平、司法正义、司法效率和司法效果之核心内容。而司法裁量标准,指的是司法主体在运用司法权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包含的合法性、正当性作出认识判断,形成统一尺度和标准,进而作出裁判的一种专门性方法。司法裁量标准化,主要功能在于保障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防止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通过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引导司法职权按照明确的操作标准在统一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对于消除当事人的“先入性怀疑”,提高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现实必要性

1.跨京津冀区域交叉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

跨京津冀区域交叉案件主要涉及两类:一是一方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和案情相似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不同但由同一事实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随着京津冀三地经济交往、人口流动加快,跨京津冀区域的交叉案件也越来越多。以2015年为例,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北京法院审结的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天津市的案件有6502件,一方当事人在河北省的有38616件,这就意味着三地法院如果在司法尺度上把握不一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201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重大司法政策、疑难法律适用的问题的协调研究,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这就需要通过统一裁判规则,做到同案同判,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京津冀地区推行司法裁量标准化,可以有效减少法官在跨京津冀区域案件法律适用上的分歧,统一审判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的认识,为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开辟新途径,使得对于交叉案件处理过程更加规范,提高审判透明度,从整体上提高审判质量和公正裁判水平,降低司法风险,实现司法公正。

2.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的需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以强大的司法公信力为保障,要为进一步吸引投资、鼓励创新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从当前情况看,京津冀三地的司法公信力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形势需要还有不小差距。究其原因,影响司法公信的重要因素是同案不同判以及权力寻租、干预案件等引发的司法不廉不公。上述因素不论属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不当行使审判权,还是超越职业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行为,其实质均为审判权的滥用,结果都是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怀疑”,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了规范审判权力的行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司法裁量标准化有利于引导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有序行使,极大压缩了滥用审判权的灰色空间,同时使得司法权责明晰化、可视化,有利于准确认定办案差错级别和违法审判情形,准确客观地追究裁判者的司法责任,实现权责相一致、权责相统一,进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对裁判结果的信任,提高京津冀三地的司法公信力。

3.深入推进京津冀区域司法公开的需要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深入推进京津冀区域司法公开,就要将司法流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公开,使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看得见审判活动的每个步骤和环节,司法文书及时公之于众,以程序公开、说理透彻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私下交易或公众对法官的误解。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背景下,对司法裁量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同类不同判问题在“阳光的照射”下将更加凸显。因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自由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问题、裁判方法、裁判结果等事项,都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并应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充分阐明运用裁量权的原因、依据、逻辑推演过程及所考虑的相关因素。在这个环节中,加强司法裁量标准化对于加强裁判说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进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增维护三地司法裁判的权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4.推进京津冀区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京津冀区域协同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京津冀区域三地法院人员培训和法官交流机制,全面提升京津冀三地法院的司法能力。司法标准化的重要成果体现为一系列明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化文件,这对于加强初任法官培训,帮助他们快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明确培训学习方向,进而尽快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都十分有利。实际上不仅在裁量标准学习培训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学习司法标准化文件,为三地法院法官加强业务交流和经验梳理,提高分析、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提供了平台和机会。因此,加强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建设,能为三地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提供操作指引,规范案件处理过程,减少司法的差异性和随意性,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一致性法律思维和裁判尺度。通过总结立案、审判、执行中的工作经验,制定和发布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裁量标准,将审判经验上升为标准化文件,避免师傅带徒弟“传帮带”中所带来的差异性,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司法经验的传承搭建了桥梁[2]。

三、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实现路径——以天津法院为样本

(一)天津法院司法裁量标准化的概况和基本经验

1.概况介绍。早在2014年天津高院就开始了司法标准化系统工程的积极探索,着手研讨、论证,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2015年制定出了《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规划纲要(2015-2017)》。四年来,陆续制定、印发了26个司法标准,另有11个标准已经立项并进入编制阶段。截至目前,已形成了一套涵盖司法活动六大方面的司法标准化体系,分别涉及司法质量标准化、司法流程标准化、诉讼服务标准化、司法公开标准化、司法裁量标准化、司法权责标准化[3]。

本文主要论述司法裁量标准化一项。具体到司法裁量标准化,它是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的六大体系内容之一,是司法标准化的核心要义之一。天津高院目前出台的系列司法裁量标准化文件中,主要包括《天津法院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天津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天津法院船舶碰撞案件数量标准(试行)》,以期尝试在可裁量化的司法审判领域进行统一规范,给我国司法改革带来丰富资源和有益尝试。

2.基本经验。司法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方面和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法学理论研究有着天然的需求[4]。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也是强调法律的应用性。可见,法律贵在实践,司法裁量标准化就是法律应用的具体实践。几年来,天津法院司法裁量标准文件的制定出台和推广应用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

经验之一:强调裁量标准和实践应用的结合。成熟的司法标准化体系能够形成类似于工作手册、操作规程等的法院系列工作标准,有利于改变传统的入职培训模式[5]。天津法院制定的系列司法裁量标准为新入职人员和轮岗人员提供了教材,能够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入门知识,为顺利推进审判工作打下基础。因此,司法裁量标准的最大价值在于实践应用。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就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商事裁判标准,在具体个案中明确引导法官树立正确思路,确定裁量标准,重点围绕合同性质和效力、租金加速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催告与合理期限、回购合同、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审理该类案件提供标准化裁量尺度,减少错判几率提供智力支持,是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最佳产品”。

经验之二:强调程序性规定与实体处理的结合。司法标准化将暗含在司法理念与司法经验中的原则、准则具体化、系统化的过程,是对法官行为尺度的限缩,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这既增强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科学性,又有助于防止类案不同判[6]。裁量标准的制定就是司法程序与实体二者紧密结合的产物,在裁量标准中既有程序性规定,又有实体处理方面的规定,甚至针对争议较大的实体焦点问题均作出预先设计,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标准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和原则、赔偿范围等均作出明确无异议规定,对司法实践具体问题具体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应用价值。

经验之三:强调多重法律关系与裁决唯一性的结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首先要遵循的是法理,要考量的是法律规定。司法审判是要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把抽象的公正要求变成强制人们遵守公正的力量[7]。司法裁量标准的实践应用是在遵循司法规律基础上,从大量实践中提取而成。如船舶碰撞案件审理标准就是一个专业性强、制定难度较大的一个标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业性是有目共睹,其间杂的事实、证据和多重法律关系重叠交叉尤为明显,能够制定出船舶碰撞审理的裁量标准确属不易,其中规定了程序处理和事实查明、证据审查、实体裁判和关联案件等内容。海事关联案件是船舶碰撞的一大特色,对于船舶碰撞案件的碰撞责任认定与船载货物赔偿案件关系的审理顺序予以明确,对人身损害赔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共同海损分摊等无关联案件也做出明确规定,为审理多重法律关系叠加的案件提供清晰界定,确保审理裁决的唯一性,最终出具一个明确结论性裁决。

经验之四:强调司法服务与民生需求的结合。司法植根于社会生活,解决社会矛盾,化解各类纠纷,本身就具有社会性,因此与民生诉求紧密相关。裁量标准既是为依法裁判服务,又是为解决民生问题而制定。法律是一门实践艺术,其重在强调法律本质上属于实践理性而非理论理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和运用[8]。司法裁量标准中的《天津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标准(试行)》就是针对众多小额诉讼纠纷制定出的高效、便民处理争议的规定,能够大大提高诉讼效率,注重矛盾化解,提倡调解解决,从根本上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执行环节,实现定纷止争,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平衡。

(二)实现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路径

其实,司法裁量标准化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初露端倪,如2017年3月22日《河北日报》刊登《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出台。文中指出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和综合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三地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并且要分别提出需要三方协同的立法建议项目。这就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从区域立法上予以了较高层次的前瞻考虑和实践行动。下一步需要三地携手共商共建司法裁量化的具体环节工作。

1.确定司法裁量标准化的种类和内容

一是共同确定筛选原则和标准。在推广天津法院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前提下,既要考虑京津冀的“地方特色”,又要兼顾三地不同的地域文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区情民意等因素,筛选出可量化的可在三地共同应用的种类和内容,才具有一体通行的价值和意义,为三地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协同发展做出努力。二是共同研究标准化种类、内容、裁处依据和法律适用等重点内容。如首选矛盾纠纷中冲突明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三地法院在处理不同地区人员在另外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则出现不同处理结果,包括赔偿主体认定、赔偿标准、赔偿期限、车辆鉴定等方面,不利于三地统一裁判和执行,也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认定、退休后再就业报酬的确定、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的计算等,也需要统一确定裁量标准。三是共同实地考察、开展深入调研。三地高院初期可以组成联合调研小组,到三地不同层级法院考察司法裁量标准的工作实际,确定适用三地的普遍性的规则和制定计划或方案,自上而下推出试行方案。

2.京津冀法院制定实体性裁量标准的方式

一是要制定一套可在京津冀三地共同应用的实体性司法裁量标准,需要三地法院共同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标准。建议围绕事前联合调研小组商议好的标准化种类和内容,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下的网络会议、论坛争鸣、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逐一研讨;二是开展走访座谈,深入了解三地法院在某一类案件中的不同做法,比较借鉴取得一致认识,必要时开展面对面座谈论证,由粗到细,由面到点几轮研讨相对成熟后,逐一制定出可行性方案;三是根据方案选取三地法院的不同层级法院进行试点应用,并及时总结归纳试行中的问题,不断改良完善,提升裁量标准化的制作水平。

3.加强参考案例研究推进裁量标准在三地法院的应用

一是充分认识推行参考案例研究的重要意义。从司法裁量标准化文件到具体个案,当法官以“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的方法时,依然存在对大前提、小前提的司法裁量。如果能够以某些典型案例为参考,将对于法官准确理解和运用裁量标准提供极大帮助。二是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各级法院要抓住互联网发展和科技创新先机,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以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司法案例研究工作新局面②。三是天津高院在2017年4月已经设立了“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三地法院可以借助该平台推进司法裁量标准的案例研究,为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案例参考经验。在参考案例的选编上,应从京津冀三地法院的特色审判领域、人才基础等情况出发,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案例研究的合力,如北京建有知识产权法院,在历史上承办过大量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建成了一只专业水平高、综合素养好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因此由北京法院推荐、选编知识产权参考案例更为适宜。同理,天津法院在融资租赁案件、河北高院在环境保护案件等方面也可优先推荐相关案例。

4.加大京津冀法官培训交流的力度

京津冀法官挂职交流工作是京津冀法院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一是根据最高院政治部印发的《2017年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和法官交流工作计划》要求,2017年6月30日京津冀法官挂职交流工作已经启动。天津法院经过选拔推荐,确定了挂职交流的7名法官,同时三地法院已经互相接收并安排了来自京津冀的挂职法官的工作。法官挂职交流将有利于构建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功能互补、共建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实现京津冀法院系统司法能力的共同提升。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共享培训”,会快速直接地灌输观念、领悟精髓,达到学习效果。目前已开展的三地培训有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讲座,杨立新教授主讲物权法有关问题,国防大学梁芳教授讲授国家海防海域安全讲座等。这些都是有益的实践,已经开始的和即将开始的轮训会更有收获和启迪。三是加大异地法官交流、培训力度,增加培训内容并结合三地法院的具体实践,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同时,法官交流应扩大人员范围和审判类别,增加民事、刑事、知产、融资租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多方面人员交流。如可以利用北京知识产权审判优势,利用天津融资租赁业务突出,利用河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势,定向派出法官,合力研究共性问题,锻炼提高法官实践能力,加快三地一体化法律裁量标准化的建设。

(三)路径实现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客观面对三地法院的司法差异化现实

由于京津冀三地地理位置、历史原因,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等客观因素的不同造成了三地的司法现实状况不尽相同,无论从审判数量、质量、专业化水平,还是从法官素质、审判能力、公民维权意识、司法环境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则在三地法院推行司法裁量标准化工作任重道远,还涉及许多关键环节,如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案件质量监督机制、法官业绩考核以及法官职业保障的实现等等内容,但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铿锵之声已经敲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改革之槌已经落定,那么司法裁量标准所提供的标准化裁量尺度将会为三地法官审判带来一定质量保证,三地法院应当共同助力司法裁量标准的制定并应用。

2.防止不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法律裁量空间,鉴于京津冀三地法院司法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现状,这种弹性空间在三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会更加突出,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适用原则是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原则。这恰与司法裁量的标准一脉相承。因此三地法院适用司法裁量标准化才具有可行性和生命力。但是在制定中,既要考虑裁量标准的制定范畴、类型和具体内容具有普适性,又要兼顾不当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让二者统一结合起来,使得法官在裁量标准化与自由裁量权之间充分运用智慧并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裁量案件。

3.避免忽视事实认定的裁量标准化

确定真实的法律事实是获得正当合理的司法裁判结论的必要条件[9]。在制定三地标准化文件时,不仅应强调程序和实体处理内容上的标准化,还应重视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的标准化,就是要在制定过程中兼顾案件复杂多样的事实。由于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无法重现,因而在庭审中认定法律事实就是一件比较复杂且艰难的论证。而我们的法庭审理主要适用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法律事实为小前提。其实,整个庭审过程主要在做两件事情,即确定法律事实构建小前提,寻找法律规范构建大前提。司法裁决作为法律推理的结论关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乃至其人生走向,并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务必保证司法裁决的合理性、正当性及可接受性[10]。因此,要充分考虑三地法院的审判实际,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中更加慎重谨慎,深入分析客观真实与不同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别,重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事实和证据认定方法,从而得出尽可能相一致的处理意见,这正是司法裁量标准制定目的之一。

在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区域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不容回避。天津法院近年来着力构建的司法标准化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实现路径。但要注意的是,法官的个性特点,即每个法官的性情、偏见和习惯等,对于司法裁量具有重要影响,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来源之一[11],尤其是当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遇到矛盾性、特殊性的个案时,法官个人的认知、素养和能力就大为显现,可能造成纠纷处理结果不尽相同。因此,为了确保司法裁量标准化的效果,还需要京津冀三地法院在法官的知识能力培养、道德修养提升、法律思维养成方面加强探索和交流。

注 释:

①区域司法协同治理是区域司法参与区域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是指区域司法主体及相关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在遵循国家法治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共同建立规范各方互动关系的规则,构建一种有序的区域司法治理结构的过程。

②周强院长在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并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的仪式上的讲话,载《法制日报》2016年10月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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