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之光照亮文明之路
2018-01-24高艳东
高艳东
备受舆论关注的老人段某某在电梯内因抽烟被人制止后猝死一案,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法院认为,正当劝阻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撤销了一审法院要求劝烟者承担1.5万元民事责任的判决。
我为这个旗帜鲜明的判决点赞:司法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需要指出,一审法院判决劝烟者承担1.5万元补偿责任,有其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正是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裁量劝烟者杨君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一审法院坚持个人利益至上,其司法导向是“现在式”:定纷止争,息事宁人。让劝烟者补偿1.5万元,这一利益平衡后的结果双方都可能易于接受。对于家属来说,拿到适当补偿,总算有个心理慰藉,是谓“收钱求安慰”。而劝烟者虽然没有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人道主义),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可以了断家属的纠缠与愤怒,是谓“花钱买平安”。
相反,二审法院坚持社会利益优先,其司法导向是“未来式”:让司法照亮未来。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是维护公序良俗,认为司法裁判应当支持和鼓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显然,二审法院站在社会立场、着眼于未来的司法导向更高一筹。
如果让合理劝烟者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补偿责任,也会引发道德风险。其暗含的逻辑是,合理、合法地维护公共利益行为,如劝阻他人吸烟、阻止他人随地吐痰等,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一旦引发类似死亡事件,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就可能会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这样的司法判决会鼓励袖手旁观行为,变相引导公众对不文明行为熟视无睹,进而引发道德滑坡。
类似悲剧在南京彭宇案中就曾经出现过。虽然二审法院最终查明彭宇与老人有碰撞行为,但一审法院在认定彭宇与老人均无过错时,适用了公平原则,要求彭宇承担4万多元补偿责任,形成了“扶老人扶出法律责任”的社会舆论。
郑州中院明确把社会文明等因素纳入判决理由,以期通过司法判决引导社会风气,让人人均可无所顾忌地捍卫公共利益。司法一案,文明一片。此案对于推动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公众的文明行为规范,功莫大焉。
在很多民事案件中,法律都有多种理解,正义也有多种形式。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坦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有不同偏向。在传统民事司法中,我们过于重视判决对当事人的影响,而忽视了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引导;法官过于同情受害的个人,忽略了社会。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当前,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人民群众日益渴望建立“仁义礼智信”的美好社会,而法律正是构建“温良恭俭让”风气的最佳助推器。▲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