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孝道的构建与先秦儒家对古礼的改造
——以丧礼中的祥、同异月问题为例

2018-01-24

关键词:礼记夫子孔子

曾 亦

(同济大学 人文学院, 上海 200092)

孔子当周末礼崩乐坏之际对旧制度进行改造,其中最为关键者,则在于以孝道为中心而重建了一套新的社会、伦理及政治制度。此后,新制度不仅施行于汉世,亦垂法万代,故至今国人对孝道的崇尚遂迥异于其他文明。今若追溯孝道之渊源,实滥觞于周秦间孔子及儒家对周制的改造。

所谓孝道,乃血亲间的伦理原则,本不过施于家庭中的父子关系而已。然西周以前,孝道因受氏族与宗族中之尊尊原则的压抑而未得伸张。自春秋中晚期以降,随着宗法制度的崩溃,家庭遂成为以后两千年中国社会之基本单位,致使家庭中的孝道摆脱了尊尊原则的约束而以亲亲原则为主要表现。并且,儒家又将此孝道扩充开来,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于是孝道越出家庭伦理的范围,至于一切社会、政治之原则,亦莫不视为孝道之所出也。

古今学者关于孝道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本文将依据古礼中关于祥、禫之制的规定,来考察孔子是如何以孝道为中心而对古礼进行改造的。

一、 文质损益与孔子改制

文质之说,本出于《论语》。孔子谓“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八佾》),盖以周文之盛,乃借鉴夏、殷二代制度的结果。然后儒又因谓周制的特点为“文”,似亦可通。*刘逢禄《论语述何》云:“王者必通三统。周监夏、殷,而变殷之质用夏之文。夫子制《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所谓从周也。”(刘逢禄:《论语述何》,道光十年思误斋本。)可见,刘氏亦据以此“文”乃相对于殷“质”而言也。孔子又云:“文胜质则史,质胜文则野。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雍也》)此段指意似未确,盖未明以文质论殷、周制度之异也。孔子又谓“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先进》),后儒颇以此章乃《春秋》“损文用质”之意,而论周“文”之弊也。*程子曰:“子曰:‘先进于礼乐,野人也。’言其质胜文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言其文质彬彬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言若用于时,救文之弊,则吾从先进,小过之义也。‘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奢则不孙,俭则固,与其不孙也,宁固’,此之谓也,不必惑从周之说。”(《河南程氏遗书》卷9,《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08、109页。)又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与‘从周’之文不悖。‘从先进’则为时之弊言之,彼各有当也。”(同上,卷11,第122页。)可见,程子亦据《公羊》而说《论语》也。

至汉代公羊家,乃专以文质论夏、殷、周三代制度之异,甚至谓孔子作《春秋》以改旧制,亦不过“损周文益殷质”而已。其实,早在景帝时,《公羊》虽未大显,然朝臣已颇用此说矣。时袁盎决景帝立子立弟之疑,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史记·梁孝王世家》)。其后,董仲舒答武帝策问,以为“今汉继大乱之后,若宜少损周之文致,用夏之忠者”(《汉书·董仲舒传》)。凡此,皆用《公羊》文质之说也。

今考董仲舒《春秋繁露》,其中颇载文质之说,尤以《三代改制质文》一篇,乃董仲舒论文质之大端。其中曰:

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春秋》者主人,故三等也。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阳,亲亲而多仁朴。故立嗣予子,笃母弟,妾以子贵。昏冠之礼,字子以父。别眇夫妇,对坐而食,丧礼别葬,祭礼先臊,夫妻昭穆别位。制爵三等,禄士二品。……主地法夏而王,其道进阴,尊尊而多义节。故立嗣与孙,笃世子,妾不以子称贵号。昏冠之礼,字子以母。别眇夫妇,同坐而食,丧礼合葬,妇从夫为昭穆。制爵五等,禄士三品。

此以文、质论夏、殷、周三代制度之异也。

其后,《白虎通》论文质尤详备。如《三正篇》论文质之义云:

王者必一质一文者何?所以承天地,顺阴阳。阳之道极,则阴道受;阴之道极,则阳道受,明二阴二阳不能相继也。质法天,文法地而已。故天为质,地受而化之,养而成之,故为文。《尚书大传》云:“王者一质一文,据天地之道。”《礼·三正记》曰“质法天,文法地”也。帝王始起,先质后文者,顺天地之道,本末之义,先后之序也。事莫不先有质性,后乃有文章也。

至汉末何休《公羊解诂》,其中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之制,曰:

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姪娣;嫡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皆所以防爱争。

可见,何休以文、质论殷、周立嗣法之异也。

不独如此,文质之说对两汉以后的经典注疏影响极是深远。今限于篇幅,兹不赘述。

文质的内涵颇多,其中最主要者莫过于尊尊与亲亲二端,盖尊尊乃文之大者,而亲亲乃质之大者也。至于孝道,不独出于亲亲之情,又有尊尊之义焉。盖早期人类唯藉血缘而相抟聚,则孝道之所施,初甚狭隘,不过限于母子间而已。《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其父。”非独禽兽也,人类初时殆亦如此。盖子女最初依母氏而居,唯知亲母,而不问其父。今犹有土著颇存其遗俗,或可推测上古之情形。其后,夫妻共居,子女乃知亲父矣,虽然,犹谓“父母何算焉”,则初知亲父,尚不能尊父也。盖儒家言孝道,实兼文、质二义,子女不独亲父亲母,亦当尊父尊母,且以父为至尊,母为私尊,而母尊实屈于父尊也。此两种道理,虽亦颇见于其他民族,然唯儒家始能尽揭诸明白也。

故就孝道之二义而言,人类初时虽能孝其亲,然不过亲爱其母而已,此乃孝道之至弱者也。其后,至母系氏族晚期,妻从夫居,夫妻乃各为一半而“牉合”成一新的整体,则个体家庭至此而形成矣。至是,子女亦从父而居,不独能亲父,且知父尊于母矣。故至个体家庭之形成,孝道之内涵始为完备。虽然,人类大多数民族皆进化至个体家庭,亦皆知亲亲与尊尊二义,或尚文,或尚质,然唯儒家最重孝道,且质、文兼尽,甚至视为普遍之社会、政治原则,则唯中国为仅见矣。

在西周宗法制下,家庭不过宗族之一分子,充其量不过五世同居之小宗而已,故家庭之孝道自亦屈抑于宗族之尊尊原则。考诸《丧服》中的尊降、压降之例,可知在宗族中,孝道尚未能充分彰显也。唯自春秋战国以降,宗法制度崩坏,不独大宗趋于瓦解,至于小宗之规模亦渐缩小,与庶人之家庭无异矣,于是家庭遂从宗族中解放出来,而孝道亦不复为尊尊原则所压抑,甚至推而至于社会、国家,乃至成为普遍的宇宙准则。可以说,自秦汉以降的两千多年中国社会,实为孝道不断伸张的过程。

正因如此,孔子对周礼的改造,正是鉴于此种社会结构之深刻变化,遂将孝道发挥出来,并以孝道为中心对旧制度进行重新阐释和订正。譬如,据《礼记·檀弓》所载,孔子使其子伯鱼丧出母,后人多以为非周礼也,盖孔子能行权,“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至其孙子思,则据周礼而不丧出母。今之《仪礼》谓为出母服期,然朱子以为,此乃“后世沿情而制者”,则孔子使伯鱼丧出母,乃变礼也,若子思不使其子丧出母,实为正礼,即周礼也。*参见黎靖德:《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卷87,第2231页。宋游桂亦与朱子说同,以为出母服丧,乃后世之制。至于孔子使伯鱼丧出母,唯孔子行之而非以为法也,乃礼之变焉。*参见卫湜:《礼记集说》卷18,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春秋》尚质,故母虽为父所出,然不绝母子之情,至今犹然;至于为人后者不服出母,以及为出母绝禫,则见孝道之尚文也。*为出母服丧,或以为母系时代之阙遗,然毕竟与周制之尚文不同,故孔子尚质,乃取以为法焉。

二、 礼书中关于祥、禫之制的记载

三年之丧,实止二十五月而已,故至大祥除服,明丧之终也。然礼书中又谓祥后有禫,禫者,澹也,盖以孝子之哀情至禫后始尽矣。*《丧服小记》疏曰:“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此又禫之义也。可见,祥、禫之礼意不同,若体现在仪节上,则祥后虽除服,然以余哀未了,故不得纯吉,而服素缟麻衣,不饮醴酒,不睡床,不御妇人。其间,礼书又许有鼓素琴之节,然其意则在散哀,故至禫后,哀情已尽,则可尽复其故常矣。

然考诸礼书,“禫”实属希见,唯《仪礼·士虞礼》及《礼记》数篇有之,且诸说又多扞格不通者,故后世礼家颇有异论。今细绎《檀弓》一篇,并旁考礼书中相关文字,遂颇疑“禫”本非古礼,实孔子之改制,其用心则纯出于儒家阐扬孝道的需要。

《仪礼》中有关禫之记载,唯见于《士虞礼》一条:

期而小祥,曰:“荐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此言大祥祭后有禫。至于祥、禫间之时日,则有“中月而禫”之说,然后世有郑玄与王肃之异议,且各有所据,而诸儒亦莫衷一是焉。

《礼记》中关于“禫”的文字较多,见于《檀弓》《杂记》《丧大记》《丧服小记》《间传》等篇。其中,《间传》云:“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中月而禫,禫而床。……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此为“中月而禫”的另一条记载。盖祥后未纯吉,至禫祭后始纯吉矣,故可以饮醴酒、睡床、佩纷帨等,乃尽复其故常矣。又,《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言父在为母因压降而服期之丧,至十五月而有禫祭也。《檀弓》云:“祥而缟。*《杂记下》疏云:“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则大祥后虽除服,然至纯吉,犹需经历六个阶段也。是月禫,徙月乐。”此言祥、禫同月,禫后乃逾月,始得用乐矣。又云:“孟献子禫,悬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夫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此处所言“禫”,实有二说:其一,祥后之禫期。其二,禫祭。若以为禫期,则大祥后即得乐而御妇矣,而其义或为复故常,或为散哀。若以为禫祭,则禫后虽已除哀,然孟献子“加于人一等”,犹不欲复故常也。历来礼家多从后说,以为孔子许孟献子之过礼也。据此,孟献子之过、孔子之许,皆本于孝道也。又,《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此处所言“禫”,乃禫祭也。盖以大祥后、禫祭前所以无哭者,须鼓素琴以散后也。故此处之“乐”,与“徙月乐”“悬而不乐”之乐不同,乃禫祭前之乐也。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此亦指禫祭也。盖以禫祭后得御妇人,然至吉祭后始复寝,则纯吉矣。又,《丧服小记》云:“为父、母、妻、长子禫。”盖祥后之禫,唯孝子于其父母之丧,及夫妻间有之,此外,父母于长子亦有禫。此处虽不言夫,然妻为夫禫更属天经地义,自在不言之中。又云:“宗子,母在为妻禫。”此言宗子妻尊,故虽母在,宗子得为妻伸禫也。又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此言庶子与父同宫,则为其母不得伸禫;若异宫,自得伸禫也。

三、 后儒之异说与释疑

“禫”之说,仅见于《仪礼·士虞礼》及《礼记》中数篇而已,且经说间已颇有扞格之处。魏晋以后,礼家异说蜂起,更相论难。大略言之,诸儒之所争者,大致有如下数端:

1. 中月而禫

“中月而禫”之说,出于《仪礼·士虞礼》:

期而小祥,曰:“荐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据此,《士虞礼》明谓大祥后有禫。至于祥、禫二祭间之时日,则未有明言。后世之异说,皆出于对“中”的不同理解。

郑玄以“中月”为间月。郑注云:“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郑玄训“中”为“间”,则禫祭与大祥祭相隔一月,即在二十七月举行禫祭也。盖郑玄以祥后哀情未忘,故未可遽然平复,须历月始见人子之孝思。诚若是说,则祥、禫必异月也。

其后,王肃以“中月”为“月中”,则祥、禫同在二十五月。此后,祥、禫同异月问题由此而起,后儒遂颇为之聚讼也。

“中月而禫”之说,又见于《礼记·间传》:

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中月而禫,禫而床。……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

则以祥后未可纯吉,至禫后始复故常也。

郑、王之说,皆可征诸礼经。《礼记·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此段明谓祥、禫同月,可证王肃之说也。据此,二十五月大祥,同月有禫祭,至二十六月可作乐。郑注于此唯言“禫明月可以用乐”,而未有辩说。孔疏则引《郑志》之说:“既禫徙月而乐作,礼之正也。孔子五日弹琴,自省乐,哀未忘耳。逾月可以歌,皆自身逾月所为也。此非当月所受乐名。既禫,始得备乐,而在心犹未忘能欢,徙月之乐极欢也。哀杀有渐,是以乐亦随之也。”此段唯辨“徙月乐”一事,于“是月禫”一句,亦置而不论。

孔颖达又于“孟献子禫”条下乃为疏云:“是月禫,谓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为义,事不相干。”据孔疏所说,“是月”指禫祭之月,非大祥祭之月。孔疏盖欲为郑玄“中月”之说辩护,然颇嫌牵强。故宋朱熹*朱子曰:“丧礼只二十五月,是月禫,徙月乐。”(《朱子语类》卷87,文蔚录,第2234页。)陈澔虽宗朱子,于此则云:“大祥后间一月而禫,故云‘中月而禫’。或云祥月之中者,非。《小记》云‘中一以上而祔’,亦谓间一世也。”(陈澔:《礼记集说·檀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马晞孟*马晞孟曰:“三年之丧,至于徙禫之月而得作乐,则丧道终矣,此谓二十五月而禫者也。”(卫湜:《礼记集说》卷16。)皆据此段,以为祥、禫当同月,则三年之丧实止二十五月也。

《檀弓》又云:

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

据孔子对子路之批评,逾月则可歌;又《檀弓》载孔子既祥弹琴,十日而成笙歌,则“逾月”者,犹“徙月”也,其距大祥祭之时间,当不过一月。据此,祥、禫必同月也。

又据《春秋》,文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左传》以为得礼,杜注据《长历》推之,以为前年十二月僖公薨,至此已逾二十五月。则《左传》以三年丧为二十五月,此亦王肃说所据也。《公羊》说虽不同,然其讥文公三年不图婚,亦据二十五月为断。可见,《公》《左》皆以三年丧为二十五月,则亦当以祥、禫同月也。*“三年不图婚”之说,似属《公羊传》之改制,未必为古礼也。案,《古兰经·黄牛章》,丈夫死后,孀妇有四个月零十天的待婚期,其间著素服,此后可得再嫁。然待婚期内,男子可向孀妇“含蓄求婚”。然此丧期图婚之说,乃《古兰经》之改制也,而在之前的蒙昧时代,孀妇的待婚期为一年,且似乎不得图婚。

然郑玄之说亦不为无据。《礼记·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案,此处所言期之丧,乃父在为母之服。期之丧犹隔月而后禫,则三年之丧,禫距大祥的时间必不短于此,则祥、禫自当不同月。郑玄之说,实由此而推知也。故“孟献子禫”条孔疏云:“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此即伸郑氏之意也。*然孙希旦之说正相反,曰:“三年之丧,祥、禫中间一月,故此亦祥后二月而禫,仿三年之禫而制之也。”(《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卷41,第1098页。)此条孔疏又云:“若以中月而禫,为月之中间,应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丧服小记》云‘妾祔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故以‘中月’为间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孔疏盖引《学记》《丧服小记》之“中”义为证也。

考郑、王之异说,实王氏说更为有据。然郑玄此说,出于西汉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之说,可谓渊源有自,其后礼家亦多从郑玄之说,以为《士虞礼》《间传》所言“中月而禫”,乃祥后间隔一月而禫,即二十七月而禫,至二十八月始得作乐也。*毛奇龄曰:“两说并行,在魏晋间,制礼者尚彼此递用,到唐后多从郑说。”(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光绪乙未浙江书局本,卷74。)至唐时,朝廷于郑、王之争而右郑,其议曰:“先儒所议,互有短长,遂使历代习礼之家,翻为聚讼,各执所见,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礼情而求其理故也。夫丧本至重以周断,后代崇加以再周,岂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之禫而不加之,以胶柱于二十五月者哉!”*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卷87,《祥禫变议》,第2387页。可见,朝廷完全站在维护孝道的立场,借助政治力量使郑、王学术之争划下了句号。

即便如此,后世礼家依然颇持异说。如宋马晞孟驳郑说曰:“大祥之祭,可以从吉之时,而为人子者不忍一朝之间释衰绖而被元黄,故又有禫以延之。虽然,祥、禫之祭皆重丧之礼也,而先论其月则异焉。以情考之,盖祥、禫之制施于三年之丧,则其月同;施于期之丧,则其月异。于虞礼,亦曰二十五月大祥。‘中月而禫’,言中月者,以其在祥月之中,此三年之丧者也。《杂记》曰:‘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期之丧者也。康成之说,则欲以三年祥、禫而视于期为二十七月,岂知父在为母亦固有所屈乎!为父三年,而得致哀戚之情,故祥、禫同月,所以弥其日;为母而期,则哀戚不得致于三年之中,故祥、禫异月,所以弥其月。盖三年所以为极,而致于二十五月者,其礼不可过;以三年之爱而断于期者,其情犹可伸夫三年之丧。既以禫在祥月之中,而徙月可以作乐,故鲁人朝祥莫歌,而孔子曰:‘逾月则其善也。’至于孟献子既禫而不乐,则孔子以为加于人一等矣。在禫月而乐者,听于人者也;在徙月而乐者,作于己者也。《杂记》曰:‘亲丧外除。’故笙歌之乐不作于未禫之前,然则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言十日者盖亦徙月之间也。三年之丧,至于徙禫之月而得作乐,则丧道终矣,此谓二十五月而禫者也。”*卫湜:《礼记集说》卷16。马氏谓三年之丧止二十五月,则以祥、禫同月者也。至于期之丧,《杂记》以为祥、禫异月者,然马氏于此别创新说,以为三年足以尽其哀戚之情,故祥、禫容在同月;至于父在为母而期,则以哀戚不得尽,故祥后隔月有禫,盖稍申孝子之情耳。

清姚际恒则驳朱熹、马晞孟之说,曰:“据文义,‘禫’字作‘祥’字为顺,或字误。朱仲晦遂谓丧礼只二十五月,马彦醇祖述之,以其不合于‘鲁人朝祥暮歌,孔子谓踰月则善’、‘孟献子禫而不乐,孔子谓加人一等’及‘孔子既祥,十日成笙歌’诸章之义,乃极论魏王氏二十五月服终之是、郑氏二十七月服终之非。嗟乎!即如郑说,三年之丧已短去九月,而若辈必欲短去其十一月者,是诚何心哉!”*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4。显然,姚氏实主二十七月之说。然考其所驳,实无据依,不过空言说理而已。且观姚氏之意,直欲三年之丧服增至三十六月而后快耳。*毛奇龄亦主此说,曰:“盖丧不折月,三年之丧必须三十六月,则二十七月而限满之说,原属谬误。故予谓重服期年,祥练又期年,禫又期年,此丧服之节,其说见予《三年之丧不折月篇》。”(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74。)故其论“孟献子禫”章云:“按孔、孟之说,皆言三年之丧,未有二十几月之说,亦未有大小祥、禫之名。其短折于二十几月者,不知起于何时?自诸礼始有祥、禫之名,而短折者始一定而不可复变矣。”*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2引。故姚氏曰:“昔者圣人之制三年之丧也,而何以短折之也?既以短折之,则本吾仁孝之心,从其短之长,犹愈乎其短之短之也云尔。”*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2引。盖姚氏以为,无论二十五月还是二十七月,皆无据,则不若从三十六月也。又谓唐王玄感曾有三十六月之议,惜乎时人不从。诚若姚氏此说,则禫祭乃后儒所制也。

姜兆锡亦主郑说,曰:“按‘是月禫,徙月乐’二句相连为义,以见禫月不即歌乐之意,非谓祥之月即禫祭也。夫祥祭服以是断,故《三年问》云‘二十五月为毕’,《间传》云‘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则二十七月而即吉也。《丧大记》云‘既祥黝垩’,稍致饰也;下云‘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其变皆有渐,初非谓祥、禫在一月中也。且《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母屈于父而服齐衰期之节也。夫屈母于期,且中月而禫,况三年之丧,无所屈而祥禫乃在一月中乎?而马氏乃以此漫谓祥、禫施于三年其月同,施于期其月异,且谓‘三年以为极者,礼不可过;而断于期者,情犹可伸也’,不亦曲而悖于礼乎?”*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4。此亦驳马氏说,且申郑康成之意也。

清人亦有从王肃说者,如方苞曰:“二十五月之初举大祥之祭,是月之末举禫祭,过是月而乐作,如此则与‘二十五月而毕’及‘中月而禫’,皆不相背。鲁人既祥而歌,孔子曰踰月则其善也,踰月可歌,则亦可乐矣。《记》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盖禫而乐者,礼之常,故‘孟献子县而不乐,孔子以为加人一等者’也。”*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2。则方氏主祥、禫同月之说,且以三年之丧止二十五月也。又,万斯大云:“祥、禫之说,郑玄主异月,王肃主同月。今按此条及前‘朝祥暮歌,孔子谓踰月则善’、《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正合。是篇所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及《三年问》所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比’,王肃之言为可据。《士虞礼》《间传》皆言‘中月而禫’,谓禫在祥月中也。即令丧事先远日,祥或在下旬,然祥后即禫,亦不害为中月。郑乃据《丧服小记》‘中一以上’、《学记》‘中年考校’两文,释‘中’为‘间’,遂定为二十七月,而后世因之。不思《三年问》一篇出于《荀子》,荀子,周人也,二十五月而言,必非无据,奈何与之相背乎?然先儒多知二十七月之不合乎经,而不敢昌言正之者,亲丧宁厚,且相沿已久,不能卒变也。”*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4。万氏实以二十五月说有理据也,至于后世多从二十七月说者,实不敢有悖于孝道之“政治正确”,故“亲丧宁厚”也。此说可谓平允。

2. 既祥鼓琴

既祥鼓琴的问题,尤关系到儒家孝道之核心义理,后儒亦颇为之聚讼。盖既祥是否有乐,以及鼓琴之时间,皆系悬而未决问题,且禫之有无亦与此有关。

案,祥者,吉也。然三年之丧者,凶礼也,其间所以有小祥、大祥者,则体现古人制礼之精意,即三年丧之目的在于散哀而复于故常也。故陈祥道谓“吉事兆见于此矣,得不谓之祥乎”*卫湜:《礼记集说》卷16。,则大、小祥乃凶礼之有吉者也;方悫则谓“大祥宜吉而谓之祥,则以有禫故也。观此,则祥虽非凶,未可以为吉矣”,祥礼既未为纯吉,故有禫以散哀,所以可鼓素琴也。

前所引“是月禫,徙月乐”一条,据此,则禫祭后始有乐也。然此条颇与《檀弓》其余经文不合。故孔疏引《郑志》云:“既禫徙月而乐作,礼之正也。孔子五日弹琴,自省乐,哀未忘耳。逾月可以歌,皆自身逾月所为也。此非当月所受乐名。既禫,始得备乐,而在心犹未忘能欢,徙月之乐极欢也。哀杀有渐,是以乐亦随之也。”据此,既祥之乐有二:其一,省乐之乐,《檀弓》言孔子弹琴及子夏、子张之弹琴皆是也,盖此时哀未尽,故鼓素琴以散哀也;其二,徙月之乐,此为“极欢”之乐,盖此时哀已尽,故得极欢也。又据《士虞礼》“吉祭犹未配”一条,则禫后又有吉祭,则吉祭后始得极欢之乐也。

《檀弓》云:

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

按礼有“吉凶不相干”之说,故祥、歌不同日,此子路所以笑之也。又,《丧服四制》谓“祥之日,鼓素琴”,则弹琴似与歌不同,其意在散哀,未便为吉也。故郑注云:“琴以手,笙歌以气。”孔疏云:“手在外而远,气在内而近也。”不过,孔子讥鲁人歌,实以祥后而余哀未了,失尚质之义,故以为逾月始得歌也。若通以下文“十日而成笙歌”之说,则大祥后可鼓素琴,逾月乃可歌也。可见,琴、歌实有不同。

故“孟献子禫”章疏云:“‘鲁人朝祥而莫歌’,及《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此‘献子禫县’之属,皆据省乐忘哀,非正乐也。其八音之乐,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乐歌,是乐之细别,亦得称乐。”故既祥鼓琴,乃省乐也,其旨在“忘哀”;至于正乐,则禫后又逾月,即二十八月,此时哀已尽忘,故得极欢也。

《檀弓》又云: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

郑注云:“琴以手,笙歌以气。”故祥后得鼓素琴,徙月得歌,可见琴、歌之不同。

又,据此段所言,可推知大祥祭的时间在二十五月下旬。案,《曲礼》谓“丧事先远日”,而《檀弓》疏因以为“祥是凶事,用远日,故十日得逾月”。可见,二十五月下旬之首日举行大祥祭,此后五日,余哀未了,故孔子弹琴散哀,犹不成声;十日后乃逾月,哀情澹然,乃成笙歌,是为“徙月乐”也。*孔疏又有补充,谓“若其卜远不吉,则用近日,虽祥后十日,亦不成笙歌,以其未逾月也”,则大祥祭亦有在二十五月上旬者,如此则十日后犹未逾月,故不得笙歌也。陈澔之说不同,其释“鲁人朝祥而莫歌”条云:“名为三年之丧,实则二十五月,今已至二十四月矣,故去可歌之日,又岂多有日月乎哉!但更踰月而歌,则为善矣。”*陈澔:《礼记集说》卷2。可见,陈氏以大祥祭在二十四月,至二十五月则“徙月乐”矣。

此段未明言有禫,若有禫,则止十日而已,故至二十五月末举行禫祭。马晞孟曰:“笙歌之乐不作于未禫之前。然则‘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言十日者,盖亦徙月之间也。三年之丧,至于徙禫之月而得作乐,则丧道终矣,此谓二十五月而禫者也。”*卫湜:《礼记集说》卷16。则以禫在二十五月,其后徙月得有笙歌也。诚若是说,禫期甚短,实颇违儒家之孝道立场也。

不独如此,礼家以琴、歌不同,则既祥鼓琴以散哀之说,又重违孝道精神也。故清人颇有否定祥后鼓琴之说者。如汪琬曰:“此记礼者之诬也。‘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祥、禫之同月异月,吾姑不暇辨,然必俟徙月后而用乐,则已审矣。顾孔子之弹琴也,独不当俟诸踰月之外乎?按琴瑟之为物,虽君子无故不彻者,然考之于经,皆燕飨乐器也。其在《鹿鸣》之诗曰:‘我有嘉宾,鼓瑟鼓琴。鼓瑟鼓瑟,和乐且湛。’是宜从徙月之例无惑也。况当大祥之时,其服则犹麻也,其初寝则犹未床也,虽使稍加缓焉,以讫于踰月,何不可者?而孔子必欲弹之以干非礼乎!与其不成声,不如勿弹;与其弹于既祥之后,不如弹之于既禫之后也。鲁人朝祥而莫歌,则孔子薄言其失;孟献子禫而不乐,则谓其加人一等。孰谓孔子者,礼教之所从出而反不如献子,乃仅仅与鲁人争五日之先后乎?使孔子果琴之弹也,必不贤献子而讽鲁人,孔子既贤献子而讽鲁人矣,决不身自弹琴以干非礼之诮也。曾子问曰:‘废丧礼,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脱衰与奠,非礼也。’说者以为大祥除服,不得与于他人馈奠之事。夫馈奠且不得与,如之何可以弹琴乎哉!吾故曰:诬孔子也。盖记礼本非一人,故即《檀弓》一篇往往彼此悖谬如此。”*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2。汪氏犹承明人空疏说经之习,其所驳者,不过出于想当然,纯用空理决之耳。然其否定弹琴散哀之礼意,则纯据孝道立场,实颇有代表性。夏炘则祖汪氏之说,谓“汪尧峰之论卓矣”,而申其说曰:“《檀弓》记此,诬孔子以忘哀之速,不合古者‘是月禫,徙月乐’之礼,较之孟献子之‘既禫,悬而不乐’,犹有惭德,不过贤于‘鲁人之朝祥而莫歌者’,可谓妄诞之极矣。郑、孔二氏,皆不明《檀弓》诬孔子之意,故以十日笙歌为凶事,先远日乃踰月之事。又云‘弹琴以手’为除由外,牵强附会,全无义理。考丧礼‘丧复常,读乐章’,复常者,除丧非既祥也,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焉故也。是乐必作于既禫之后可知。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祥,又间一月而禫,禫而作乐,庶协于礼。孔子既祥之五日,急急弹琴,断无是事。至于十日笙歌,虽踰月,亦未禫也。《檀弓》种种诬圣,不一而足,可胜叹哉! ”*夏炘:《檀弓辩诬》,同治元年《景紫堂全书》本,卷中。可见,郑注、孔疏皆不驳《檀弓》,故汪、夏二氏谓《檀弓》之诬圣悖谬者,实因有违于孝道也。

《檀弓》又云: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夫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

据礼,祥而除服,禫后始得御妇人。然据此段文义,实有二说:其一,禫中得乐、御,则此为散哀之事,则孔子许孟献子,盖以其能尽哀也,颇合后世儒家之孝道立场也。其二,禫祭后乃得乐、御。此时之乐自为极欢之乐,则御妇亦为极乐之事,故禫祭后乃得为之。孔子谓“献子加于人一等”,虽然过礼,然得尚质之意,故许之。*案,孟献子在孔子前,则似禫为古礼,非孔子所改制。今疑孔子以前,时人所行禫礼,意在杀哀而已;至于孔子许孟献子“加于人一等”,则以其出于孝道而尽哀,故不与时人同也。然孔疏云:“依礼,禫祭暂县省乐而不恒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乐。又依礼,禫后吉祭,乃始复寝。当时人禫祭之后,则恒作乐,未至吉祭而复寝。今孟献子既禫,暂县省乐而不恒作,比可以御妇人而不入寝,虽于礼是常,而特异余人,故夫子善之云‘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不谓加于礼一等。……以禫后许作乐者,《大记》所谓禫后方将作乐,释其‘内无哭者’之意,非谓即作乐。”据此,祥后有乐,即鼓素琴而不成声是也;禫祭后有乐,然省乐而不恒作,则孔子“十日而成笙歌”是也;禫后有吉祭,吉祭后始有正乐,此时又可御妇人。则孟献子禫而不乐不御,盖在禫祭后、吉祭前,虽“于礼是常”,然较常人禫后之乐且御,则“加于人一等”。

又《丧大记》云: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

郑注云:“从御,御妇人也。*禫而从御,杜预则以为“从政御职事”也。复寝,不复宿殡宫也。”郑说颇不明,盖以禫祭后得御妇人,然犹在殡宫也,至吉祭后始复于平常之寝也。孔疏云:“吉祭而复寝者,谓禫祭之后,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祭吉祭讫,而后复寝。若不当四时吉祭,则逾月吉祭,乃复寝,故《士虞记》云‘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云‘不当四时祭月,则待逾月也’。案《间传》:‘既祥,复寝。’与此吉祭复寝不同者,彼谓不复宿中门外,复于殡宫之寝。此吉祭后不复宿殡宫,复于平常之寝。文虽同义别,故此注‘不复宿殡宫也’,明大祥后宿殡宫也。”孔氏以为吉祭之后,犹有两种不同情形:其一,禫祭与四时吉祭同月,则吉祭后即复寝。其二,禫祭与吉祭异月,则逾月吉祭而复寝。

又,“孟献子禫”条疏云:

《大记》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间传》何以云“大祥居复寝”?《间传》所云者,去垩室,复殡宫之寝,《大记》云“禫而从御”,谓禫后得御妇人,必待吉祭,然后复寝。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时而吉祭,外而为之,其祝辞犹不称以某妃配,故《士虞礼》云:“吉祭犹未配。”

孔疏盖释郑说之不明,以为“禫而从御”,乃吉祭而后御妇人,故吉祭时祝辞犹“不称以某妃配”也。至于《间传》所云“复寝”,则谓大祥后犹居殡宫也。

诸儒多以孟献子“禫而不御”,乃贤者过礼,而孔疏以为犹正礼也,唯以时人不能守礼,故“加于人一等”。又,礼经唯云“禫而从御”“徙月乐”而已,而孔疏乃据“吉祭而复寝”“吉祭犹未配”两条,谓禫祭后犹未为纯吉,必至吉祭后乃得乐、御。*又案,《士虞礼》郑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然贾公彦疏似与孔疏不同,曰:“是禫月,禫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于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禫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于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于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禫月吉祭未配,后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闵二年《公羊传》徐疏亦用郑注说,云:“是月,是禫月。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孔氏之说,亦曲迎孝道而深悖礼意也。案,丧礼固然讲究变除有渐,故大祥除服后,未便即吉,以为犹有余哀未尽也。《檀弓》谓“有子盖丝履、组缨”,以为除服后未便纯吉,当“白屦无絇,缟冠素纰”,今有子既祥而比屦组缨,则纯吉矣,而失禫祭之义也。*《间传》云:“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孔疏云:“黑经白纬曰‘纤’。旧说:‘纤冠者,采缨也。’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纤者,盖谓组缨也。今孔疏徒伸孝子之恩,不独以为祥后有禫,禫后又有吉祭,若禫祭与时祭不同月,则又当待逾月而后纯吉,诚若是说,三年丧最长可延至二十八月矣。

宋陈祥道乃驳孔疏此说,曰:“盖三年之丧则久矣,故祥月而禫者,以义断恩也。期之丧则近矣,故间月而禫者,以恩伸义也。《记》曰‘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又曰‘禫而从御’,吉祭又禫后,何以容吉祭而复寝?由此观之,‘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则过乎此矣,故孔子称之。今夫先王制礼,以中为界,子夏、子张授琴于除丧之际,孔子皆以为君子;伯鱼、子路过哀于母姊之丧,孔子皆非之。然则孟献子过于礼,孔子反称之者,非以为得礼也,特称其加诸人一等而已。”*④ 卫湜:《礼记集说》卷16。陈氏谓期丧乃“间月而禫”,盖从马晞孟说而驳郑康成也。至于谓“孟献子过于礼”,则直斥孔疏之非,可谓深得礼意焉。马晞孟之说亦同,曰:“三年之丧,人子之所自尽,而不可以死伤生,故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祥则禫。言祭,有即吉之渐也。大祥之祭,可以从吉之时,而为人子者,不忍一朝之间释衰绖而被元黄,故又有禫以延之。虽然,祥、禫之制施于三年之丧,则其月同,中月而禫,此三年之丧者;父在为母期,则哀戚不得致于三年之中,故祥、禫异月。盖三年所以为极,而致于二十五月者,其礼不可过;以三年之爱而断以期者,其情犹可伸也。夫三年之丧,既禫而徙月可以作乐,故鲁人朝祥莫歌,而孔子曰‘踰月则其善也’。至于孟献子既禫而不乐,则孔子以为加于人一等矣。”④陆佃亦与此说同,谓“孟献子过而有子不及,其为失一也,唯夫子为能适中焉”,皆以孟献子过礼也。

清姚际恒则坚执孝道立场,乃攻陈祥道、陆佃之说,曰:“禫祭后则可以乐可以御,而献子独否,夫子所以叹其‘加于人一等’也,此善之之辞。而陈用之、陆农师之徒,皆言献子过于礼,夫子非以为得礼,特称其‘加于人一等’而已。呜呼!礼虽不可过,不可不及,然丧礼非他礼可比,三年又非期、功可比,丧过乎哀,不愈于不及乎!且可食而不食,则灭性;可除服而不除,则为失礼,谓之过可也。此第不乐不御耳,岂可谓之为过哉!”*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2。姚氏盖徒以三年丧为尽哀而已,故愈过哀愈为得礼。然圣人制礼,实非为尽哀而已,其中又有“立中制节”之精意,姚氏非真知礼意者也。正因如此,姚氏又谓三年丧当为三十六月,以为祥、禫之制未见于孔、孟,其所起未明,若汉晋诸儒从之,不过“悬揣臆断而已,又可笑也”,此其所以主张三十六月之说也。

姚氏又疏列历来禫、乐之说者有三:“自圣人制三年之丧,其后变礼者又非一人,后人必欲执一说以概而通之,自有所不能也。今愚于《记》中凡言禫与作乐之不合者,悉平心意其文以解,不稍有牵强,而得其说为三焉:《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服而毕’,是谓禫即在祥月之内。又《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又下‘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此以二十五月为禫,亦以二十五月作乐。一说也。上云‘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曰踰月则善’,二十五月大祥,逾月是二十六月禫,可以作乐。此云‘孟献子禫,悬而不乐’,亦当是二十六月禫。禫祭后,即可作乐。又《丧记》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以此二十六月为禫,亦以二十六月作乐。一说也。《间传》及《士虞礼》皆云‘中月而禫’,中月是间一月,二十五月大祥而二十七月禫。又《杂记》云‘期,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与此亦合。又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月者对徙月而言,若二十六月禫,则二十七月乐。郑若依二十七月禫,则二十八月乐,此以二十七月为禫,或二十七月、二十八月作乐。一说也。”*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2引。据此,禫、乐之时间殆有三说:其一,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五月禫,二十五月乐;其二,二十五月大祥,二十六月禫,二十六月乐;其三,二十五月大祥,二十六月禫,二十七月乐。此外,郑玄、孔颖达之说又不同,盖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二十八月乐也。

其后,孙希旦则尽从郑玄之说,曰:“祥、禫之月,郑、王二说各有据依,而先儒多是王氏,朱子亦以为然。然鲁人朝祥莫歌,孔子谓‘逾月则善’,而孔子‘既祥,十日而成笙歌’,祥后十日已为逾月,则孔氏据丧事先远月,谓祥在下旬者,确不可易,而祥、禫不得同月亦可见矣。祥后所以有禫者,正以大祥虽除衰杖,而余哀未忘,未忍一旦即吉,故再延余服,以伸其未尽之哀,以再期为正服,而以二月为余哀,此变除之渐而制礼之意也。若祥、屦吉祭同在一月,则祥后禫前不过数日,初无哀可延,而一月之间频行变除,亦觉其急遽而无节矣。‘父在,为母为妻,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祥、禫相去二月,此正准三年祥、禫相去之月数而制之者,又何疑于三年之禫哉!”*孙希旦:《礼记集解》卷7,第181、182页。又曰:“子夏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孙氏此说,颇明儒家主张禫祭之礼意。盖除丧者,谓大祥除服也。虽除服,犹有未尽之余哀,故子夏弹琴而不成声,得禫祭尽哀之礼意;若子张弹琴成声,则得禫祭散哀之意焉。

又,《丧大记》云:

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

据此,经文乃明言既祥而有乐,且无哭。正因为禫而无哭,则禫之礼意本来在于散哀,至于尽哀之说,实属后世儒家之主张。

然郑注不取此说,曰:“外无哭者,於门外不哭也。内无哭者,入门不哭也。祥逾月而可作乐,乐作无哭者。”则谓祥后犹有哭,唯不哭于门外耳;又谓祥逾月而可作乐。可见,郑注雅不欲有违孝道立说也。孔颖达则申释郑说,曰:“祥而外无哭者,祥亦大祥也。外,中门外,即垩室中也。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门外不哭也。禫而内无哭者,内,中门内也。禫已县八音于庭,故门内不复哭也。乐作矣故也者,二处两时不哭,是并有乐作故也。《隐义》云:‘练后三日一哭于次,次在中门外,谓垩室也。至大祥则不复于外。若有吊者,则入即位哭,是外无哭者。’”然孔疏犹有未达者,曰:“云‘祥逾月而可作乐’者,《檀弓》云‘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则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乐也。云‘乐作无哭’者,以其乐作,故无哭。如郑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乐,故禫时无哭矣,则经云‘乐作’之文,但释禫时无哭之意,不释祥之无哭。皇氏以为祥之日鼓素琴,‘乐作’之文,释‘二处两时’无哭,与郑注违,皇说非也。定本‘禫逾月作乐’,祥字作禫字,禫之逾月,自然从吉,乐作可知,恐‘禫’字非也。”

大祥祭之后,或有乐与否,其乐之性质如何,固有异说。至于祥后日常生活的变化,亦与此有关。《间传》云:“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中月而禫,禫而床。……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孔疏云:“醴酒味薄,干肉又涩,所以先食之者,以丧服除,孝子不忍发初御醇厚之味,故饮醴酒、食干肉也。……‘禫而纤’者,禫祭之时,玄冠朝服。禫祭既讫,而首著纤冠,身著素端黄裳,以至吉祭。‘无所不佩’者,吉祭之时,身寻常吉服,平常所服之物无不佩也。……云‘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者,此谓禫祭既毕,吉祭以后,始得无所不佩。若吉祭之前,禫祭虽竟,未得无所不佩,以其禫后尚纤冠玄端黄裳,故知吉祭以后始从吉也。若吉祭在禫祭既毕以后,始从吉也。若吉祭在禫月,犹未纯吉,《士虞记》云:‘是月也,吉祭,而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而犹未以某妃配’,则禫之后月乃得复平常。”据孔疏所说,大祥后得饮醴酒,食乾肉;禫祭后得著纤冠;吉祭后,乃得无所不配。此说颇与《间传》经文不合。*又,吴澄曰:“禫而床,乃与小功、缌麻初丧同也。”(陈澔:《礼记集说》卷10。)此说亦与孔疏之意同,即禫后犹未全吉也。

3. 禫之有无

儒家主张禫祭,实出于维护孝道的考虑,其礼意则在于两点:其一,尽哀。丧服虽除,然“哀痛未尽,思慕未忘”,此恨当绵绵无绝期,“人之于其亲也,至死无穷”,故有禫以延哀痛之时日也。其二,散哀。“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不过出于“送死有已,复生有节”的道理,而不得不“立中制节”,故有散哀之要求。*其实,古人设立三年之丧,其礼意本在散哀,实不必床上架床而另设禫也。两说皆见于《荀子·礼论》与《礼记·三年问》。凡此,足见儒家主张禫祭之深意也。

可见,祥后所以有禫者,乃出于人情之至深而不容已者,故孝子唯于其父母之丧,及夫妻间有之,此外,父母于长子亦有禫。盖此数者之丧,乃凡人所深痛者,故难以因服之遽除而遂尽也。考礼书所载,有“为父、母、妻、长子禫”(《丧服小记》)之条。*同是期丧,为伯叔则无禫,至十三月而除。为母、妻则有禫,十五月而毕。然为君服三年之丧,亦无禫,二十五月而毕,盖情有所不至焉。此处虽不言夫,然妻为夫禫更属天经地义,自在不言之中。*姜兆锡曰:“妻为夫亦禫,父殁为慈母亦禫,此省文耳。”(《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63。)子为父母服丧,既出于情之不容已,又有报恩之义,至于妻为夫服,则尚有一种考虑,盖既嫁从夫,夫死,则有无所安其身之忧,故妻之哀痛尤切,实有自身利害之考虑也。

案,丧服中又有“压降”之例,其礼意在于,亲亲之情当受尊尊之义的压制而降杀也。因此,禫既缘人情而制,自当有压降之理,质言之,出于尊尊之义所压,则容有不得申禫之节也。礼书所载有关禫之压降者,殆有如下两种情形:

(1) 为妻不禫

案,为妻本当有禫。*汪琬曰:“先儒谓为妻亦十五月而禫也,后世妻不禫,则已夷于旁期矣。”(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63。)其意则出于《丧服传》所言“夫妻一体”也,盖夫妻牉合,乃情之至厚者,自当有禫。然其妻常为母所压,遂不得伸禫,唯宗子之妻尊,乃不为母所压耳。*宗子之妻尊,乃尊于族,犹小君也,非私尊可比,而母尊仅行于一家一室耳,故不为母所压也。其余適子妇,则不过私尊耳,故有压降之理。《丧服小记》云:

宗子,母在为妻禫。

郑注云:“宗子之妻,尊也。”正谓此也。盖宗子之妻尊,乃尊于族,犹小君也,非一家一室之私尊可比,故不为母尊所压也。至于其余適子妇,则不过私尊耳,故母在为妻不得禫也。

此外,尚有两种情形。其一,据贺玚云:“父在,適子为妻不杖。”孔疏以为,“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据此,父在,则有適子而无宗子,故適子因压降而不为妻禫,而其余庶子为妻皆得伸禫;父没,则唯宗子妻得有禫,而其余適子、庶子,其妻并为母所压而不得禫,至母没始得伸禫也。

其二,据贺循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压其余哀。”盖母尊甚微,而適子妇乃将代己者,故母存,当压其嫡子为妇不得伸禫,即“压其余哀”也。至于庶子妻,则尊卑不嫌,故不必压也。然孔疏以为,“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压,其適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厌,故特明得禫也”,则庶子妇亦不得禫也。

孙希旦于此不取压降之例,曰:“盖为妻之服,与父在为母悉同,故母在则不禫,微杀其服,以示其不敢尽同于母之意,而非厌降之谓也。”*孙希旦:《礼记集解》卷33,第887、888页。则孙氏以夫不为妻禫,盖全母尊也。张载之说亦不取压降说,曰:“丧之有禫何也?所以致厚也。三年之丧,其禫者,所以欲占及三年也;齐衰之丧禫者,所以欲占及二年也。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庶子母在不为妻禫,以其不承重,不敢致厚于妻子也。庶子在父之宫,则为其母不禫,以压降也。宗子而为其妻禫,以承其重,所以敬宗也。”*卫湜:《礼记集说》卷83。此说颇体现宋人解经之精神。盖丧之有禫,乃情之致厚者,则诚然;至于横渠谓庶子不为妻禫,乃不敢致厚于妻子,则非也。

然以压降说解释为妻不禫者,亦颇有其人,如姜兆锡曰:“父在,嫡子为妻不杖则不禫;父没,母存则杖且禫矣,以无所压故也。”*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63。然其说亦不与郑、孔同,盖以適子不禫,乃为父所压,则似非也。

(2) 为母不禫

为妻禫,或压于父,或屈于母,而不得伸也。至于为母不禫,则唯屈于父而已。据《檀弓》所载: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

孔疏云:“时伯鱼母出,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犹哭,则是祥后禫前。祥外无哭,于时伯鱼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或曰,为出母无禫,期后全不合哭。”案,父在为母服期,祥后犹得伸禫,则父之所压者,由三年降至期而已,禫则不压也;至于母出,则不得压至期,亦不得伸禫也。今伯鱼为其出母服丧,“期而犹哭”,而孔子以为“其甚也”,于文意当指伯鱼不当伸禫也。

案,《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若以禫为散哀,则祥、禫之间亦不当哭,则伯鱼之甚,盖以其虽有禫而不得哭也。盖若此说,伯鱼之甚,与其母之出不出无关。若以禫为尽哀,则祥、禫间当有哭,而出母情稍疏,则无禫,故不当哭也。盖孔子改制尚质,其制禫祭之礼意,当以尽哀为主,故伯鱼之甚,在违孔子新制也。若就旧制而言,则祥后无禫,即便有禫,亦主散哀之意,故除服即是除哀,何必别增禫礼耶?

孔疏似不能决此二种礼意,盖不明孔子改制之义也。陈澔则从后说,曰:“伯鱼之母出而死,父在为母期而有禫,出母则无禫。伯鱼乃夫子为后之子,则于礼无服,期可无哭矣。犹哭,夫子所以叹其甚。”*陈澔:《礼记集说》卷2。然陈氏增以“伯鱼为夫子为后之子,则于礼无服,期可无哭矣”之说,则孔子不讥其服期之甚,反讥其伸禫之甚,且已历十三月矣,则恐未是也。案,宋人论《檀弓》“子上之母而不丧”章,不别“为父后者”与“適子”,陈氏亦踵其失,清人颇讥之。此时孔子犹在,伯鱼为出母服丧,不当以“为父后者”论也。*姜兆锡之说与陈氏略同,曰:“礼,父没为母齐衰三年,父在期而禫;为出母,父在期而不禫,父没父后者无服。今伯鱼父在,出母没而过期犹哭,夫子所以叹其甚也。”姜氏区别父在与父没,则较陈氏说为精也。

顾炎武则从前说,曰:“伯鱼之期而犹哭,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1。李惇则主陈说而驳顾,曰:“《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伯鱼既为夫子后,则不当为出母服。服期者,伯鱼之过礼也。期而犹不除,则更过矣。前此过礼,而夫子不禁者,圣人善体人子之情,不忍夺之也。闻父言而遂除者,伯鱼自知其过也。顾氏因出母之丧不当服,而疑此条为父在为母,果尔,则夫子自服期,伯鱼当从夫子而除矣。《杂记》云:‘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今时方及期,夫子何责其过甚,而使之急除服哉?”*②③④ 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11。

清人颇有否认孔子出妻者,故于此段之解释,遂不取孔疏、陈氏出母之说。如江永曰:“伯鱼之母死,当守父在为母期之礼,过期当除,故抑其过而止之,何得诬为丧出母也?”②此说颇不分明,则似伯鱼之过禫后犹哭也。汤三才曰:“孔子年十九,娶宋亓官氏,明年生伯鱼,年六十六,亓官氏卒,则亓官氏未尝出也。此必汉儒欲明出妻之义,而托之圣人耳。”任启运曰:“父在为母期,即不出,亦不过期犹哭也。此章于出母无明文,但后‘子上’章丧出母难说耳。又考《孔庭后记》言,孔子三世出妻,叔梁纥其一,则孔子未尝出妻也。”③姚际恒既主三十六月丧之说,可见其重情尚质也,故其态度更极端,曰:“母死,期年哭,而讶其甚以禁抑之,虽常人亦不尔。”④则无论孝子如何哭之无节,皆未可非也。姚氏盖徇后世俗儒之说,而不识圣人制礼之精意焉。夏炘亦然,曰:“诸儒不信孔子出妻之事,其见卓矣,又欲弥缝《檀弓》之说,故以父在为母期解之。其实《檀弓》之欲厚诬孔子,诡谲已极。礼,父在为母期,有禫,《小记》所云‘为父母、妻、长子禫’是也。有禫之期,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而后即吉。如伯鱼为母期,系父在之期,则甫经十二月,尚未至祥,何不可哭之有?惟为出母之期无禫,十二月而毕,故夫子以期而犹哭为其甚,此《檀弓》记此以诬圣人之本意也。复恐后人以父在为母期解之,于是复记‘子上之母死’一节,诬孔氏之世世出妻,而孔子亦在世世出妻之内,其用心之险如此,后儒虽知孔子之断不出妻,而未尽烛《檀弓》之诬,故为之弥缝其说,而不知其不可弥缝也。”*夏炘:《檀弓辩诬》卷上。

孙希旦则主孔疏说,曰:“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出母虽服杖期,而虞、祔、祥之祭皆不在己家,直于十三月而除之,无所谓练、祥、禫之祭,亦无所谓练、祥、禫之服也。此时伯鱼服已除,但以哀尚未忘,犹有思忆之哭,故夫子怪之。除之者,谓不复哭耳,非除服也。若服犹未除,夫子应怪其服,不应闻其哭方怪之也。或谓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以为甚,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今按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父在,为母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则祥后禫前内应犹哭,夫子何以怪其甚?疏说未可非也。”*孙希旦:《礼记集解》卷7,第1851页。

又,《丧服小记》云: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郑注云:“妾子父在厌也。”妾有子,君为服缌麻,妾子则为其母服期,然不得有禫,则適子得伸禫,其母出则不得禫也。可见,父压妻至期,而压妾则至期,且无禫,此明妾之卑也。

然孔疏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为服外,故微夺之可。”据此,子之伸禫与否,不在父之压否,而在与父同宫与否也。盖不命之士不甚贵,唯其適子异宫,而庶子则同宫,此“在父之室”也,故为其母不禫,其情因近父而压也;若庶子成昏则必异宫,故为其母禫。若命士,则无论適庶,皆异宫,为其母皆得禫也。横渠曰:“自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適士,其庶子异宫,皆为母禫矣。”*⑧ 卫湜:《礼记集说》卷83。此说极是。又,陆佃曰:“禫,服之细也,虽夺之,可。在父之室,谓未娶者也。即已娶,虽同宫犹禫。”⑧陆氏谓“在父之室”为未娶,则是也;然谓“同宫犹禫”,则非,失娶妻之义也。

姚际恒则驳孔疏,曰:“古以取妻为授室,在父室谓未授室。成昏者,本是在父母之室,以母死去,故云在父之室也。即为庶子,又幼,故不为其母禫。若已成昏,则禫矣。孔氏谓此为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若异宫则禫,谬甚。父子从无异宫说,见《内则》。且室与宫,其立说意异,安可附会。又如其说,士为母不禫,大夫为母则禫,未闻士、大夫于父母之丧有等杀也,‘无贵贱一也’之义谓何?”*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63。姚氏之说与陆说同,即以成昏与否而视禫之与否也,至于同宫异宫则在其次。故在室之义有二:其一,孔疏谓同宫为在室。其二,陆、姚则以未成昏娶妻为在室。姜兆锡则伸孔说,曰:“同室厌尊,故不得为其母禫也。若命士以上,父子异宫,则庶子亦得禫其母矣。”此说甚明,且征诸常人生活之理,亦足见矣。据此,父子同宫,无论嫡庶,子哀皆不得伸禫;若父子异宫,则皆得禫也。*孙希旦曰:“士为妾之有子者缌,是未尝厌其妾也。不禫者,为近父屈也。《丧服》有厌有屈,所为服者见厌谓之厌,服之者自抑谓之屈。……盖子与父同有服,而父于所为服者以尊故,或降之,或绝之者,则其子亦降之绝之,谓死者为尊者所厌而不得伸也。屈则异于是。有父之所服,未尝以尊厌之,而子自屈于父者,若父在为母期是也。有父于死者无服,非父尊之所厌,而子自屈于父者,若公子不服妻之父母是也。”(《礼记集解》卷33,第891页。)妾卑,夫无压降之理。孙氏以为庶子近父而屈,是也。故若適子与父同宫,亦当不禫也。

可见,就三年之丧而言,先秦时人皆谓二十五月而已,《荀子·礼论》之说足为明证。即便伸禫,其时日亦不过一旬,其礼意不过散哀耳。汉人尊儒,以孝道治天下,则《春秋》尚质之精神,渐而深入人心矣,则三年丧虽毕,而别立禫祭,以尽其余哀。甚而以一旬不足以尽哀,乃延至一月有余,于是遂有二十七月致丧之说也。

且荀子谓“至亲以期断”,则为父母本当服期年而已。至于服至二十五月,则属“加隆”也。康有为《论语注》亦曰:“今欧、美、日本父母皆期丧,三年之丧,盖孔子改制所加隆也。故宰我以为旧制期已可矣,不必加隆,乃与孔子商略之词,孔子乃发明必须三年之意。……盖本人情以制礼,非勉强为之也。群经皆言三年丧制,而未发其理,此为三年丧所以然之理论,其义至明。自此,孔门推行三年丧制于天下,至晋武帝乃为定制。后儒不知孔子改制,以为三年之丧承自上古,定自周世,则何以滕文公欲为三年丧,而父兄百官皆不欲,以为滕鲁先君莫行之?……盖古无定制,故孔子加为三年丧,墨子得减为三月丧也。”*《康有为全集》,第六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22页。儒家尚质,故加隆至三年,乃本于亲亲之情也。

四、 孝道与问题的解决

孔子改制,周文疲敝尚是表面现象,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当时社会基础之变化,即大宗统率众小宗这种宗法制度之崩溃,而代之以两世、三世之小家庭为基本单位之社会结构。具体言之,天子不复为诸侯之大宗,则周王不尊而夷为列国,诸侯僭天子而二伯兴焉;诸侯不复为大夫之大宗,则大夫专国政,而世卿旧制乃为讥矣;大夫不复为族人之大宗,则陪臣擅国命矣。宗族者,弟道也;家庭者,孝道也。春秋以后,儒家强调孝道,而少言弟道,其原因正在于此社会基础的变化。

对于家庭而言,因在五服之内,各以亲亲而相缀属,或为父子,或为兄弟,大致不出此二端也。是以大功以上称昆弟,小功以下则为众兄弟;生身者为父为母,至于父母之兄弟,则有诸父诸舅之名,而母之姊妹又有从母之名。可见,孝道与弟道皆出于家庭也。然《丧服传》以首足喻父子之亲,以四体喻兄弟之亲,则父有首之尊,其统诸子为易;至于兄之于弟,不过如四体之等夷,其亲则有余,而尊则不足以率诸弟也。故对于家庭而言,唯有孝道可施,而弟道实不足以行矣。

至于大宗,则不然。大宗宗子,其尊虽可比于君,然与父祖之尊不同。父祖之尊,盖因其亲而加隆焉,至于大宗宗子,论亲则不在五服之内,与族人无异,然其所以称尊者,盖出于二端:

其一,宗子为继祖之正体。《礼记·大传》云:“尊祖故敬宗。”盖族人尊其所自出之始祖,实属自然之理,至于始祖所出之正体,即宗子,遂因而为族人所敬焉。

其二,宗子又为继祢之正体。宗子之继祢,与继祖不同,其义有二:嫡子与众子,亲则同体,彼此相为服齐衰,而无嫡庶长幼之分,几无尊卑之殊也,故无加隆之义。唯嫡子承重为君,得臣其诸弟,乃得三年服也。此其一也。然嫡子继祖为大宗,世世与其族人为宗,诸弟则为别子,而自为小宗,为其五世之亲为宗。大宗当统众小宗,是以兄当统弟,此实为宗法之内在要求。此其二也。

是以宗子虽为继祢,然于诸弟为同体之亲,尊卑本不甚悬远,兄之统弟,实属难能。然宗子以继祖而为大宗,遂得称尊而率小宗。故《丧服传》以宗子之绝期、绝缌,盖自尊而别于卑者也,故尽臣其昆弟;若诸弟不得继祢,乃别为后世为始祖,此自卑别于嗣君。如是兄弟之情一转而为君臣之义,而有天尊地卑之势矣。是以兄弟不过相为齐衰期,然一旦君臣之分定,则弟为臣,而为兄服斩矣。可见,弟道虽不行于小宗,然对大宗而言,君道实出于弟道,则弟道实行于大宗也。后世宗法废,而弟道亦废,若是,后世之君道不得不出于孝道也,古人有“移孝作忠”之语,其内中之缘由正在于此。

至于大宗之于族人,虽有共同始祖之亲,然皆在五服之外,俗语谓“远亲不如近邻”,可见族人之疏远也。族人之间既不复以血亲而相缀属,则推族人之始祖所出者为宗,尊祖故敬宗,是以族人之间血亲虽疏,然宗子以其尊而统率族人,若是同始祖者犹能相缀属也。因此,先秦以前之古国,大宗与族人之间虽疏,然犹以敬宗之故而尊其君,此为古代国家统一之基础。若后世之国家,国人之间更无亲亲之情,则不得不立一家一姓之君王以统国人,此实属必然之势。后世君王之孤寡如此,然又尊之无限,故自近代思想视之,亦不得不以君主专制之名丑诋之也。至于近现代国家,可谓“自由人之自由联合体”,个体间之疏远隔阂尤甚,然政府之权威亦当尊之至极矣,盖如此始能统御万民也。

诚若此论,群体愈小,且能相亲,则尊尊之义愈弱;群体愈大,彼此愈是疏远,则尊尊之义愈强。凡此,皆出于群体存在之必须也。是故对于家庭而言,至亲可服至周,甚而加隆至于三年;然对于宗族而言,正因族人之间不相为服,故定为宗子之服。宗子之尊比于国君,其服与庶人为君服同;宗子之亲疏于缌麻,故止为服三月。是以宗子之于族人,亲不过三月,而尊则至于齐衰矣。

因此,春秋以前,宗族犹在,小宗犹后世之家庭也。小宗有孝道,亦有弟道,而以孝道为主。至于卿大夫之家,乃至天子、诸侯,其义皆大宗也,上下君臣之义实出于弟道而已。战国以降,宗法制度崩坏,不独大宗渐趋消亡,而小宗之规模亦大为缩小,与庶人之家庭无异。若是,弟道不再扩充为君道,其意义亦丧失,而孝道之意义愈加凸显,虽然,此时孝道犹未能与君道相联系。宋以后,随着新宗族的形成,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解决了移孝作忠的可能性。可以说,新宗族并无动摇秦汉以后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结构,然而却在家庭与国家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即提供了把家庭伦理亦即孝道化成君道的可能。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样一种理想,最终在宋儒那里得到落实。是以自宋以后,弟道不显,而孝道张扬,子由孝父进而至于忠君也。

宋儒张载《西铭》曰:

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

《西铭》以君王既为宗子,又为父母,三位一体,凸显了“家庭—宗族—国家”这样一种结构,不过,其中宗族之长与西周之宗子不同,不再是继祖继祢之嫡子,而是相对于子女之父母。若是,子女事父母,进而事宗子,乃至君王,由孝亲而忠君,其道实无二。

自宋以降,《西铭》备受后儒推崇,其意义在于,概括了宋以后新儒家的基本精神,即将“仁”真正落实到家庭伦理之中,并且,张载本人致力于宗族重建,从而为宋以后的新儒学如何将理想落实到现实中提供了方向。

秦汉以后,儒家不断强化孝道,然至晚清以降,或因传统社会结构之变化,或因西方文化之侵逼,孝道观念始受冲击。盖孝道与个体家庭之形成有莫大关系,正因如此,人类随着家庭的消亡,孝道亦失去其存在的必要,至少不再成为普遍的原则。康有为在其《大同书》中,设想了家庭的消亡,且设计了种种办法,以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从而彻底瓦解了子女对父母的孝道伦理。康氏殆视家庭为人类实现其大同理想之障碍。康氏之书实非出一己之臆想,考诸西方两千余年之发展轨迹,即以消灭家庭为理想。盖西方自古希腊罗马以来,虽以家庭为社会之基本单位,然常有瓦解家庭之倾向,此西方文化所以高标个体之自由也。

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发展似乎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古人并非没有自由观念,但是强调自由不离于家庭,甚至不离于宗族与国家而已,君臣之义或犹可逃,然而,“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此申生所以为恭也。可见,中国人讲自由,与西方独立于家庭、国家之个体自由不同。并且,西方人奉个体自由为最高理想,势必摧毁国家,最终亦将摧毁家庭。十九世纪以来,无政府主义等左翼思潮皆发端于西方,实非偶然,不过是西方精神的纯粹表现而已。与之相反,我们通过对儒家孝道的重新反思,或许能找到一条不同于西方的人类发展道路。

猜你喜欢

礼记夫子孔子
SOUNDS OF THE VILLAGE
夫子的挑战
孔子的一生
孔子的一生
半途而废
文明
西夏文草书《礼记》异文一则
夫子亦“愚”
如果孔子也能发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