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评骘、思辨与个案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伦理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评

2018-01-23宋俊华孔庆夫

文化遗产 2018年1期
关键词:伦理原则社区

宋俊华 孔庆夫

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核可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作为回应,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与中国民俗学会、中山大学中文系、《文化遗产》编辑部等单位,2017年12月9日至11日在中山大学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伦理问题国际研讨会”。美国民俗学会、波兰国家非遗委员会、波兰科学院政治研究所、俄亥俄州立大学、西肯塔基大学、威涞大学、古彻大学、华沙大学、东京大学、韩国外国语大学、新加坡戏曲学院、中国民俗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中国香港政府非遗咨询会、中山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南京大学、广州大学、晋中学院等国内外几十所研究机构、高校近50余名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共举办了八场学术报告会,从评骘、思辨与个案分析等不同角度对《伦理原则》进行了讨论,反映了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新动向、新趋势。

一、 评骘:对《伦理原则》理念、普遍性与地方性关系、伦理困境等的阐释

《伦理原则》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补充,也是对非遗保护实践存在的伦理问题的反映,对建立和完善非遗保护的伦理规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关于《伦理原则》理念, 普遍性与地方性关系以及面临的困境等问题,是这次研讨会讨论的一个热点。

朝戈金(中国社科院)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绎读与评骘》中,详细分析了“十二条伦理原则”的内容与背景,并从伦理维度和实践路径进行解读、评述和分析。从美国歌手保罗·西蒙(Paul Simon)的“老鹰之歌”与玻利维亚政府“权利主张”的案例入手,分析了艺术家是否“挪用”或“滥用”该国民间文学艺术而非正当获利的伦理问题。此外,把《伦理原则》中的“保护理念与伦理维度”等核心价值观分为“确保社区在保护进程中应有的中心作用”,“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符合相互尊重的需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关切”等三个方面。

陶乐茜·诺伊斯(Dorothy Noyes,俄亥俄州立大学)在《传统的伦理观:责任与可能性》中,从“责任感”和“可能性”两各方面对传统伦理观进行了阐释。认为需要从更大更宽泛的哲学范畴来理解“伦理”这个词,“伦理”不仅仅指如何在特定环境下去做好事情,而更应该从生活的概念来理解“伦理”,即什么是好的生活?以及我们该如何过一个好的生活?该文认为“伦理”在民俗学家这个职业出现之前,早已存在于“传统”之中,并塑造了社会关系和个人选择。对于“传统”的伦理而言,需要思考如何做到“责任感”与“可能性”之间的平衡,即我们对“传统”应该要尽到哪些责任?而我们又可以用“传统”来做成哪些事情?通过列举意大利手工艺传统“棕榈叶编织物”的案例,认为由于人为或客观环境的因素,将“传统”伦理的侧重点推向了“可能性”,将“传统”发展成为一种经济资源去寻求经济利益;或将“传统”作为一种艺术展示,而不是反映社会生活。该文认为对于“传统”伦理而言,过多的“责任感”意味着压抑和停滞,而过多的“可能性”则意味着焦虑和混乱。公共民俗学家和学院派民俗学家需要倾听“传统”和传承者用他们特有的道德观念到底告诉了我们什么?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其都将告诉我们将如何更好的生活。

比尔·艾伟(Bill Ivey,美国民俗学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伦理:关于来源于特性的疑问》中运用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权力话语”和“批判”的相关理论,对《伦理原则》进行了批评。认为《伦理原则》及其相关概念是源于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发展于欧洲和美国的有关人权概念的启示性思想,是源于西方社会的价值和权利概念。《伦理原则》是用来解决非遗保护目标申请中的实际问题,且产生在“事出之后”,即“先建立了一个全球化的非遗保护进程,之后出现了‘伦理’问题,而我们再发展出伦理标准和原则来限制或预防这些问题”。该文认为UNESCO的《伦理原则》抛开了非遗的商业角度,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倡导的“识别不受西方知识产权体系保护文化中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理念之间有冲突之处,且UNESC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互并无交流,从而会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保障”与“维权”之间的“冲突”。因此,Bill Ivey对于《伦理原则》是否适用于中国乃至亚洲的非遗现状提出了疑问,认为需要对“真理、政策和权力的认知关系”进行“整体性批判”;需要用福柯的批判思想来质疑UNESCO《伦理原则》的假设;需要保持一种“持续地批判与质疑”的态度;需要把中国传统的伦理原则与非遗保护实践结合起来,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原则。

菅丰(Yutaka Suga,日本东京大学)在《拒绝UNESCO ICH?——普遍性价值和地域性价值的相互矛盾》中,从文化相对主义与普遍人道主义相互矛盾的角度论述了《伦理原则》的可能性和局限性。认为非遗的相关制度、政策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本身,在本质上是对文化和社会的一种介入,不管初衷如何其必然会对这些文化和社会产生影响,虽然可以增强非遗对象在当地社会的活力,但也可能会引发伦理方面的各种负面问题。而伦理本身是内嵌在文化之中一部分。如果要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就要承认伦理的多样性;而要承认伦理的多样性,就可能意味着同时承认基于文化相对主义的无规范性;而承认这种无规范性就与《伦理原则》所主张的普遍性价值和规范性伦理原则相悖。该文通过列举中国“彝族火把节”和日本新泻县小千谷市“越后斗牛”中所内嵌的民族地域性价值认同与UNESCO“动物保护”普遍性价值规范之间的矛盾,认为《伦理原则》需要在详细考察各种文化现象对该地社会及人群所具有的影响力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分析这些文化的价值与伦理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考虑《伦理原则》的普遍性伦理与地域性伦理的相容性问题。

高小康(南京大学)在《文化互享:走出非遗保护的伦理困境》中将《伦理原则》阐释为“好”和“善”的标准问题。即《伦理原则》是一套能够使非遗保护对个人、群体、社区乃至社会和世界都有“好”处,且能够满足大家对于“善”的需要和共识的东西。而关于如何实施“好”和“善”标准的问题,该文认为厘清非遗的“文化主体”尤其重要,通过列举殖民主义大航海之前的乡土文化;贵州梭嘎文化生态博物馆;广西龙脊梯田;爱斯基摩人文化和桂林《印象刘三姐》等案例论述了“文化主体”凝视者与表演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并认为构建不同的“文化主体”使不同的伦理观念、文化间性之间能够相互沟通,其对于主客体之间价值观念的判断和理解、文化的交流和共享,以及任何一个有关伦理问题的判定等都至关重要。

蒋明智(中山大学)在《保护非遗伦理原则与中国国情》中,从“国际标准普适性”与“非遗对象地域性”两个角度认为《伦理原则》对非遗实践将带来积极作用。但如何将《伦理原则》与个别非遗实际相结合,则需要作出更多、更全面和更合理的反思。该文从“中国非遗的伦理基础”、“中国非遗保护的举国体制”、“中国非遗的保护与发展”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非遗保护的伦理问题。并通过列举“粤港澳文化认同”、“龙母文化”和“五道古火会”三个案例认为《伦理原则》必须同中华民族家国同构的伦理传统、风调雨顺的伦理主题和国泰民安的伦理主流思想相结合。

刘晓明(广州大学)在《对非遗保护中伦理困境的思考》中认为《伦理原则》所主张的普遍性伦理和具体保护实践中的地方性伦理之间,存在并不罕见甚至是难以避免的冲突。冲突的存在则表明现有伦理范畴存在某种价值判断的偏向,从而需要重新审视我们已有的伦理范畴。该文通过比较康德的“绝对律令”和牟宗三的“儒家哲学观”,提出了一个新的伦理范畴:共识伦理。认为“共识伦理”是一种基于普遍伦理原则且具有共识性的语境伦理,其是历史的、经验的、非普遍性的、共识的且是以普遍伦理原则为出发点的。而使用“共识伦理”这一概念,可以避免对《伦理原则》的价值判断进行干扰;可以显示对还未被非遗保护接纳或暂时还未达成共识的“地方伦理”的尊重;可以表明伦理的交互主体性;可以保持先验性和普遍性原理的纯洁,并为《伦理原则》保留一个批判和修正的基础。

二、 思辨:有关《伦理原则》权力话语、社区地位、主体间性与社会记忆的思考

UNESCO的《伦理原则》在本质属性上具有“权力话语”色彩,强调伦理原则的普遍性。但这种具有“权力话语”色彩的普遍伦理与具体保护实践的个案伦理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或者存在哪些冲突?《伦理原则》主张的“个人、群体、社区”在具体保护实践中,存在哪些方面或哪些层次的伦理问题?研究者由于不同的身份建构所体现出来的“主体间性”与“社会记忆”特征,又体现了哪些伦理问题?对于这一类问题的思辨,是本次研讨会中重要的学术论点,这一方面的文章有7篇。

朴尚美(SangmeeBak,韩国外国语大学)的《非遗的可持续性还是社区的可持续性?非遗保护中的伦理问题》讨论了非遗保护中的社区、国家和全球性各种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文章对UNESCO使用的社区、个人等概念的简单划分持批评态度,认为这种划分可能只是源自于人类学家对于社区的一种浪漫主义理解。其认为“社区”的划分既要尊重本地人的意见;也要考虑社区内部多样性的问题;还要考虑社区的伦理引导问题等。文章通过列举韩国阿里郎社区、越冬泡菜文化社区、农乐社区、拔河社区、济州海女社区等案例,认为非遗保护与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必须将非遗保护纳入其所有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只有进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非遗保护的可持续性发展。

朱刚(中国社科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原则及伦理基础》中则重点诠释了《公约》中的“社区”概念,并从“社区参与”的角度分析了“公约文本”和“操作指南”中的伦理问题。认为非遗保护的社区参与是指该社区参与制定非遗保护计划的具体过程,而该计划的执行则主要针对特定社区文化语境下或特定社区中传承人和实践群体如何参与非遗保护等问题。

汉娜·施莱伯(Hanna Schreiber,波兰华沙大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和十二条伦理原则——伦理多元时代中人类学者的角色》中,围绕人类学者在伦理多样性时代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展开了论述。认为《公约》所强调的人类文化多样性,让文化人类学者在国际遗产制度层面变的更加重要,《公约》相关国家层面的解决方案也很重视人类学者的意见。表面看来,保护体系中的人类学者、民族学者和民俗学者承担了地方社区、权力体系和社会结构之间的“文化经纪人”的某种特殊责任。但在事实上,人类学者是否只是在被需要的时候,才作为能够提供观点的观察者或分析者、社会生活和保护工作的参与者、冲突方面的协调者或辩护者等,这些问题目前并不清楚。该文通过列举波兰“圣象制作”的案例,认为“十二条伦理原则”与文化人类学领域的职业伦理准则之间虽有关联,但也存在区别。并认为在讨论“十二条伦理原则”象征性力量的同时,需要最大限度的保证和尊重CGI(Community 社区;Group 群体;Individual 个人) 三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参与;需要重点思考该如何调动CGI在非遗保护中的积极性,以及该如何确定CGI在非遗保护中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问题;更需要在伦理多元化的时代,发展出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被接受的非遗伦理准则。

张举文(美国崴涞大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保护、传承和消费中的伦理问题》中提出了三个问题:学术研究是否有伦理原则?这些原则是什么?我们还需要做哪些工作?通过列举柏瑞·拓尔的“部落神圣故事记录”的案例,思辨了学者研究行为的伦理标准问题,即学者想要保护濒临灭绝的东西,将其记录下来,但这种记录并没有得到当地人的认可,或者这种记录揭露了当地人最为核心的信仰或最为神圣的东西,且把其当作产业化或世俗的东西展示出来,学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列举列维·斯特劳斯的“田野照片取景”案例,认为田野调查中所拍摄的照片虽然都表现了真实的记录,但不同的选景却仅仅是为了表达研究者想要表达的学科理念。每一张照片所表现的背景已经显示了他们的生活并不是特别原始,但照片为了迎合研究者想要揭示其原始性的目的,而忽略了已经展示了的现代化的东西,这种方式是否符合伦理?文章认为,研究者的每一次实地调查、拍摄记录或课题执行都是一次伦理践行;要将非遗的伦理原则与学科伦理、与做人的伦理、与做学者的伦理结合起来,传统文化的持续和维系是伦理的“根”,非遗保护的成果或效益是伦理的“叶”,两者不可本末倒置。

迪姆·罗伊德(Tim Lloyd,美国民俗学会)在《没有非遗的民俗学研究领域及其伦理准则》中论述了美国民俗学家在非遗保护中所面临的困境。美国政府不但没有缔约UNESCO《公约》,而且在2017年10月12日宣布退出UNESCO,这使得一直以来本就缺少政府相应机构资助、组织、执行和管理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加雪上添霜;美国政府每年的非遗保护资金预算所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极大的低于中国和日本的同类预算比例;美国民俗学会内部对于民俗学者及其他学者在美国政府的非遗保护项目中该扮演何种角色,该承担何种职责,以及民俗学者到底要不要参与到非遗保护活动中等问题,在协会内部并没有统一的认识。该文认为,与UNESCO所主张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应该在非遗保护中发挥首要作用不同,美国民俗学会则主张民俗学家首先要对其所研究的群体负责,当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要以研究群体的权益优先。

魏梅安(Michael Ann Williams,美国西肯塔基大学)在《美国公共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认为虽然越来越多的有关非遗的著作是由美国培养的民俗学者写成的,但在美国民俗学者的研究中,几乎不采用“非遗”这一概念,而且对非遗的理解也很泛泛。这就使得美国学院派民俗学者积极参与遗产政策上的交流,而忽略了在公共民俗学上的缺失。该文通过论述美国公共民俗学的发展历史,列举“田纳西州汤比格比河航道”和“切诺基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被迁移”的两个民俗学案例,提出了四个问题:如果我们相信民俗有一个公共角色,那么为什么仅仅是为了表达和庆祝而不是提倡呢?如果我们怀疑政府干预,那么我们为什么期望政府资助公共民俗呢?如果接受联邦资金进行有影响力的研究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为什么我们不谴责环保主义者在同样的法律下做同样的工作呢?虽然没有完美的非遗保护系统,但有没有更合适的呢?该文认为,从道德准则来看,虽然民俗学者可能无法阻止水道建设或修路,但可以帮助官员看到人们的需求;可以去倾听、倡导或者仅仅见证事实;可以让无视的变为可见的。

罗伯特·巴龙,Robert Baron,古彻大学)在《交易文化经纪业务——非遗社区参与中的利益冲突》中,着重讨论了文化经纪业务、文化经纪人与非遗保护伦理之间的相关问题。认为“文化经纪人”是非遗参与中的重要部分,是UNESCO促进、支持、提升非遗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的“关键工具”。“文化经纪人”通过引导协调、参与设计和扮演中间人等方式联系社区、群体和相关个人,其最终目标是促进社区的文化自觉,让社区根据自己的意愿保护他们的文化。该文从文化经纪属性、文化经纪业务、非遗文化经纪业务、非遗以外的文化经纪业务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作为经纪人的公共民俗学者的利益、社区受众者的利益与相关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文化经纪人在这些利益关系中所需要做的调解工作等。该文还从“为什么?怎样做?为了谁?”三个方面强调了作为“文化经纪人”必须要意识到是为什么在工作,在做什么工作以及该如何行使权力等伦理问题。

何研(中山大学)的《基于社会记忆理论的非遗活态传承研究》以其2017年7月在江西乐安所进行的傩戏田野调查为背景,从“社会记忆理论简述”、“社会记忆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启发”、“纪念仪式和身体实践重建生活世界”、“个体记忆转化集体记忆的关键是‘人’”四个方面,论述了社会记忆与非遗活态传承之间的关系。该文认为,传承主体在讲述和表演时借助各种叙事手段所建构的记忆,有可能是历史建构中的某一个过程;文化产业化的经济效益是激发人们自发传承非遗的必要手段;传承人的传承谱系是社会记忆建构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建构该民族的文化记忆和文化认同;纪念仪式的创造、身体实践的重建、记忆的建构和认同等,将有利于非遗的活态传承。

三、 个案分析:对粤剧、剪纸、鲁锦、南华儒剧社、布依族蜡染与打铁花等的考察

《伦理原则》所关照的普遍性伦理需要在个体性保护案例中得以体现。不同国家、地区和对象的具体保护案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于“十二条理论原则”的回应,对于世界非遗保护而言,都是重要的和有启发性的。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不同对象的保护实践中,具体的伦理原则到底有哪些?到底是什么?

宋俊华(中山大学)在《粤剧保护的伦理问题》中认为非遗保护与现代性互为视域,非遗保护伦理问题是非遗在建构现代本真性伦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非遗的传承伦理与传播伦理两个方面。非遗传承伦理是一种垂直性人际关系,为纵向伦理规范,是一种内部约束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传承双方关系的确立和信息传递的有效性;非遗传播伦理是一种横向的人际关系,为横向伦理规范,是一种外部约束机制,促使了文化的传播与共享机制的建立。非遗保护伦理兼有传承与传播的双重伦理结构,既是内部的,又是外部的,是同时基于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保护伦理。该文将粤剧划分为民俗粤剧、艺术粤剧和遗产粤剧三类形态,分别从形态伦理、观演伦理、传承伦理、主客方保护伦理等多个方面,论述了粤剧保护中的综合伦理问题。并认为非遗保护伦理原则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非遗项目的多样性和非遗伦理的复杂性,要求我们既要认清同一非遗项目的不同伦理关系,又要分清各种伦理关系的边界及其综合性伦理建构的特点。在非遗保护的实践过程中,要采用分类实施、循序渐进和坚持非遗本生态与衍生态的互动原理等措施。

董上德(中山大学)在《粤剧传承中的“变”与“不变”》中着重从粤剧发展的三个时期论述了粤剧从业人员所遇到的双重伦理问题。认为在粤剧的“红船”时期,粤剧演出主要是为了生计而受雇于各种乡村的祠堂和某些社会团体,粤剧艺人面临着宗教伦理与行业伦理(生计伦理)的双重结构;在粤剧的“剧团竞争”时期,薛觉先和马师曾分别在广州和香港竞争,致使行业伦理发生了变化,该时期的行业伦理首先考虑的是剧团竞争力,剧团内部各方面人员都以强化剧团竞争力为首要目标,以“竞争伦理”为主,“生计伦理”为辅;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粤剧进入了第三个时期,在这个时期中,粤剧从业人员,面临着政治伦理和行业伦理的双重结构,剧团和剧团成员以社会伦理为主,在表演形式上排除了以前的封建迷性和色情表演。该文结合粤剧发展的三个阶段,论述了利益变化、伦理变化与艺术呈现变化之间的伦理关系。

乔晓光(中央美术学院)在《作为文化物种保护的非遗实践——以中国民间剪纸文化遗产实践为个案》中认为中国剪纸同时兼有历史悠久性与普遍多样性两个特点,不能将某一个民族的剪纸作为孤立的研究对象,需要将整个中国剪纸作为一种生态系统来进行研究,需要在大量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论证剪纸作为一种文化物种的产生、发展及现存状态等诸多问题。需要在田野调查中,借鉴考古学及古代器物研究的相关成果,把剪纸还原到每个民族有文化代表的村庄中,进行具体的生态研究。该文通过列举宝鸡陇县考古中1000年前的剪纸发现;敦煌莫高窟经卷与佛教仪式中1000年前的剪纸发现;吐鲁番墓葬中1500年前的剪纸发现;现存的丝绸之路中新疆哈密地区还在使用的古老剪纸手法及剪刀工具的变化等,论述了中国剪纸的发展历史。并通过介绍日本、印度、墨西哥、波兰、法国、英国、欧洲、瑞士、美国等国家的剪纸现状及主要表现题材等,认为剪纸作为一种文化物种而存在,需要向少年、向海外传承。

王宵冰和胡玉福(中山大学)在《非遗保护标准化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与商谈机制》中以“鲁锦”为例,从“鲁锦”的商标权使用、质量和用料标准、传统技艺的文本记录标准等方面论述了非遗保护的标准化、非遗伦理及商谈机制的相关问题。认为对于非遗保护的标准化而言,需要从国家政府的工作与操作规范、学术研究的非遗分类和非遗行业内部的具体项目三个层面来考虑。对于非遗保护的伦理而言,在常规的政府出面学者去实施,或政府委托学者、研究机构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考虑到传承人、社区的参与程度和相关利益。而要解决非遗标准化和非遗伦理的相关问题,可以建立一种类似于公共咨询委员会的常规性商谈机制,定期举办座谈会,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通过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和商谈展示来保护各方的利益。该文认为,能够让包括传承人在内的主体各方有平等对话的机会,对于非遗保护的伦理而言非常重要。

蔡曙鹏(新加坡戏曲学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与传承个案研究:新加坡南华儒剧社》中通过论述新加坡的多元文化特征、南华儒剧社的发展历史、新加坡现存的8种戏曲以及新加坡在申报UNESCO人类非遗中的立场和选择等,介绍了新加坡非遗保护及传承的方式、方法和政策。通过列举与南华儒剧社、南宁“中国——东盟艺术节”、越南国家话剧院、潮州会馆等相关的照片、录像带的知识产权问题,论述了国家和地区之间非遗保护中的共享、合作与文化交流的伦理问题。

钱永平(晋中学院)在《社区参与视角下的县级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以山西祁县文化局为例》中着眼于基层非遗保护中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文化被忽视和边缘化、保护资金困难、常规保护力量微弱、保护意识淡薄、完全依靠政府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要推动基层非遗保护实践,提高基层非遗保护效果,就需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吸收民间力量和民间资本加入到非遗保护中来;要将基层非遗保护管理者自身的文化喜好与非遗保护的实际工作区分开来;在保护资金有限情况下,要首先保证传承人的生活;要尊重社区民众的文化传统,尤其不能以“精英文化”的价值观来篡改非遗对象。

王明月(中山大学)在《传统手工艺的文化生态保护与手艺人的身份实践——基于黔中布依族蜡染的讨论》中,认为手工艺文化生态保护存在理论和逻辑两个方面的断裂。在逻辑上,文化整体性保护强调文化要素之间的关系,而手工艺保护则依赖手工艺人的个体实践;在理论上,文化保护要求同一性,而文化实践体现为个体性。从生态伦理上看,行为主体的不同身份建构,带来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态伦理。一方面,基于布依族生命礼仪和家族伦理,蜡染在布依族社会里会形成一套严格的规范与标准,保持了其生态伦理的传承延续;而另一方面,基于盈利需求而出现的某些改变规范与标准的“即兴创作”,则导致了蜡染生态伦理的逐渐转变。该文认为,文化生态保护不用一味的追求原生态,而应该保护当下的活态生态;当地民众的“心态”和手工艺人的“心态”是手工艺文化生态保护的核心;手工艺人的身份实践则是文化生态保护中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

黄皓(中山大学)在《非遗伦理原则:把危险的可能性关在笼子里——以与‘火’相关的非遗项目为例》中通过列举流传于晋鲁豫陕地区的“打铁花”技艺,着重论述了以“打铁花”为代表的,与普遍性伦理相悖的,具有破坏性、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伦理问题。认为在以往的非遗保护实践中,作为局外人的学者、官员和各类保护主体,过于强调该类非遗文化的“外价值”,而忽略了传承主体的声音。传承主体在维系危险性非遗项目传承伦理的同时,其自身对于该项目的安全性同样有保障需求。该文认为,在保护或禁止具有高风险性、高污染性的非遗项目时,需要更多尊重传承主体的意愿,并在传承过程中保障传承主体的人身安全。

本次研讨会从评骘、思辨到案例分析,回应了UNESCO的《伦理原则》。可以看出,非遗保护伦理研究在理论构建、学理反思与案例实施的基础上正在不断进步、发展。

猜你喜欢

伦理原则社区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十二星座的做事原则
灵长类生物医学前沿探索中的伦理思考
社区大作战
党支部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3D打印社区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在社区推行“互助式”治理
影像社区
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