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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英文簡帛研究概要

2018-01-23

简帛 2018年2期
关键词:時期文獻中國

鍾 量

本文是對2016年用西方語言發表的簡帛研究概要,(1)本文再次受益於金鵬程(GOLDIN Paul R.)和風儀誠(VENTURE Olivier)日常更新的早期中國研究書目。感謝錢德樑(BRINDLEY Erica)和史達(STAACK Thies)慷慨提供論文和書籍數碼版本。本文羅列的研究排列順序基本按照《東洋學文獻類目》。如果西文作者名字以“姓·名”表示,説明筆者没有找到該學者中文名,只能自行進行音譯,還請相關作者諒解。雷海龍兄細心指出行文及標點符號使用不當之處,風儀誠老師對文章結構提出中肯建議,筆者在此一併感謝。文中錯誤均由筆者負責。概要内容不代表筆者觀點。收録了2016年出版的論文23篇,專著4本。專著中2本爲中文書籍翻譯。筆者所見2016年西方簡帛研究論著均用英語書寫。簡帛研究涉及學科廣泛,筆者學力有限,如有翻譯不到位或對2016年西方簡帛研究有所遺漏,敬請方家指正。

下文首先對筆者所見2016年英文研究涉及的簡帛分門别類並加以簡要介紹。簡介中數字編號爲後文論著提要中的排列號碼。提要以内容劃分,每項内容中作者的次序按照姓氏羅馬字母順序排列。

2016年英文研究涉及簡帛分類

1. 科學發掘簡帛

楚簡

郭沂通過出土文獻討論傳統哲學思考的歷史演變過程時涉及了郭店《魯穆公問子思》及《窮達以時》[9]。方嵐生討論宇宙生成論時涉及了郭店《太一生水》[11]。王覓泉討論了郭店《五行》中“形”這一概念[12]。夏含夷在討論《詩經》書寫性質時使用了郭店《緇衣》[23]。郝志勛在討論權力轉换和字體改變問題時涉及了郭店《老子》[24]。

秦簡

李文實在討論秦漢時期有關倉庫儲存和定量配給系統的相關法律及其現實中實行的差别時使用了睡虎地秦簡《倉律》[5]。馬彪在討論“旁行邪上”問題時參考了睡虎地日書人形占卜法[22]。郝益森在討論天文學術語中使用了睡虎地秦簡日書[15]。夏德安在討論早期數術寫本時使用了周家臺及王家臺秦簡[21]。樸慧莉在討論東周時期書寫系統時也使用了睡虎地秦簡[25]。

漢簡帛書

李文實在討論穀物儲藏及配給時使用了張家山出土法律及懸泉行政文書[5]。布巴赫·斯蒂芬·彼得在探討《莊子》重構時提到了湖北張家山136號漢墓《莊子》和阜陽雙古堆1號墓部分《莊子》文本[7]。王覓泉討論了馬王堆《五行》中“形”的概念[12]。馬彪在討論“旁行邪上”問題時參考了尹灣漢墓神龜占[22]。郝益森在討論天文學術語時使用了孔家坡日書[15]。墨子涵專門討論了馬王堆《五星占》中行星能見度表格[16]。塔佛·歐利使用了張家山漢墓《引書》和馬王堆漢墓《十問》及《天下至道談》來討論早期養生文本創作[17]。陳立强翻譯介紹了居延出土文獻中的鑒定鋼鐵刀劍質量的指南[18]。夏德安在討論數術寫本時還涉及了孔家坡日書[21]。史達在回顧1900到2010年間對簡牘寫本排序時從西北出土的漢簡開始,涉及了武威磨嘴子《儀禮》漢簡、睡虎地11號秦簡、馬王堆1和3號墓漢簡和别的一些重要發現[26]。

2. 非科學發掘簡帛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書

錢德樑討論了《恒先》中宇宙自發誕生[6]。丁四新分析了《亘先》中“亘”與“亘先”兩個哲學概念[8]。方嵐生通過《恒先》《凡物流形》來討論《老子》及傳統宇宙生成理論[11]。樸慧莉使用了上博《周易》作爲主要材料來討論東周時期書寫系統[25]。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書

米歐敏翻譯並介紹了《繫年》[1]。馬瑞賓翻譯了清華簡《金縢》並討論了其中周公事迹[2]。林力娜在討論中國古代數學數字表格中使用了清華簡《算表》[14]。陳潔討論了清華簡《筮法》中筮數[19]。柯鶴立通過《筮法》重新解讀包山卜筮祭禱簡[20]。夏含夷在討論《詩經》書寫性質時使用了清華簡《耆夜》和《周公之琴舞》[23]。夏含夷討論了清華簡《命訓》中不同種類的異文[27]。

嶽麓書院藏秦簡

勞武利和史達全文翻譯了《爲獄等狀四種》並將其與張家山247號漢墓《奏讞書》進行系統性比較[4]。

2016年英文簡帛研究目録及提要

歷史

[1] MILBURN, Olivia (米歐敏), “TheXinian: An Ancient Historical Text from the Qinghua University Collection of Bamboo Books”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繫年〉譯釋》),EarlyChina(《早期中國》), 39(2016): 53-109.

2008年清華大學入藏一批戰國竹簡,其中包括一部概述從周朝建立至戰國早期歷史大事的史書,稱爲《繫年》。該書包括二十四章。2011年由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著的《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問世以來,學者對《繫年》的討論方興未艾。本文對《繫年》進行了全文翻譯。作者認爲《繫年》包含了至少五種文本來源。文本A記載了西周末年及東周初年的一系列事件,對應了《繫年》第1到第4章。文本B記載了對於楚國有重要影響的若干醜聞事件,對應了第5和第15章。文本C記載了晉文公及其繼任者時期互相關聯密切的一組事件,對應了第6到第10章。文本C跨越的時間只有公元前636到614二十多年,而且並不全部標明具體年份。另有文本D記載了楚國歷史,對應《繫年》第11到第13簡,第16、第19簡,第21到第23簡。文本D與文本B區别之處在於文本B没有詳細年份記載。文本E記載了晉國歷史,對應第14簡,第17到第18簡,第20簡。文本D和E都有非常詳細的年份記載。文本E與文本C都是記載晉國歷史,相對文本C而言,文本E敘述關聯性不强,跨越時間較長,接近兩百年。對《繫年》内部結構的整理不僅有助於瞭解該作品是如何組成,同時也證明了《繫年》不是僞造的。因爲很難想象造假者可以製作出如此複雜結構的假簡。《繫年》的材料來自不同國家,其中有些用楚曆有些用晉曆。儘管包含有重複材料,在上文劃分的5個文本中,每一個文本單元内部都不包括重複内容。作者認爲《繫年》是由一名抄寫者用楚國字體完成的。作者强調《繫年》保存了一種正處於初級整合階段的史書。如果《繫年》繼續流傳而没有下葬的話,它的整合過程會繼續進行: 整部作品只使用一種紀年方式而不是如現在版本中同時使用楚曆和晉曆;名詞和術語進行統一;歷史記録順序將被調整集中在同一事件上。《繫年》的寶貴之處就在於它保存了在傳世史書上已經看不到的“半成品”狀態,可以加深對傳世史書形成的瞭解。《繫年》有許多史事不見於傳世文獻,作者認爲不能因爲有些歷史記載與《左傳》及其他傳世文獻不符就將其置之不理。《繫年》記載戰國前期歷史的文本D和E提供的新材料可填補古史空白。

政治思想

[2] RIBBING GREN, Magnus (馬瑞賓), “The Qinghua ‘Jinteng’ Manuscript: What it Does Not Tell Us about the Duke of Zhou” (《清華簡〈金縢〉: 你所不知道的周公》),T’oungPao(《通報》), 102.4-5(2016): 291-320.

作者認爲閲讀清華簡《金縢》時應該避免傳世版本《尚書·金縢》的影響。清華簡中周公在武王死後登上了王位。作者認爲清華簡中這一事件與《逸周書》中記載武王將王位禪讓給周公結合起來,正好構成了與傳世《金縢》大相徑庭的西周早年重大政治事件: 周公在武王將王位禪讓出來之後登上了王位。清華簡與傳世《金縢》的最重要區别並不在於個别字詞,而在於前者完全没有提到周公爲了武王恢復健康向祖先禱告中用自己代替武王來承擔一切後果。清華簡《金縢》使得前人對《尚書·金縢》中記載的周公事迹疑惑得以解除。(2)〔宋〕 程顥、〔宋〕 程頤: 《二程集》,中華書局1981年,第290頁。袁枚: 《小倉山房詩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622—1626頁。作者接着嘗試回答傳世的《史記》與《尚書》記載的周公事迹與清華簡不同原因之所在。作者認爲最晚到漢代存在兩個完全對立,各自包含特定政治内涵的《金縢》故事。正如顧頡剛指出: 東漢經典注釋學者在王莽篡漢事件之後,用君主—臣子模式來表現成王與周公之間的關係,而先秦文獻中周公的形象一直是强有力的統治者。作者認爲由於王莽篡漢事件披着“禪讓”的外衣,東漢學者受到政治上影響,對禪讓學説開始特意忽視。他們成功的讓周公在武王死後登上王位的這一《金縢》版本完全消失在傳世文獻中。直到清華簡《金縢》出現,另一個版本的周公事迹才重現天日。

法律

[3] CHEN, Songchang, “Two Ordinances Issued During the Reign of the Second Emperor of the Qin Dynasty in the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 of Qin Slips”, Christopher J. Foster. Tr. (傅希明譯),ChineseCulturalRelics3.1-2(2016): 288-97.

中文原文見陳松長: 《嶽麓秦簡中的兩條秦二世時期令文》,《文物》2015年第9期,第88—92頁。

[4] 書籍LAU, Ulrich (勞武利) and STAACK, Thies (史達),LegalPracticeintheFormativeStagesoftheChineseEmpire:AnAnnotatedTranslationoftheExemplaryQinCriminalCasesfromtheYueluAcademyCollection(《中華帝國形成期的司法實踐: 嶽麓書院所藏秦司法案例譯注》), Leiden and Boston: Brill, 2016, 364.

本書是兩位作者對嶽麓書院《爲獄等狀四種》中案例的全文翻譯及相關研究。兩位作者在第一章考察了嶽麓秦簡發表之前的早期中國法律資料。傳世資料來源於《漢書·刑法志》和《晉書·刑法志》及一些對早期律令的零星引用。由於缺乏一手資料,先賢令人欽佩的對先秦及秦漢法律的重構工作實際上無法完成。之後兩位作者又羅列了包括包山2號墓、睡虎地11號墓、龍崗6號墓和張家山247號墓科學考古背景出土的墓葬法律文書及其他出土法律文書。

在第二章中,作者詳細介紹了嶽麓書院秦簡。到目前爲止,没有證據顯示該批簡來自多個墓葬。完整簡與殘片總共爲2176枚,其中超過75%的1652枚與法律有關。法律文書部分根據内容可以分爲兩大類: 其中超過1400枚竹簡的律令還未出版;另一部分就是被命名爲《爲獄等狀四種》的案例,已作爲嶽麓書院秦簡第三册出版。由於並非考古出土,有學者懷疑嶽麓秦簡可能爲僞造。作者觀察到嶽麓秦簡中許多竹簡背後存在兩種特殊現象: 筆畫或刀刻的斜綫及反印文。這兩種現象一直到2011年才爲學界所知,而嶽麓秦簡是嶽麓書院於2007年12月在香港古玩市場上購買的。因此作者認爲嶽麓秦簡出於僞造的可能性非常小。嶽麓秦簡非僞造的第二個證據是其中一些語義及句法特徵同時也出現在别的秦漢寫本中,而這些特殊點從未有學者進行過關注討論。結合這兩點,作者認爲嶽麓秦簡絶非僞造。根據其中三份記録日常活動的日曆,嶽麓秦簡所在墓葬的墓主很可能是負責縣一級法律事務的書記員。

作者在第三章介紹了《爲獄等狀四種》寫本。它包括257枚竹簡,記録了15個由當地官員提交給上級裁定的案例,其中12個案例的保存狀況良好。與張家山247號墓出土的《奏讞書》不同,《爲獄》並不是由一個寫本物質載體單元構成。根據竹簡尺寸大小、編聯數量及位置、不同寫手的書寫字體,作者認爲其由四個獨立寫本構成。Ⅰ號寫本記録了7個案例,Ⅱ號記録了6個案例,而Ⅲ號和Ⅳ號各記録了一個案例。整理者將這批案例命名爲《爲獄等狀四種》主要是源於二號寫本中137、139和140簡背後題有: 爲獄□狀,爲乞鞫奏狀,爲覆奏狀的題字。Ⅰ號寫本記載的案例時間從公元前229到222年,Ⅱ號寫本從公元前246到242年,Ⅲ號寫本記録時間爲公元前225年,Ⅳ號寫本記録案件時間不明確。Ⅰ號寫本中所有7個記録都反映了縣級官員有“疑”將案例提交給上級裁定的流程,這一流程在寫本中稱爲“讞”。底層官員的疑惑在5個案例中以比較格式化的方式表達,其中I.1,I.5和I.7中的疑問與刑罰相關,I.2與抓獲罪犯的獎賞數量相關,I.6與審判方法有關。而在I.3和I.4中縣級官員提交案例是因爲上級提出了要求。而Ⅱ號寫本中記録的内容有所不同,其中編號爲II.9和II.10的文件提交的是兩份官方推薦信。

書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第四章。作者通過比較《爲獄》和張家山247號墓《奏讞書》來討論司法權的連續性及歷史變化,並且重新構建從秦國到漢朝初期法律體系的發展。作者首先關注的是法律術語。對法律術語的定義包括三要素: (1) 與其他術語有穩定的語義關係;(2) 在格式化明顯的法律文本中處於固定位置;(3) 暗示了非其字面含義的社會或司法機構。作者認爲早期中華帝國法律術語中的最重要部分在秦國時就已經存在。《爲獄》中還保留了若干東周法律術語的痕迹。比如“辭”既表示“聲明”也有更古老的“提出上訴”的含義。

案例記録顯示司法行爲發生在不同行政級别。第一層司法權位於縣級别,從屬於第二層郡級别司法權,最高級司法機構是國家或帝國法院中的廷尉。最高司法權屬於最高統治者(國王或皇帝)。《爲獄》與《奏讞書》中的記載没有明確顯示案例到達了哪一層面,而作者只能從中確認無誤地識别出縣級别官員。《奏讞書》中提到的地方負責人向上級提交疑難案例、郡司法機構對下屬官員展開刑事流程和郡司法機構任命御史重新審理案件在《爲獄》中都没有出現。“吏”在《爲獄》中指代某些官員,在上下文中也可以作爲國家權威的代表,而在通常情況下不同等級的官員都用“吏”來指稱。另外一個含義不清晰的術語就是“廷”,在法律寫本中它可以指代不同行政級别的法律機構。直接把案例提交給最高統治者的例子只有在《奏讞書》中有所記載,不見於《爲獄》。

刑罰是根據嚴厲程度來進行等級劃分的。如果刑罰要減少或增加一個或兩個級别,在《爲獄》與《奏讞書》中没有差别。兩種案例匯集中都包括了所有形式的終身懲罰性勞動。對於獲得第二等及以上級别爵位的罪犯,他們受到的懲罰性勞動自動轉换爲更爲寬大的“耐爲鬼薪”而不是“城旦”。《爲獄》和《奏讞書》中都存在兩種用金錢來免除受刑的辦法。有一種專門針對官員及徵召人員的比較輕的懲罰措施是暫時性的提供軍事服務。在兩種案例中有時被告會被免除刑罰。《爲獄》中刑罰判決有時與漢律中規定的有所區别。

《奏讞書》中許多漢朝初期的量刑原則在《爲獄》中都已經存在。在早期中華帝國法官没有任何自主審判權力。若干犯罪行爲原則上總是受到特定刑罰懲罰。在秦朝和漢朝早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並不是殺人及身體傷害案件中審判依據的主要原則。相應判決主要是通過對案發時情況的複雜評估及對被告犯下罪行的嚴重程度來決定的。與《奏讞書》中把殺人和身體傷害罪行細分爲“賊”“過失”“鬭”和“戲”不同,《爲獄》及嶽麓書院藏秦簡中其他司法文書中没有這種詳細劃分。在對非法性行爲案件進行判決時,根據是雙方兩廂情願(“和”)還是使用暴力(“强”),量刑結果不同。在《爲獄》和《奏讞書》中,偷盜他人財産的罪行大多數情況下是將涉及財産换算爲現金金額來量刑。逃亡罪行是根據逃亡者法律上的身份及其逃亡時間來量刑的。如果一人並未實際犯下罪行,只是幫助或是教唆了一名罪犯,也被認爲參與了該罪行。兩人將以同樣的罪名一起接受審判。如果一名罪犯同時犯下多項罪行,取其中最嚴重的一項罪行來量刑而不進行加刑。某些特定情況下司法機關會對罪犯進行加刑,比如一名利用職權偷盜的官員比偷盜同樣金額的普通人受到更嚴厲的處罰。但加刑實例在《爲獄》及《奏讞書》中並没有出現。主動的悔過行爲可以得到減刑。如果一名罪犯給司法機關提供同謀及從犯綫索幫助將其抓捕,該罪犯甚至可以完全免刑。低於法律責任年齡以下的兒童免於刑罰處置。有些《爲獄》中的量刑原則在《奏讞書》中没有出現。比如偷盜殺人或進行非法性行爲的罪犯如果没有完全完成罪行(“未蝕”),司法機關認爲其罪行相對較輕。作者還找到了連坐的實例,涉及罪犯家庭成員、鄰居及監督管理的官員。不過連坐對象受到的處罰比罪犯本人要輕。

作者歸納了秦朝司法流程中的不同階段。司法流程的進行前提是一項罪行被公開報告給司法機關。在這一步驟中要區分“告”和“劾”,前者針對不任官職的個人,後者是針對犯罪官員的指控。對罪犯的逮捕不僅由司法機關執行。事實上,許多逃亡奴隸是被主人抓獲的。如果罪犯犯下的罪行足够受到懲罰性勞動,那幫助司法機關抓獲罪犯的個人能享受到等同軍功的獎賞。儘管家庭成員、鄰居和監督管理官員如果没有及時報告會受到連坐的懲罰,司法機關並不接受所有的檢舉告密文件。匿名指控一般不被司法機關接受。低於十歲兒童的指控也基本上不被考慮。如果犯罪嫌疑人離開了將其指控的司法機關所在的縣,司法機關可以要求别的縣將其逮捕並將嫌疑人進行移交。在《爲獄》及《奏讞書》中,審判是在作爲第一級别司法機構的縣法院進行的。審問第一階段是官員讓被告及證人們各自陳述。證人在陳述之前被告知如果提供了錯誤信息,他們本人將按照錯誤信息里提到的罪行被審判(“反罪”)。如果在審問第一階段之後被告没有認罪,就會進入第二階段(“詰”)。在這一階段,被告將面對犯罪指控、本人口供、共犯和證人的口供、犯罪現場取證(“徵物”)及司法調查結果(“診”)。在第二步審問過程中,司法官員被要求必須參考被告口供以避免司法錯誤。被告一旦認罪,收集證據的工作就告一段落。司法官員將收集到的證據記録在司法調查結果和審判結果上。審判結果將與調查結果(“如辭”)相比較。之後查找證據的結果被主審官員加以總結(“鞫”),並很有可能當着被告宣讀。《爲獄》及《奏讞書》證明從秦國到早期漢朝司法流程中的不同階段及相關細節大部分没有發生變動。

作者將《爲獄》案例分爲三大種: Ⅰ號寫本中的五個案例與Ⅲ號寫本案例歸爲“疑”;兩個Ⅱ號寫本歸爲“乞鞫”;另外兩個Ⅱ號寫本案例是爲有能力調查人員申請升職的推薦信。

第一種類型在《爲獄》中占了最大比重,代表了在不同行政級别進行審查的規範流程。這一流程稱爲“讞”,是下級司法官員向上級提交不能做出裁決的案例。《爲獄》寫本證明了“讞”這一流程早在傳世文獻記載的漢高祖公元前200年頒布法令之前就已經在秦國存在。這些案件提交的主要原因是縣級司法人員對量刑尺度或有些罪行是否要判刑表示疑惑,因此向上級請示。司法上的不確定因素包括對特定法律的執行、量刑標準、罪犯的責任及在法律上的地位、口頭協議是否有效等等。對有疑問的案例進行編纂是爲“讞”流程提供範例。底層司法官員或是將要任職負責法律事務的候選人可以從這些範例中學習哪一類的司法問題需要向上級請示,以及向上級請示裁決時應該按照何種規範來正確書寫。《爲獄》中的案例强調任何能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都必須被重新檢查。任何與被告口供有效性有關的疑問都必須向上級請示裁決。

在第一大類中,I.3和I.4兩個例子在《奏讞書》中没有找到同類案例。它們在某些程度上與“當”類案例相似,底層官員雖然對案件判定有疑慮,但是提出了建議性的審判結果。這類案例是底層官員向上級請求批准其建議的審判結果。這一請求批准流程在對某些特權階層進行判刑和一些惡性案件審判中是有必要的。通過這些提交案例,底層司法官員或將要任職負責法律事務的候選人將會學習到哪些類型的判決需要向上級請求批准並在對應流程中的相關規則。

“乞鞫”案例構成了另一種類型。乞鞫,字面意思是請求復審的上訴,代表了被判有罪的個人認爲自己所受判決不公而提出上訴的流程。個人對已有裁決進行上訴的權利在先秦秦律中已經得到保證。被判有罪的個人得以上訴的條件是有新的證據發現,這也就意味着首先被告要對之前所有證據的内容有所瞭解。《爲獄》中兩例“乞鞫”案例中被告都進行了非法性行爲(“奸”),按律當耐爲隸臣妾。所有的上訴案件都由廷尉處理。“乞鞫”案例的最後部分與别的提交上級裁斷的文件不同。其中廷尉將上訴的最終結果傳達給被告關押地所在縣的負責人。之後同樣的一份通知轉交(“騰”)給與這件案例有關的縣。《爲獄》中兩個“乞鞫”案例是用來警告在没有新證據情況下進行無根據上訴的。司法官員將會學習如何處理類似情況。

最後一個種類涉及了《奏讞書》中第22號和《爲獄》中II.9和II.10中給破案有功的官員升職的推薦信。三個案件中罪犯都帶武器搶劫傷人或殺人,成爲公衆安全的威脅。向上級提交這種格式化的推薦信是爲了訓練地方司法官員獲得更爲有效的調查手段並提供對應推薦信模板。

在第五章中,作者將《爲獄》與以睡虎地出土的《封診式》爲代表的秦墓出土法律寫本進行比較。《封診式》提供的信息可以更好地理解《爲獄》。《封診式》解釋了在何種情況下實行第二步審問流程“詰”,以及爲了讓罪犯招供,通過何種手段進行交叉審問。《封診式》提供了法律流程上的具體要求,正好可以與《爲獄》中提到的具體案例結合起來加深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封診式》和《爲獄》有着明顯的區别。《封診式》注重的是法律流程,它基本上不涉及審判結果;而《爲獄》完整記録了包括判決在内的全部訴訟程序。《封診式》並不處理個案,它通常用天干代表人名,“某”代表地名或者官員名字。它提供了一份減少例外事件處理、便於官僚體系運行、標準化官員之間書寫交流的模板化樣本。

現有的資料很難回答《爲獄》及《奏讞書》作爲案例集成是如何在早期中華帝國形成時期幫助官員在具體案例審判中進行定罪工作的。秦朝時有一種判決宣告被稱爲“廷行事”,是除律令之外法律實踐的基石。“廷行事”是在律令没有對應條文的特殊案件中進行的法律宣判,之後有可能會被納入律條。“廷行事”的決定並不總是與律條是衝突的。有時它涉及與法律明文規定類似但是還没有被列入條文的非法行爲;有時是針對某特殊人群進行的量刑行爲;有時是對律中的條文與罪名進行簡化或修正。

在作爲結論的第六章中,作者認爲很難確定這些提交的案例是源於真實案件基礎上加以改編還是純粹的虚構。《奏讞書》中第19、20、21號案例帶有明顯的故事敘述成分,暗示它們的來源很可能是虚構的。《爲獄》中没有類似的敘述成分。其中記録的案件與别的秦漢時期出土的官方文件一致,符合典型的行政文書流程。這一特徵表明《爲獄》並不是出於娱樂目的而設計的。《爲獄》很可能是針對那些將在行政系統底層負責法律事務的官員,進行更好的業務訓練而編纂的格式統一的以往案例的合集。它很可能是作爲私人教材的形式編纂的,當然也可能是遵循政府發行的案例合集的格式而編寫。法律寫本作爲陪葬品這一現象還有一些問題值得思考。作者們無法確定法律寫本是死者生前就使用過的,還是純粹爲了下葬而抄寫的。另外對於法律寫本下葬的原因現在還很難説清楚。

[5] LEE, Moonsil Kim (李文實), “Discrepancy between Laws and Their Implementation: An Analysis of Granaries, Statutes, and Rations during China’s Qin and Han Periods” (《法律與具體執行中的差别: 秦漢穀物儲藏及配給分析》),JournaloftheEconomicandSocialHistoryoftheOrient(《東方經濟社會史學報》), 59.4(2016): 555-89.

本文分析了中國早期帝國秦漢時期有關倉庫儲存和定量配給系統的相關法律及其現實中實行的差别。通過睡虎地秦律《倉律》,作者考察了中央及地方政府穀物儲藏問題,具體討論穀物出倉入倉流程、報備中央政府的手續及分配穀物使用的計量術語和容器單位。睡虎地出土法律證明秦中央政府已經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體系用於控制全國地方倉庫儲存,而張家山出土法律證明這一傳統被漢王朝所繼承。這些高度規章化的秦漢法律運用了多種方式反復核對穀物入倉、儲藏和出倉,明確官員的職責,將穀物换算比率標準化都是爲了同一目的: 保證政府利益不被挪用和濫用。作者還將法律文獻中涉及的倉庫儲存規章制度和傳舍中食物供給制度與同時代行政文書進行比較。法律詳細規定了分給個人的穀物質量等級及數量標準,然而懸泉簡中没有人拿到法律規定數目的穀物,都小於法律規定數目。按照法律,當官員與信使在傳舍吃飯時,他們的伙食應按照官階或爵位有所區别。但懸泉行政文書表明實際上他們的伙食並没有數量及種類上的區别,每個人拿到的穀物是同一種類,數量也相同。本文還分析了里耶及懸泉與穀物存儲中日常配給及食物開支數量有關的行政文書,來考察法律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被完全執行。作者認爲按照秦漢法律,提供少於法律規定數量的穀物補給並不是違法行爲。法律規定的食物配給數量可以認爲是具體經辦人員允許給予的最高數量,也就是説食物配給時可以少於該數量,但是超過該數量的配給則是法律不允許的。通過對法律及行政文書的比較研究,作者還討論了早期中華帝國的收税方式、負責穀物分配的官員任命、重新分配穀物的流程及具體數量和對象、建立法律管轄的儲存穀物體系的終極目標。

學術思想·諸子

[6] BRINDLEY, Erica (錢德樑), “Spontaneous Arising: Creative Change in theHengxian” (《自發誕生: 〈恒先〉中的創造性變化》),JournalofDaoistStudies(《道家研究》), 9(2016): 1-17.

作爲古老的宇宙起源論,《恒先》集中闡述了宇宙自發誕生這一概念代表的本質創造力。空間和時間作爲核心要素,是在不可避免的變化和界限産生過程所必需的組成部分,同時也鞏固了創世和創造力的完整意象。《恒先》並没有單獨强調最初的創世,而是把最初的創世結合在廣闊宇宙和日常人類生活的大環境之下,而該大環境正處於創造和返老還童過程進行過程中。《恒先》擁有其獨特的表達“道”這一概念和理想化人類行爲的方法: 並不是“無爲”而是“自作”。“自作”可以看作略有偏離道家傳統但也不是完全陌生的概念。《道德經》中的“無爲”可以看作《恒先》中“自作”的否定化表達,兩者都强調讓事物在宇宙中自然而然地産生。《恒先》提供了微妙的哲學視角從宇宙和人類兩個角度來觀察宇宙創造活動。作者認爲有必要重新考慮道家對創造性變化的理解。在《恒先》中,創造性變化涉及了所有本體和其他實體,並集中在這些個體如何存在及如何在世界上互動這些問題上。

[7] BUMBACHER, Stephan Peter (布巴赫·斯蒂芬·彼得), “Reconstructing theZhuangzi: Preliminary Considerations” (《重建〈莊子〉的初步思考》),AsiatischeStudien(《亞洲研究》), 70.3(2016): 611-74.

作者在比較保存於不同典籍中的同一個段落時藉助西方古典文學對《聖經》及古希臘羅馬文獻研究成果,引入了幾個相關概念。異文: 指包含異字,細微的文字增添及細小的句子位置變化。不同的異文段落來自同一個早期文本,當然不能排除過渡文本存在的可能性。平行文本: 不同文本講述了具有同樣母題的類似故事,使用的詞彙有所區别。平行文本來自不同的早期文本。直接引用: 一個文本引用另一個文本時直接提到後者的名字。間接引用: 一個文本引用另一個文本時没有提到後者名字,但是内容上是對後者原封不動的抄寫。作者在分析文本相互關係時還使用了同一作品不同寫本之間的譜系圖(stemma)。(3)古人就用同一作品的不同刻本來進行校勘,當代點校者有時也會在校勘記提到不同刻本之間的淵源。

傳世《莊子》的版本可以追溯到四世紀,注疏者郭象把他見到的《莊子》重新整理並且删去了三分之一。郭象見到的《莊子》應該是劉向公元前一世紀整理皇家圖書館之後流傳的寫本。因爲劉向自己編纂的作品中間接引用了《莊子》,作者認爲可以部分重構出部分《莊子》在郭象編輯之前的文本。最早直接引用《莊子》的文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39年在咸陽編纂的《吕氏春秋》。該作品也包含了一系列對《莊子》的間接引用,有利於重構漢之前的《莊子》文本。出土竹簡使得從《莊子》文本中辨認出一些後人的添加内容成爲可能。出土文獻標明了某一時期流傳文本下葬的地理位置,可以與别的信息相互補充。公元前167年湖北張家山136號墓下葬了完整的一章《莊子》,該墓葬位於咸陽東南方向500公里。兩年之後,一部分《莊子》文本下葬於安徽阜陽雙古堆1號墓中,該墓葬位於湖北江陵張家山東北方向450公里。鑒於郭象編輯前的《莊子》版本一直流傳到唐代才失傳,作者廣泛梳理了所有唐代之前及唐代包含《莊子》段落或句子的文獻。作者認爲《吕氏春秋》編纂者工作時手邊就應該有一份當時流傳的《莊子》,因爲在《吕氏春秋》中出現了一次直接引用。《淮南子》也引用了《莊子》,不過正如其引用的别的文獻一樣,都是間接引用。《吕氏春秋》和《淮南子》間接引用的《莊子》文本在劉向整理群書之前就早已存在。《文選》中對《莊子》的引用應該來自漢代的版本,但是更接近於《吕氏春秋》中的類型而不是《淮南子》中對《莊子》的引用。因此作者認爲即使真的存在一個淮南王及門客編纂的《莊子》版本,這個版本也没有對劉向所整理的《莊子》産生過影響。作者還重建了一些傳世文獻中已經丢失的《莊子》段落及句子。

[8] DING, Sixin (丁四新), “A Study of the Key Concepts ‘heng’ and ‘hengxian’ in theHengxianon Chu Bamboo Slips Housed at the Shanghai Museum” (《論上博楚竹書〈亘先〉中關鍵概念“亘”與“亘先”》),FrontiersofPhilosophyinChina(《中國哲學前沿》),11.2(2016): 206-21.

作者認爲《恒先》第十二簡上李零隸定爲“恒”的兩字應該分别隸定爲“亟+止”和“亟+心”,都讀爲ji“極”。而在第1~9簡上總共六次出現的“亘”字可以被讀爲“恒”。這篇寫本可以直接命名爲《恒先》。“恒”和“恒先”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是後者的基礎。“恒先”在出土文獻中代表了會轉化爲天道的創世起源本身。該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類似《淮南子·天文》篇中的“太始”。《恒先》中的“恒”與“天道”是一類,但是不同於老子中的“道”。《恒先》中“恒”和“極”是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前者意味着客觀及自然規律,後者代表了人類規劃管制願望。作爲客觀法則的“恒”要求作爲實質内容及基礎的“極”必須包含在其内。這也間接體現了竹簡寫本中“恒”這一概念與《老子》中的“道”不同。

[9] GUO, Yi (郭沂), “Research Findings Concerning Excavated Texts and Learning in Early China” (《早期中國關於出土文獻和學習的研究發現》), Charles Le Blanc Tr. (白光華譯),FrontiersofPhilosophyinChina(《中國哲學前沿》), 11.2(2016): 168-84.

作者通過出土文獻對傳統哲學思考的歷史演變過程進行探討。作者認爲先秦哲學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有兩個重大轉變。第一個階段從上古一直到殷周交替時期。在殷周交替之前宗教在中國人精神生活中占據了主要位置,而中國哲學也在第一階段誕生。第二階段從殷周交替時期到春秋中期,對應了中國哲學的形成期。在這一形成期中發生了第一個從宗教到哲學的重大轉變,哲學打破與宗教的聯繫並代替後者成爲中國人精神生活的主要趨勢。作者認爲中國的軸心時代從殷周交替時期開始,春秋戰國時期只是新的分水嶺而不是軸心時代本身。第三階段是春秋後期,是中國哲學的成熟階段。老聃、孔子、墨子創建了完整的哲學系統,成了具有各自特徵的哲學學派: 道家、儒家和墨家。從他們各自對傳統的不同態度可以清楚地看出各自的哲學視野。儘管三家學説的差别很大,他們的共同點在於對社會價值、傳統與起源的重視。第四階段是中國哲學最深層次的轉變時期,發生在戰國時期。人們開始從强調倫理學轉到强調形而上學的問題,比如天道、人性、人類智力及類似主題。這一時期的哲學變得更加抽象化,也可以認爲是中國人理論思考的一次大進步。其轉折點就在於孔子晚年學《易》。

[10] 書籍LIU, Guozhong,IntroductiontotheTsinghuaBamboo-StripManuscripts, Christopher J. Foster and William N. French Tr. (傅希明、威廉·弗朗奇譯), Leiden and Boston: Brill, 2016. (未見)

中文原書見劉國忠: 《走近清華簡》,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年,第239頁。

[11] PERKINS, Franklin (方嵐生), “TheLaoziand the Cosmogonic Turn in Classical Chinese Philosophy” (《〈老子〉及傳統中國哲學的宇宙生成論轉變》),FrontiersofPhilosophyinChina(《中國哲學前沿》), 11.2(2016): 185-205.

新發現的公元前四世紀宇宙生成論文本説明《老子》並不是討論該問題的唯一文本。出土文獻體現了當時發生的重大哲學轉向: 宇宙的産生及人類事務都只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本文通過《太一生水》《恒先》及《凡物流形》分析了這一轉變。鑒於新出土文獻提供的衆多不同宇宙生成論觀點,作者認爲没有理由認爲《老子》中的觀點代表在當時具有統治性的地位。《老子》在宇宙生成論觀點上的統治地位可能僅僅在於它是唯一流傳至今的文本。出土文獻文本中的不同觀點並没有與《老子》針鋒相對。這些新發現的公元前四世紀宇宙創世論文本對《老子》論點一無所知,使得作者認爲《老子》産生的時間可能要晚於公元前四世紀。這些出土文獻並没有來自同一思想源頭,證明了早期中國的宇宙生成論並不是源於同一理論立場而發生的多樣化,而更接近於不同起源的思想通過迥異方式進行的一個整合過程。作爲整體作品,《老子》的理論立場更加接近於郭店版本代表的鬆散體系。黄老思想可以被理解爲將《老子》思想進行同化的嘗試,其目的是類似於《凡物流形》所代表的理論立場。

[12] WANG, Miquan (王覓泉), “The Meaning ofxing形 and Moral Transformation inWuxing” (《“形”的意義及〈五行〉的道德改造》),FrontiersofPhilosophyinChina(《中國哲學前沿》), 11.2(2016): 222-35.

20世紀70年代長沙馬王堆漢墓和90年代郭店戰國楚墓出土的《五行》是一份失傳已久的文獻。現在學者普遍認爲郭店《五行》是子思的作品而馬王堆《五行》是孟子及其學生對前者的注釋及評論。作者考察了《五行》及《中庸》《大學》《孟子》《荀子》等衆多儒家作品中“形”這一概念。作者認爲“形”是包含多方面内涵的一種過程,其中包括了深思熟慮的決定和行爲、態度、面部表情,甚至是具有改變世界的非凡能力。該過程是自然而然發生的,而不是有意識的控制行爲。“形於内”表示具有深層次的美德;而在“不形於内”的情況下美德因爲不够有深度故而無法包括多重内涵並且自然而然地實現。“行”代表了與“德之行”的連續,是與天道相對應的人道。《慎獨》是討論“行”的實現問題的重要作品。通過研究《五行》,早期儒家關於“形”“誠”“慎獨”等關鍵概念的討論可以得到互相闡明。這些概念使得儒家學説具有了改變人類生活的哲學特徵,通過培養美德來實現終極意義。

[13] 書籍 WANG, Zhongjiang,OrderinEarlyChineseTexts:Natural,Supernatural,andLegalApproaches, Misha Tadd Tr. (米莎·塔德譯), Hampshire and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6, 240.

中文原書見: 王中江: 《宇宙、秩序、信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

科學·數學

[14] CHEMLA, Karine (林力娜), “Numerical Tables in Chinese Writings Devoted to Mathematics: From Early Imperial Manuscripts to Printed Song-Yuan Books”(《中文書寫中與數學有關的數字表格: 從早期中華帝國寫本到宋元印刷書籍》),EastAsianScience,Technology,andMedicine(《東亞科學技術與醫學》), 44(2016): 69-121.

作者認爲中國最早的數學寫本論證部分包括了至少兩種不同種類的文本: 正文和表格關係文本,作者把後者稱爲“文本化表格”。有兩種方式來表現表格關係文本。在秦和敦煌的數學寫本中,表格排列佈局作爲計算工具用來表示表格關係文本。從最早的數學寫本到宋元時代,數學書寫中的格式化文本化表格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最晚從11世紀開始,圖表被用於書籍中。在數學書籍或章節首頁同時使用文本化表格和表格排列佈局。表格排列佈局中如水平綫、豎直綫、對角綫等圖表特徵在閲讀、解釋和使用表格化文本時起着關鍵性作用,因此表格排列佈局也可以看作計算工具。在早期數學寫本中存在着文本化表格,而在宋元數學書籍中圖表排列佈局是對文本化表格進行操作運算的。最晚從11世紀開始,宋元數學書籍中新的表格形式成形,以“圖”的形式在紙質上印刷。

科學·天文學

[15] HARKNESS, Ethan (郝益森), “A Parallel Universe: The Transmission of Astronomical Terminology in Early Chinese Almanacs” (《平行宇宙: 早期中國日書中的天文學術語傳播》), inTheCirculationofAstronomicalKnowledgeintheAncientWorld(《古代世界中天文知識流傳》), Ed. John M. Steele (約翰·斯第爾主編), Leiden and Boston: Brill, 2016, 396-415.

中國科學史得益於近年來出土的早期寫本,中國古代天文學史也同樣受益匪淺。在新的寫本文獻中,有大量學者已經熟悉的成體系的術語出現在更爲廣闊的應用環境下,而這些術語的含義比學者之前瞭解的更爲寬泛。本文以二十八宿及歲作爲天文學術語例子,來探討這一文化及語言現象。用近來年出土的五種日書作爲考察對象,作者認爲這些術語並不僅僅是普通的詞語,還代表了概念模型。它們包含了内在的、預先決定的、結構上的關係。作者認爲不能把日書看作精英知識因爲迷信而降低了品質的通俗化的知識載體。實際上,一些天文學知識結構在日書中得到了比《史記·天官書》更爲完好的系統性保存。這一現象應該歸功於占有豐富寫本資源的更早期日書的作者在調整了天文學和占星學結構和專業術語的同時也保存了一些古老的天文知識。

[16] MORGAN, Daniel Patrick (墨子涵), “The Planetary Visibility Tables in the Second-Century BC ManuscriptWuxingzhan五星占” (《公元前二世紀寫本〈五星占〉中的行星能見度表格》),EastAsianScience,Technology,andMedicine(《東亞科學技術與醫學》), 43(2016): 17-60.

本文通過討論馬王堆《五星占》的兩個特點來對比由傳世文獻所知的傳統中國天文學。第一點是《五星占》中使用的陽曆。作者認爲這一特點代表了一個之前已經存在很長時間的天文習俗,打破了傳統上以爲中國古代天文學全部使用陰曆的認知。第二點是《五星占》是日常實踐産物。本文最核心的問題是討論《五星占》爲什麽是現在這個樣子。作者認爲《五星占》的表格是非常不準確的,以至於使用者不管是在陽曆或是陰曆中查閲數據,最終實用區别都很微小。寫本抄寫者並没有瞭解他抄寫的内容。寫本的書寫很美觀,可是明顯抄錯了數據,因此變得不準確。作者懷疑寫本並不是出於實際使用的目的,至少計算部分没有實用價值。《五星占》表格並不是有前瞻性的表格,無法根據它來對未來某一時間行星的能見度進行預測。在寫本文化的萌芽時期,專業知識開始流傳到專家圈外的外行人手中。寫本文化流傳在通俗層面既有創新也有變質。現在僅有的早期中華帝國行星日曆《五星占》和《大正新修大藏經》中編號1308的《七曜攘災決》都使用了同一種陽曆。(4)爲了查詢方便,《七曜攘災決》可參看: http: //21dzk.l.u-tokyo.ac.jp/SAT/satdb2015.php。在左側窗口中的TextNo下方輸入編號1308即可。儘管與傳世文獻中陰曆不一致,鑒於行星模型與其他計算流程是以太陽時間爲中心,天文學家們還是使用一種陽曆。與佛教占星文獻《七曜攘災決》不同,《五星占》及《晉書·律曆志》僅僅記載了行星的第一次及最後一次能見度,這樣的計算模型是無法有效計算出行星能見度的。《五星占》和《七曜攘災決》中都降低了火星的重要性。《五星占》和《七曜攘災決》計算的數字及模型都比曆中的更爲簡單。傳世文獻中相關天體數字及模型嚴格分類保存在天文及曆兩種不同種類的知識中,而《五星占》暗示在實際操作中,這兩種知識之間也有着互相交流。上文這些區别表明了寫本文化下的天體科學可以劃分爲專家和業餘愛好者或者精英和普通人兩種不同傳統。

科學·醫學

[17] TAVOR, Ori (塔佛·歐利), “Authoring Virile Bodies: Self-Cultivation and Textual Production in Early China” (《構造有男子氣概的身體: 早期中國養生和文本創作》),StudiesinChineseReligions(《中國宗教研究》), 2.1(2016): 45-65.

通過馬王堆和張家山出土文獻,作者考察了文本創作在養生知識傳播中所起的作用。作者使用了兩種理論模型。第一種是歷史學者研究早期中古中國治療及養生技術使用的“宗教-醫療-市場”範式。第二種是宗教社會學者討論當代北美新興宗教運動時使用的“供應基礎上的宗教經濟”概念。作者認爲新的人體學説的産生並不僅僅是宗教需求的結果,而是一群“宗教-醫療-市場”參與者以接受過教育的富裕男性精英爲潛在客户精心策劃推廣的新養生手段的活動。方士爲了讓社會精英對他們提供的服務和提出的養生理論趨之若鶩,使用了早期中國建立權威最主要的手段之一: 創作文本。他們使用了多種策略來達到目的。首先採用了與經典文獻類似的通用文學樣式: 典型人物之間的對話體格式。通過這種格式讓潛在的客户在閲讀方士創造的養生文本時覺得物有所值,養生手段值得一試。其次方士的新學説是針對男性身體的理論。通過表現該理論可以解決如性能力缺失等多種因年齡而産生的問題來獲得市場上的成功。最後方士把他們製造的文本和養生實踐限制在小範圍内成爲一種社會文化聲望的記號,使得消費者把它們當作一種針對少量精英人群的奢侈品。這一個案研究對重新構造早期中國思想史、宗教史及醫療史將有所裨益。

科學·數術

[18] CHARLES, Sanft (陳立强), “Evaluation swords: Introduction and translation of a how-to Guide from the Han-Xin period” (《居延地區出土鑑定劍刀質量指南》),EarlyChina(《早期中國》), 39(2016): 231-253.

本文介紹及翻譯了居延地區出土文獻中年代爲西漢或新莽時期的鑒定鋼鐵刀劍質量的指南。許多學者將其當作《漢書·藝文志》中記載的《相寶劍刀》。(5)〔漢〕 班固: 《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1774—1775頁。作者認爲這一説法有待商榷。鑒於“相”字完全没有出現在這一文本中,作者把它看作是與《相寶劍刀》不同的另一文本。其内容主要是通過肉眼觀察細節來瞭解鋼劍的質量。作者介紹了該文的時代及考古出土背景,分析了疑難用詞,提供了全文翻譯。

[19] CHEN, Jie (陳潔), “Origins of Numbers inShifaof Tsinghua Bamboo Slip Manuscripts”, (《清華〈筮法〉簡中的筮數起源》),FrontiersofPhilosophyinChina(《中國哲學前沿》), 11.2(2016): 236-49.

《筮法》是2013年出版的《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肆)》中與楚國占卜方法有關的一份出土文獻。根據筮數,作者認爲《筮法》《歸藏》和《周易》來自不同傳統。每一組筮數中標準筮數週期性出現。《筮法》和《歸藏》中標準筮數是六和七,而《周易》中是七和八。《筮法》與《歸藏》來自同一個傳統。賈公彦在分析《易》時誤用了大衍筮法。對於王家臺15號秦墓出土的六面骰子上的數字,作者提出與出土報告不同的讀法,認爲骰子數字從四到九,對應了《筮法》中的筮數。作者認爲《歸藏》中的筮數爲五、六、七和八。從特殊筮數到《周易》中的標準筮數的奇偶變化能保證後者中奇偶數可以分别對應陰和陽。

[20] COOK, Constance A. (柯鶴立), “A Fatal Case of Gu 蠱 Poisoning in Fourth-Century BC China?” (《中國公元前四世紀一起蠱毒事例?》),EastAsianScience,Technology,andMedicine(《東亞科學技術與醫學》), 44(2016): 123-49.

本文藉助清華簡中《筮法》對包山卜筮祭禱記録中的數字卦進行重新解讀。作者結合《筮法》中與軍事活動、家庭、職業生涯和住所有關的四位表,將其與包山卜筮祭禱簡中201、210、232、239和245號簡上的數字卦匹配釋讀。作者把每一組數字卦按照從右到左從上到下順序對應於相關位表。根據《筮法》中53號簡中爻象八“下爲汏”的解釋,作者把包山210號簡中數字卦中右下方的兑卦最上方的八讀爲“汏”。該字在《左傳》昭公元年中有關晉侯生病的段落中出現,秦醫診斷爲“蠱”,並引用《周易》中蠱卦來解釋,認爲晉侯生病是因爲“近女室”。“蠱”卦在包山 229號簡數字卦右部也有出現,作者認爲邵佗得病原因也有可能是近女色受了蠱毒。

[21] HARPER, Donald (夏德安), “The Textual Form of Knowledge: Occult Miscellanies in Ancient and Medieval Chinese Manuscripts, Fourth Century B.C. to Tenth Century A.D.” (《知識的文本形式: 中國公元前四世紀到公元十世紀的早期中古數術寫本》), inLookingatItfromAsia:TheProcessesThatShapedtheSourcesofHistoryofScience(《從亞洲角度看問題: 曾經塑造科學史起源的進程》), Ed. Florence Bretelle-Establet (弗洛倫斯·布列特爾-伊斯塔蓓蕾主編), Dordrecht: Springer, 2010, 37-80. Reprinted inOne-VolumeLibraries:CompositeandMultiple-TextManuscripts(一卷的圖書館: 復合和多重文本寫本), Ed. Michael Friedrich and Cosima Schwarke (傅敏怡、蔻絲瑪·舒媧克主編), Berlin and Boston: De Gruyter, 2016, 305-54.

本文主要討論了數術寫本的兩個方面。首先是數術寫本作爲歷代抄寫者謄寫並由早期及中古讀者保存的物品所代表的意義。這些寫本並不只是供現代學者研究用的有關神秘思想信息及其實踐信息的來源。寫本中數術知識的形式和闡述影響了早期及中古時代對數術知識的瞭解。其次,數術寫本提供了新的瞭解中國上古中古科學史的重要第一手資料,同時也可以更好理解中國中古科學史上幾名著名人物與數術傳統的關係。本文一開始介紹了包括周家臺、王家臺、孔家坡等多份數術寫本,之後討論了中國科學史中古時期三本著名數術文獻: 蕭吉的《五行大義》、李淳風的《乙巳占》和瞿曇悉達的《開元占經》。本文目的是討論數術寫本及相關文本在不同編纂者、抄寫者及讀者之間繼承及流傳的過程。20世紀以來不斷發現的數術寫本見證了數術文本與知識儘管没有在同時代官方史書藝文志中留下見證,但是從先秦到中古時期不間斷的繼承與流傳。把這一時期的數術寫本加入中國科學史史料中可以讓我們更好地理解以《五行大義》《乙巳占》《開元占經》爲代表的精英編纂的傳世數術經典在當時寫本文化中的位置,同時反思先秦到中古數術知識與現代科學及自然哲學概念的關係。數術寫本的衆多數量、流行程度及其廣泛傳播度與少數傳世數術經典是有所區别的。不過如同後者一樣,數術寫本知識包括了自然哲學和神秘知識在内介入大衆日常生活的理念及實踐。蕭吉、李淳風和瞿曇悉達屬於數術文化的一部分,而數術文化本身是由數術寫本孕育而生的。

[22] MA, Biao (馬彪), “The Question ofPangxing旁行andXieshang邪上in the ‘Sandai shibiao’三代世表(Genealogical Tables of the Three Dynasties) of theShiji史記 (The Grand Clerk’s Records)”(《〈史記·三代世表〉中的“旁行邪上”問題》),EastAsianScience,Technology,andMedicine(《東亞科學技術與醫學》),43(2016): 123-148.

漢代桓譚(前40?—32年)讀《史記·三代世表》時提到了“旁行邪上”,這一説法一直困擾了歷代學者。(6)《梁書》中引用桓譚《新論》,見〔唐〕 姚思廉: 《梁書》,中華書局1973年,第716頁。作者通過對近來秦漢出土文獻的書寫方式及文字佈局對這一術語提出新的解讀方式。“邪”應該讀爲“斜”,作“對角綫”解。作者認爲“邪上”有兩種意思: 狹義上指的是字沿着斜綫寫的一種書寫方式;廣義上指的是通過不同占卜方法及工具來進行計算,如睡虎地日書人形占卜法、尹灣漢墓神龜占中龜形占卜法及式盤。“旁行”指的是水平方向的書寫方式,把占卜計算結果記録在一旁。“旁行”及“邪上”可以在簡帛上同時並列出現。

文學·詩

[23] SHAUGHNESSY, Edward L. (夏含夷), “Unearthed Documents and the Question of the Oral versus Written Nature of theClassicofPoetry” (《出土文獻及關於〈詩經〉口述/書寫性質的討論》),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哈佛亞洲研究學報》), 75.2(2015): 331-75.

西方學者多論證《詩經》産生於口述文化環境中,認爲在其創作和傳授過程中書寫没有起到很大作用。最近出土的幾種上博和清華藏戰國時期《詩經》及與《詩經》有關的早期寫本對該説法提出重大質疑。本文根據這些寫本及其他出土文字資料論證書寫對《詩經》早期歷史的每一階段都起了重要作用。西周及春秋時期的青銅器銘文記載了當時社會精英書寫的與傳世《詩經》非常類似的文本。傳世《詩經》中一些字形異文及譌字證明在其流傳過程中至少有一階段是從一個寫本謄寫到另一個寫本的。傳世本毛詩對獨立的詩歌單元進行的合併證明了這是對書於竹簡上的早期版本進行的編輯工作。所有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詩經》與荷馬史詩不同,是完全産生於書寫背景中的。作者同時也没有完全否認口述在傳世本《詩經》形成過程中所起作用。作者並不認爲傳世本《詩經》全部産生於西周時期,並且原封不動的流傳至今。《詩經》在流傳及漢代最終定形過程中産生了各種變化。戰國時期的《詩經》是與漢代及現今傳世版本有所不同的。但在其早期歷史中書寫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否認的。

古文字學

[24] HERSHEY, Zachary S. (郝志勛), “Power Shifts and Changing Scrip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inographic Script through Media and Authority” (《權力轉换和字體改變: 從材質和權力角度看中國文字發展》),Sino-PlatonicPapers(《中國-柏拉圖論文》),264(2016): 175-202.

本文關注中國文字書寫材質的變化,從中不僅可以從書寫的演變中看到政府管理需求的變化,而且能看到書寫材質對這些需求産生的影響。甲骨文的使用或是出於商王朝王室精英之間有限度的展示目的,或是作爲與王室家族祖先神靈溝通的橋梁。金文的演變中也可以看到類似但是更爲複雜的趨勢。青銅器一開始只限於那些能够收集到足够資源來保證鑄造流程的人們手中,這種限制通過最早期金文中代表所有權的很短並高度風格化的族徽得以體現。隨着青銅器被授予周王朝任命的王室旁支成員,這些限制慢慢的消失。青銅器從王權的象徵逐漸轉變爲周王朝對個人及其家族世系的承認。在上述兩個階段金文的作用是展示性的,與甲骨文結構相似,字體變得更加精煉。黏土模子的使用使得優雅的字體可以被更加容易地製造出來。隨着西周王權的分化,製造青銅器手段在戰國時期傳播到了許多國家,成爲它們强調各自統治權並且與别國加以區别的一種手段。這一時期書寫在易腐壞材質上的中國字進入了按照國家區分字體時期。優雅的表現形式在與個人代表性緊密相連的璽印文字中越發細膩。早期的璽印是官方職位的象徵,都不帶有個人名字。隨着璽印的廣泛應用,它們漸漸代表個人身份。帶有特定格式的書法表達既代表了美學展示又代表了個人身份。最近出土的先秦時期主要書寫在竹簡等易腐壞材質上的寫本對戰國時期出現的不同地區字體有重要影響。簡帛作爲書寫材質帶來的方便性及適用性使得文字可以更加自由地發展,不再拘泥於在青銅、骨頭和玉器上受限制框架下的展現。儘管别的書寫材質總是與優雅展示聯繫在一起,竹簡可以用來快速有效地書寫文章、消息及信件。對有效溝通的需求使得秦朝和李斯讓全國統一使用秦國文字,這一統一化進程不僅落實在易腐壞的書寫材料上,同樣也包括銘文。書寫在易腐壞材質上的文字最終影響了正式銘文中的文字。而對戰國時期多種文字進行控制的工作也進入尾聲。

[25] 書籍PARK, Haeree (樸慧莉),TheWritingSystemofScribeZhou:EvidencefromLatePre-imperialChineseManuscriptsandInscriptions(5th-3rdCenturiesBCE) (《周代書史官的書寫系統: 公元前五世紀到三世紀中國寫本與銘文提供的證據》), Berlin and Boston: De Gruyter, 2016, 328.

本書把上博《周易》作爲戰國時期有代表性的書寫實例來呈現系統化的異體字規則。本書研究成果對戰國及漢代早期寫本的語音及文本研究也有所幫助。作者使用上博《周易》作爲研究的主要對象是它格式化的文本結構、卦象章節中包含的衆多重複字詞、標題及相關占卜習語。該文本提供了早期字體在一特定時期及地點的異體字實例。上博《周易》中書寫形式代表了早期書寫的一個歷史階段同時也是楚地區域性書寫的例子。通過綜合性運用同時代同地區楚字寫本、不同地區金文、《説文解字》中秦小篆、睡虎地出土寫本及西周時期金文,作者進行了歷時性和共時性、區域内部及跨區域比較。其中西周中晚期金文作爲戰國文字的祖先,很高程度上展現出字形歷史演變。

上博《周易》是上海博物館從2001年到2012年間出版的近百種竹書之一。這些寫本據其物理形態及書寫字體可斷定出自公元前四世紀下半階段的楚地,内容大多與文學及哲學相關,其中有大約十個寫本能在傳世文獻中找到對應内容。而上博《周易》則被學者認爲是《周易》或《易經》到現在爲止最早的一個版本。它包涵了58枚簡1 800多字,内容對應傳世《周易》中35卦。寫本中有12卦内容完整。寫本中卦畫、卦名、卦辭、爻辭及卦序等結構及組織形式與傳世本完全一致。寫本中存在8種功能不同的書寫符號,之前不爲學者所知。上博《周易》的發現證明《周易》一書在公元前三世紀之前就已經以我們熟悉的傳世版本形式存在了,其中每一卦的標題已經和傳世本一致。排除傳世本與寫本存在不同字以外,用字習慣、字體結構變體及文本異文通常被認爲是同義字的替换使用。寫本與傳世本《周易》在作爲占卜者教學用書特徵的占卜習語上有所區别,有些習語只在寫本中出現,有些只在傳世本中出現。寫本中有很多表達方式以“貞”字爲前綴,在傳世本中同樣的表達方式中不見“貞”字。另外兩個版本中有些語法助詞也各有差别。

作者分析了《説文解字》中小篆、古文和籀文三種中國早期字體的不同來源及性質。作者認爲許慎把小篆、古文和籀文看作是周代(前1045—前221)同一書寫系統的組成部分。許慎收集的小篆來源於秦的字書及碑文,反映了戰國時期秦國範圍内的區域性用字。而許慎認爲的古文來源於漢朝早期新發現的戰國齊魯區域性字體寫本,還另外包括了漢初國家收集的戰國時期不同地區的抄寫本,因此古文可以定義爲戰國時期不同地域國家字體的混合體。而《説文》中同一字的小篆及古文形式代表了先秦秦地用字及非秦地用字的區别。

作爲早期中文書寫系統的最後一個階段,作者認爲早期出土寫本中所謂同音或音近假借字的不同書寫樣式可以看作是早期中文書寫系統中系統化的結構變化代表。在構成一個新的複合字時,有多種組合可以構成新字中的語義因素;同時也存在多種組合來代表新字中的語義或語音音節部分。這些在構造一個新複合字時的多種選擇在早期書寫系統中體現爲新字的聲旁和形旁有多種組合可能性。在早期書寫系統的任一特定歷史階段,由更早形式繼承而來的字都是與同時代産生的新字並存的。一個字中某個偏旁部首的變化有多種可能,有可能是語言變化,也有可能是包括部首簡化或結構規範化的字體演變。在任何一個歷史階段,大部分文字都是繼承了之前階段的書寫系統,只有相當一小部分的字是新創字。

作者認爲戰國文字作爲書寫系統的一個獨立階段與西周文字最大區别就在於其新創的大量形聲複合字。在把一個單一構件的字轉變爲形聲字的過程中,新字的聲旁可以由原字的多種假借形式表示,而新字形旁也可以由書寫系統中已存在的多種可以互相替的同義形旁表示。因此在戰國時期同一個區域之内及不同區域中同一個詞有着大量不同書寫方式及結構變化。戰國時期文字結構中的地區性變體主要有兩種原因: 之前就存在的多樣化形式;不同地區對新構造的複合字中形旁的選擇及約定俗成。在戰國複合字中,帶有新聲旁的新字要少於帶有新形旁的字。戰國文字地方性特點還體現在作爲地區性僅僅具有裝飾功能的“飾筆”筆畫上。儘管存在着多種地區多樣性,不同的戰國字都屬於同一個書寫系統。戰國不同地區文字是在西周文字基礎上對筆畫或部分構件進行增減而逐漸演變的。任何一種區域文字都不能作爲獨立的戰國書寫系統而存在。戰國文字演變趨勢是文字上半部分删除或簡化筆畫而下半部分增加必要筆畫或飾筆。文字的左右部分都具有重要性,形成了中心對稱。

作者還分析了上古音和早期中文正字。作者把正字定義爲多種文字結構構件實體及其代表的詞的聯繫。每個區域用字都是戰國時期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更早期書寫系統中的一部分。該正字體系揭示了一個作爲帶有方言因素完整語音系統的單一語音時期。方言現象在正字體系中表現爲在占統治地位語言系統中不同語言現象中不規則的結構構成。作者認爲精心構成的正字體系最晚在公元前九到前八世紀的西周時期就已經完成。中國書寫系統在這一階段應該囊括了相當多早期中國知識精英世系繼承而來的學識豐富的語言。異體字在同一早期文本不同版本中作爲語音假借字的原因是,文字形式和使用習慣是從早期正字體系中占統治地位語音系統及其包含的方言混合體中而來。方言混合體可以理解爲早期中文雅言的區域性假借。如果某一地區的某個字“讀爲”與它結構對應的另一個地區中的字,前者經常表現爲與後者有語音關係的不同的詞。文字結構的多樣性在戰國時期達到頂峰,而在秦及西漢早期大量減少。早期漢寫本中經常出現的通假字是戰國時期異體字頻繁的殘餘現象。

作者認爲可以通過以下標準來判斷歷史上的同音字: 在早期金文中有同樣的替换使用;在出土寫本或傳世文獻中重新出現;在所有早期傳世及出土材料中的同樣語音替换使用模式。這些寫本中的同音字有助於重建中文上古語詞並展現出對應的詞源學上的關係。在將寫本與其傳世文獻版本對讀時,應該比較對應文字構件,觀察其替换使用是否符合已知的同義意符及對等聲符組合關係。早期文字使用者並不是任意使用同音近音字,因此不應該再認爲那些代替正字出現的字爲假借字。反而應該盡量獲得反復出現的語音替换使用例子以備將來研究之需。同樣,早期文本不同版本中同一個字以帶有不同音符構件形式出現,並不意味着文本在流傳過程中被重新解讀或是錯誤解讀。必須考慮到在正字體系發展過程中,存在着音符因素的選擇。在語素文字(logographic)書寫系統中,用一個以上的字來表示同一個詞是很自然的。同時,爲了讓書寫交流成爲可能,音符的替换使用應該被控制在一定範圍内。一般情況下,一個字可以替换使用的對等音符很少超過三個。

竹簡物質形態

[26] STAACK, Thies (史達), “Reconstruction of Early Chinese Bamboo and Wood Manuscripts: A Review (1900—2010)” (《重建早期中國簡牘寫本: 1900—2010年回顧》),CentrefortheStudyofManuscriptCulturesOccasionalPaper(《寫本文化研究中心臨時論文》), 5(2016): 1-52.

本文回顧了1900年到2010年間重要的寫本發現以及學者在寫本文本重構中依據的主要原則。作者用目録的方式對這些不同的重建方法及依據加以總結。作者將其分爲物質性形態及文本内容兩個大類,注重於重構寫本流程。作者希望該目録能對重新構造早期中國簡牘寫本採用的規範標準起到指導作用。史達認爲重構文本的第一步是進行分類,這一步中物質性標準的重要性要大於文本内容。他把物質性標準分爲六項,包括: 出土簡牘在考古報告中的大範圍位置、書寫介質、形制 (又細分爲長度寬度厚度、書寫載體兩端形狀、編聯是繩結還是楔口、編聯數量和位置)、佈局(包括是否有相關記録信息,是否留下天頭地腳)、字體與寫手標記及留白距離、書寫符號。在第一步的分類中與文本内容有關的僅限於文本類型及對文本内容的總體把握。

第二個步驟是對簡牘進行拼聯排序。其中物質性形態起的作用比起第一步來要小得多,僅僅包括了簡牘在寫本内部的小範圍位置情況。在拼聯排序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文本内容。其中包括四項: 排列數字、平行文本内容比較,包括了在寫本内部不同文本單元之間及與傳世文獻之間、包括形成某種樣式的文本結構及相關關鍵字、文本一致性。

作者最後强調該目録只能起到大體上的指導作用。寫本重構還存在若干没有解決的問題。比如單憑上文列出的一項標準(如字體、佈局、書寫記號、文本内容及種類)對寫本進行分類很有可能造成錯誤分類。對於非考古出土的竹簡,對其進行排序只能依靠文本内容,而如果其内容没有傳世文獻對應又不如行政文書那樣結構鮮明,排序工作就很難進行。另外很難區分多重文本寫本與獨立物質載體單元之間以及混合寫本與獨立物質載體單元之間的區别。(7)史達討論的都是至少兩枚簡牘編聯的寫本物質載體。如果一個物質載體單元上只記載一個文本内容單元,被稱爲單一文本寫本;如果一個物質載體上記載超過一個文本單元,被稱爲多重文本寫本。如果一個物質載體單元是由兩個及兩個以上之前獨立的物質載體單元編聯而成,被稱爲混合寫本。如果兩個物質載體單元編聯在一起構成了一個新的更大的物質載體單元,對於後人來説,理所當然地將它們認爲是後一狀態而不是前一狀態。因爲只有它們早期編聯的繩子能證明它們之前的獨立狀態,而編聯本身並不一定能够保存下來。最後一個問題是很難確定一個特定文本單元和物質載體單元在多重文本寫本及混合寫本中的具體位置及相對順序。

語言文字學·古籍

[27] SHAUGHNESSY, Edward L. (夏含夷), “Varieties of Textual Variants: Evidence from the Tsinghua Bamboo-Strip *MingxunManuscript.” (《異文分類: 以清華簡〈命訓〉爲例》),EarlyChina(《早期中國》), 39(2016): 111-44.

清華簡中《命訓》與《逸周書·命訓解》相對應。作爲傳世文獻,《逸周書》在中國傳統學術中受到的關注歷來較少。清華簡《命訓》證明了該文本至少在公元前四世紀就已經存在。儘管清華簡《命訓》與傳世文本非常相似,兩者還是存在相當多的異文。這些異文不僅有利於理解《命訓解》中的一些難解之處,同時也可以看作傳世文獻中文本異文的例證,因此有助於在廣義上理解同一文本的異文現象。本文將異文分爲五類: 寫錯或抄錯的、區别僅在於同一字中部首不同的、音同或音近假借字造成的、形近而譌的、文字有所增減的。另外作者還定義了另一種異文,稱作“同文異文”,類似於上文定義中第二種,僅在同一字中部首有所不同。區别之處在於這種同文異文體現了文本流傳過程中爲了更好地體現文意做的加工及潤色。作者還翻譯了清華簡《命訓》及《逸周書·命訓解》。

補充2015年出版書籍介紹

ALLAN, Sarah (艾蘭),BuriedIdeas:LegendsofAbdicationandIdealGovernmentinEarlyChineseBamboo-SlipManuscripts《被埋葬的觀念: 早期中國竹書中禪讓傳説及理想政府》,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15, 386.

作者選擇了四種討論堯禪讓與舜傳説的寫本作爲本書素材: 郭店《唐虞之道》、上博簡《子羔》和《容成氏》及清華簡《保訓》。這四篇寫本儘管都强調尊賢,但是並不構成一個具有一致性的哲學群體,它們之間也没有明顯的相互關係,採用的文學樣式也有所不同。本書主要有兩個目的: 第一是哲學上的,通過這些新發現的寫本來理解政治哲學的發展,特别是關於早期中國的家族關係及政治繼承理論。第二是文本上的,向讀者介紹這些用楚文字書寫的竹簡寫本及釋讀它們的困難與問題。

作者討論了上古禪讓傳説産生的歷史背景,特别是當時貴族世系力量的崩潰。當寫在簡牘上的篇幅較短的寫本被編纂成更長的文本時,新的文本寫在長的絲卷上構成了穩定的形式。作者認爲郭店一號墓中漆耳杯上“東宫之杯”代表了製造它的匠人的簽名而不代表耳杯主人的身份。而郭店附近村莊中一座婦女墓葬很可能是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簡的來源地。作者翻譯了這四篇有關禪讓的寫本,並討論了一些疑難字的讀法,還解釋了作者選擇某一隸定的原因。

通過《唐虞之道》,我們可以得知孟子和荀子在對上古傳位“傳賢不傳子”合理性論證時就是對《唐虞之道》寫本論據的回應。

在《子羔》中,舜是與王朝世系祖先並列的,而没有表現爲美德特别突出的三代創始人。《子羔》不能代表儒家思想的主流,但是它也没有完全脱離儒家傳統。《子羔》與早期儒家學説有兩處關聯: 其中“三王”帶有神迹的出生神話;推崇禪讓。在《子羔》中孔子雖然還没有以後世的“素王”形象出現,但是已有了幾分雛形。對於出生在孔子之後鼓吹禪讓學説的人而言,孔子是接受禪讓登上王位的聖賢理想人選。

《容成氏》中的政治哲學比所有傳世文獻中的都要更爲平民主義。它並未主張把禪讓作爲當代的繼承方法,但是它主張在繼承時才能比繼承權更重要。它還主張政府的每一層面都由有價值的人組成。《容成氏》的視角與《孟子》和《墨子》相近,但是其完全缺少這些文章中的抽象倫理學術語言。寫本並没有集中闡述“天命”,而表明了一種理想化的宇宙和諧,天地對應。

《保訓》的形式是一名統治者進行的直接講話。這符合《尚書》中記録的西周時期統治者或重要大臣在儀式上自己宣讀的講話樣式。《保訓》是以周文王的角度來展開講話的,他接受了天命,但是與傳世版本的不同之處在於,他還没有能力鞏固周的統治。在寫本中,占據世界中心是建立規則的關鍵性步驟。

最後作者通過這些新近出土的文獻探討了20世紀疑古派對中國上古文獻權威性質疑引起的争論、統治者位於宇宙中心的政治理論模式及上古時期聖王傳説興起與孔子崇高聲望之間的聯繫。

附記: 筆者在鍾量《2015年西文簡牘研究概要》(《簡帛》第1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213—235頁中一處引用資料錯誤。其中劉可維在討論與棺槨贈與相關法律時(第222頁),引用的是《漢書》中記載的《金布令》,而不是睡虎地秦簡中相關律令,特此向讀者致歉。(8)原論文出處如下: Liu, Kewei (劉可維), “A Discussion of the Han Dynasty’s Systems of Coffin Bestowal” (《漢代贈棺制度論考》),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60(2015): 25-51. 《漢書》中《金布令》見〔漢〕 班固: 《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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