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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税丧”礼探析
——以“三礼”文本为中心

2018-01-23□董

华夏文化 2018年1期
关键词:郑玄长子祖父母

□董 政

丧礼是中国古代礼仪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种,所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礼记·中庸》),古人对于“送死”在某种程度上超过“养生”。丧礼繁缛,其中有常礼,也有变礼,丧服制度中所规定的丧期因为外在的诸多客观因素,不得不适当地作出变更与调整,由此可见先民在制礼之初便对丧葬仪节有着全面而周详的考虑。

据《仪礼·丧服》记载,丧服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大类。斩衰服是最重的丧服,儿子为父亲、父亲为长子、妻子为丈夫都要服斩衰服。齐衰有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的区别,父卒为母、母亲为长子服齐衰三年;父亲在为母亲、为妻子服齐衰杖期;孙子为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为兄弟、为已经出嫁的姑姑、姐妹服齐衰不杖期;丈夫和未出嫁或出嫁回来省亲的女子为宗子、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大功是轻于齐衰的丧服,有大功殇九月、七月和大功九月、繐衰裳的区别,为已经出嫁的姑姑、姐妹、女儿,为堂兄弟服大功九月。小功是比大功轻的丧服,小功有小功殇五月、小功五月的区别,为父亲的伯父母、叔父母、已经出嫁的孙女服小功五月丧服。缌麻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服缌麻的时间是三个月,为曾祖父的兄弟及其妻子,为外甥、女婿、岳父母、姑姑的儿子、舅舅、舅舅的儿子服缌麻三月。

丧服中有降服之礼,车垓《内外服制通释》卷二云:“降者,下也,减也。本服重而减之从轻。”总体而言,降服可分为“由重服而轻服”和“由有服而无服”两类。税丧礼是丧期已过而追服丧服的礼仪,属于变礼,因服丧者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加之丧期已过才闻丧,原本当服重服的降而服轻服,有丧服的变为无服。

一、“税丧”礼的内容及施行原则

三礼文本中与税丧礼相关的记载并不多,《仪礼·丧服》篇虽然通论丧服制度,但是对于税丧礼这一变例却未明言,只有《礼记》的部分篇章有零星的记述,《礼记·檀弓上》引曾子云:

“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而可乎?”

郑玄注云:“据礼而言也。日月已过,乃闻丧而服曰税。大功已上然,小功轻,不服。”(《礼记正义》)在这里,郑玄首先对“税”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即“日月已过,乃闻丧而服曰税”。《通典》卷九四“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条引晋董勋答问云:

“税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也。”

即丧期与服制不是一种正常偕配的关系,而是一种变例。

郑玄认为税丧礼“大功已上然,小功轻,不服”,进一步指出五服中税丧礼的施行原则:大功以上(斩衰、齐衰、大功)需要行税丧礼,而小功以下(小功、缌麻)因为服轻就可以免除。这一点,董勋也曾提到,他说:

“小功、缌麻,在远闻丧,服制已过,但举哀而已,不复追服也”。

通过经文及郑、董二家的解说,对于税丧礼的内容我们已大致了解,但是对于这一礼制的具体降服原则依旧难以明晰,经文中提到“小功不税”,但降服究竟该降几等,也未明确提示。按远兄弟即同族兄弟,根据《仪礼·丧服》篇中的记载,为族兄弟当服小功五月丧,郑玄指出“大功已上然,小功轻,不服”。《礼记·丧服小记》中恰好有与此相关的一段文字:“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郑玄注云:“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正亲缌、小功,不税矣。”意即服丧者本当为正亲服齐衰和大功的,因为要降服,所以行税丧礼时改服小功和缌麻。如果是本当服小功和缌麻的,降服以后便不再追服。郑玄在这里未曾提到斩衰是否降服,我们暂且先不讨论。但根据经文及郑注所言,对于税丧礼中降服的原则我们依然可以总结得出:大功以上,即齐衰、大功如果闻丧时已过丧期,依然要进行追服,降服二等,改服小功和缌麻。而小功以下,即小功和缌麻因降服后已出五服,所以便可以不再追服。

二、“税丧”礼的变例

“税丧”礼期后服丧,已经属于变礼,但是变礼中同样还存在着变例,上文所言只是税丧礼降服的通例。《丧服小记》中还提到两种降服后当追服,但实际上却不追服的情况:“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

对于第一种情况,郑玄认为:“谓子生于外者也。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礼记正义》)

《通典》卷九八“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引王肃云:“谓父与祖离隔,子生之时,祖父母已死,故曰生不及祖父母。若至长大,父税服,己则不服也。诸父,伯叔也。昆弟,诸父之昆弟也。”两说基本相同,都认为未能在其亲生时相见,父亲行税丧礼,自己则可以免去。但郑并未明言死者为祖父母,而王肃却直言为祖父母,同时又认为昆弟为“诸父之昆弟”,恐误。

据《仪礼·丧服》记载,父亲为祖父服斩衰,为祖母服齐衰,为伯父、叔父服齐衰不杖期,为长子服斩衰,均在大功以上,而且降服二等也在五服之内,因而需要追服。这与郑注所言“大功已上然,小功轻,不服”是相一致的。而自己为祖父母、伯父、叔父及兄弟本应服齐衰不杖期,按理说闻丧时如果已经过了丧期,也当降服二等为小功,但是却为何不行税丧礼呢?按照郑玄的说法,是因为父亲在异邦生的自己,未能在故去的亲人活着的时候与之相见,即郑玄所谓“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同时,由于父亲已经服税丧礼,所以自己便可以不再追服。

而对于第二种情形,郑玄认为:“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

国君本应为其父服斩衰,为其母服齐衰,为其妻服斩衰杖期,为其长子服斩衰。而臣为国君的父母、妻、长子本应服齐衰不杖期。按照税丧礼降服的通例,臣在闻丧时,如果其君已除丧,即使降服二等也当服大功,可此处却言不税。郑玄在这里也只是说“臣之恩轻也”。其实这里又牵涉到所谓“正服”与“义服”的问题。“正服”即为本宗亲属所制定的标准的正规丧服。此外,还包括为与自己有血亲关系的外亲以及妻之父母等服丧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的正规丧服。而“义服”则是指依据一定的政治关系或间接的亲属关系而为一些没有血亲关系的服丧对象所制定的丧服。(丁鼎《〈仪礼·丧服〉考论》)臣为其君之父母、妻、长子服齐衰不杖期,本来就不是正服,而是义服,属于“从服而降”的情况,所以如果闻丧时其君已除丧,就不再追服。

三、税丧礼中所蕴含的文化内涵

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丧期和服饰规制两个方面,两者通过时间的长短与衣饰的精粗来体现服丧者与逝者之间的远近亲疏关系,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礼仪制度。虽然其具体内容与仪节历代均有损益,在各地的施行情况也略有差异,但正如王国维先生曾指出的:“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殷周制度论》)丧服制度在中国文化上的意义与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孔子曾言:“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礼仪制度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也不仅仅是玉帛、钟鼓等器物,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形式与器物背后,蕴含着制礼者对宇宙、社会、生命、伦理的一整套认识。而借助于各种礼仪、礼器,这些深刻的含义又得以呈现。税丧礼作为一种变礼,其意义就在于既照顾了服丧者所处的具体情况,又弥补了服丧者与丧期之间无法同步进行的缺憾,由此我们也能看到其中所蕴藏的深刻的礼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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