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现状与建议
2018-01-23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动物防疫站,湖南郴州 423000)
1 养殖生产
1.1 生产规模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对农业扶持政策的加大,规模养殖场也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五里牌镇从2008年到2015年,生猪规模养殖场从7家猛增至19家,年平均存栏经产母猪245头猛增至1841头。家禽从年出笼约26万羽增至约67万羽。
1.2 动物疫病
因家畜家禽规模养殖场的不断增多和养殖规模的加大,以及诸如环境、大气污染等因素,动物发生疫病的概率越来越大,而物质流通的发达和交通的便利等,给动物发生疫情带来了有利的条件。如1998~1999年口蹄疫;2004~2005年家禽禽流感;2006~2008年猪蓝耳病;2011~2012年羊瘟;2013~2014年H7N9流感等。
1.3 病死动物
为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日常所需,动物养殖规模将不断扩大。该趋势导致畜禽重大疫病发生率的提高,从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病死动物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无害化处理则是重要因素之一。我镇常年生猪存栏量大约2.7万头,年出栏生猪约4.2万头;家禽存笼约9万羽,年出笼约45万羽。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养殖环节中动物的正常死亡率进行估算,一个镇每年将会产生几千头生猪和羽家禽尸体。可每年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上报登记数量不足千头,更为严重的是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的没有人上报。大部分病死动物尸体都由养殖户自行处理。
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养殖场(户)主对动物疫病缺乏防控意识,再加上受乡村条件限制,有关法律法规难以深入民心,从而普遍出现养殖户法律意识欠缺这一现象。当有畜禽病死,多数养殖场(户)主不以为然,一般自行将其尸体就地掩埋或丢弃,并不会首先上报至有关事业单位。只有出现畜禽大规模死亡时,养殖户才会引起重视,继而上报并借助政府部门处理该事件。就此可见,法律意识淡薄不仅给养殖户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也增加了动物卫生监督单位的工作难度。
2.2 无害化处理不规范
因多数养殖场(户)主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无害化掩埋操作经验,所以在对病死畜禽尸体进行无害化掩埋时会出现掩埋不足、处理不彻底、选址不当等问题。
2.3 无统一规范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相比于大规模的专业养殖场(户)主,农村散养户和其他小规模由于缺少专业养殖技术,所以病死畜禽多产于此。其次单一的无害化处理方式,无法大规模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同时缺乏无害化的专业设备,也无法保证无害化操作处理的准确性。
2.4 无无害化处理专职人员
由于病死畜禽主要产自于农村散养模式下的养殖场(户),若要将这些畜禽全部进行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难度相当大。并且农村和小规模养殖场(户),养殖点不集中,范围又广,难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考察、调查和监督。
2.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没有得到保障
各养殖场(户)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的缘故,为逃避承担无害化费用,当畜禽病死后,养殖户大多都将尸体自行处理。可见,有关政府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有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的问题。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工作的开展。
3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建议
3.1 加强源头管理
加强对养殖场(户)规模化管理,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增强其法律意识,在提高养殖水平的同时,使养殖场(户)意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各养殖场(户)需具备专业无害化的设施设备,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健全病死动物上报登记制度。其次,使养殖场(户)承担相关责任,严格遵守“四不准一处理”的规章制度,服从相关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安排和指挥。
3.2 建立收运、处理网络体系
在运收和处理病死畜禽的过程中,确保将其交托于符合要求的车辆,并严格按照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要求。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严谨,避免发生意外,事前需进行彻底消毒,做好准备工作。
3.3 尽快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就目前阶段来看,在短期内无法建立规模化的标准无害化处理场。基于此情况,应当向县级或县级以上部门反映,再由县级或县级以上部门出面考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无害化处理场的修建计划。如此一来,可对大量病死动物进行规模化处理。
3.4 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
首先要借助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设立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经费,保证资金的充足性,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好坚实的基础。再通过与其他县市的学习交流,对病死畜禽采取补助,养殖场(户)将病死畜禽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补助。结合大力推行病畜禽购买政策,进而促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发展。
3.5 建立长效机制
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将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加强管制力度、做好与养殖场(户)的交流与沟通、构建责任追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