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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新型单位化现象研究★

2018-01-23◎田

农业经济 2018年1期
关键词:股民产权制度村落

◎田 鹏

一、问题的提出

深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全面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议题。截至2011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实施农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社区已达到2.32万个,其中,已完成改革的村/社区有1.66万个,正在实施的村/社区有0.66万个,占全国总村/社区数量的3.8%。[1]一方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助于保障原有村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完善村集体经营制度,使得集体经济真正实现多元化、市场化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有助于清晰界定集体成员、村民、股民、普通居民等不同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益关系,突破新型村社共同体的封闭性,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从而为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基础、创造条件。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研究大致集中在下述维度: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模式和发展现状研究。一方面从集体经济经营模式角度而言,包括双层经营、集中经营、合作经营和公司经营;另一方面就政经关系角度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政经不分型”、“政经分离型”、“半分半合型”等类型。[2]第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和实践困境研究。一方面从改革模式角度而言,集体经济政经分离和股份制改革成为实践中的新常态——“股改”,即对村级集体经济中的非土地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如“温州新政”核心议题“三分三改”中有一“改”就是“股改”;[3]另一方面从基层改革实践角度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仍然面临一系列制度困境。[4]第三,不同类型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社会冲突研究。如“城中村”集体经济改革与社区整合的问题;[5]城郊村落农民市民化进程中集体经济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冲突问题;[6]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土地资产分配与集体资产分割;[7]“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进程中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研究等。[8]

但从村落共同体到社区共同体的转型过程中,对于作为一种“非预期性后果”的新型单位化现象学术界鲜有涉猎。[9]换言之,伴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进一步加速,农民上楼形成的农村居民集中移居点将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居住模式的新常态,完成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如何跨越村民到股民再到普通居民的身份边界,实现村落共同体到社区共同体的真正转型就不得不正视改制过程中的单位化趋势。因此,本文基于豫北Y社区的个案分析,对其开展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制进行过程—事件分析和学理诠释并从关系产权角度,阐释其基于村落共同体的自组织改革到基于产权关系的单位共同体“嵌入”式转型之全过程,从而考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新型单位化现象之生成演进机理。

二、作为一种过程—事件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2012年X市出台了《X市新型城镇化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同年,基于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实际情况,Z镇在市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指导下,以Y社区为试点开展新型城镇化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验,并制定了《Z镇Y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Y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做了详细的规定。次年,Z镇Y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拉开序幕。

首先,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操作步骤。《Z镇Y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显示,2013年9月至12月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实施机构并组织培训。2014年 2月至3月开展清产核资;3月至4月开展资产量化;4月进行股权设置与界定;5月完成股权管理;6月整个试点工作全面结束。

其次,股东资格界定和股权配置办法。《Z镇Y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股东资格界定和股权配置办法》(以下简称《股东资格界定和股权配置办法》)显示,经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党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大会,Y社区股东资格界定标准如下:确定于2013年12月31日18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主体边界界定截止日期。关于股权配置的具体操作方法《股东资格界定和股权配置办法》规定,以Y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现有全部经营性原资产原值为总股本金,按照成员股的股权形式一次性配置到享有股权资格的个人。

最后,股权管理。2014年5月11日Y社区召开了居民代表大会及社区党员会议,建立了X市Y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并讨论通过了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长一名、总经理一名、董事会成员十名、监事会成员五名,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X市Y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X市Y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了合作社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股份资本、股东姓名、股权及股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结构产生、管理、任职等一系列问题。

三、从村落共同体到单位共同体:新型单位化的生成演进机理

Y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事件分析”表明,新型单位化的生成演进经历了基于村落共同体的自组织改革到基于产权关系的单位共同体“嵌入”式转型过程。

首先,基于村落共同体的产权界定与自组织改革。“自组织”是指一个人数有限的团体通过建立“自治理机制”并使团体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10]此处借用“自治理机制”意在强调其特殊性,即既不同于“行政发包制”的权威关系治理模式——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三维一体的中国式“科层治理”,[11]也不同于代理理论视角下利润导向、业绩至上的“公司治理”,[12]而是市场与层级之外的“第三种治理模式”,它在基层社区自治的公共性转型,尤其是乡村社区公共治理转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3]

实地调查中发现,Y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大量存在自组织行为和自治理现象,从成立改制领导小组、股民身份界定到确定股权分配方案,再到制定经济合作社章程,整个过程均是基于既存社会经济秩序之上的一种自组织行为和一次自治理机制的实践,带有明显的自治性和嵌入性特征。具体而言,一方面以行政村为基本核算单位,通过集体资产实现经济关系再造及村民——股民二元身份同构强化身份认同,并进一步增强社会关联从而有利于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使得居民不仅事关家庭个体利益,也是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大事;另一方面,通过此次改制工作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民,集体资产按份共有,股民按股分红这一理想产权结构和经济关系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社区社会经济分化程度及社会管理组织和经济管理组织二元分割治理的社会治理风险,从而导致社区治理面临实践困境和结构张力。

其次,基于产权关系的单位共同体“嵌入”式转型。社会学者则认为,“产权是一束关系”。[15]“关系产权”意在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为解释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关经济现象提供一个本土化的分析框架。一言以蔽之,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并非表现为一系列稳定的正式制度之组合,而是一个不断界定和认定的动态过程,即行动者主体与其所处社会环境互相建构的产物。实地调查中发现,Y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制工作中的产权之内涵与传统经济学范畴保持一致——人们对于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且产权改制的本质正是通过集体经济资产产权的明晰化赋予农民进社区后平等享受集体资产增值的权利。因此,产权不仅是集体资产量化的静态结果,也是一种动态的赋权过,即保障农民进社区后公平享受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且产权的成功实践能为日后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正如《股东资格界定和股权配置办法》所规定的,确认后的股东均享受平均一样股权,每个股东人均一股,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民,集体资产按份共有,股民按股分红,因此,产权改制中的产权不仅表现为静态文本制度,且是一种动态赋权过程。

最后,Y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制工作的实践再次佐证了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理论命题,并实现产权研究的关系转向——权利产权到关系产权,一言以蔽之,Y社区产权改制中的产权是一系列关系综合实践的产物。具体而言包括下述三个维度的关系:

第一个层面的关系是村民——村集体。作为产权实践的第一层关系,农民——村集体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界定农民,即回答谁是本村农民这一关键问题,因为只有本村村民才能获得股民身份,但农民——村集体的实践关系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特征,因此,解决谁是本村农民这一关键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最关键的是要获得全体村民认同,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作为产权实践的首要维度,农民——村集体关系是一种集体共意之结果。

第二个层面的关系是股民——股民。如果说农民——村集体关系解决了谁能享受股民身份,那么,股民——股民关系必须解决如何分配股份分红的问题。Y社区产权改制中实施确认后的股东均享受平均一样股权,每个股东人均一股分配策略,既能保障集体资产产权的公共性,也是集体共意支配下产权实践的运作规则。因此,作为农民——村集体关系的延生,实践中的股民——股民关系既是集体经济产权公共性的关系外化,也能反作用于关系产权并进一步强化其公共性特征。

第三个层面的关系是个人——集体。该组关系在实践中表现为两个维度的亚关系:一是股民——经济合作社关系;二是居民——居民委员会关系。其中,前者处理改制产权中的经济向度,即如何使得集体资产通过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实现最大化增值,因此,其本质上是一种股东——经理人模式下的经济代理关系;后者则处理改制产权中的社会向度,即如何通过与社区集体,尤其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互动实现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因此,其本质上是一种居民——居委会互动制定和关系结构下的身份代理关系。但实地调查发现,生不增死不减的股东界定原则和股民分配策略具有极强的非退出性特征,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退出机制使得实践中出现居民——股民二元身份困境和社会角色冲突及经济合作组织——居民委员会关系出现职责定位模糊和治理功能重叠等一系列制度障碍和实践困境,从而使得作为一束关系的产权面临结构性张力。

四、结论与讨论

华尔德(Andrew. Walder)在《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中指出了共产党新传统主义的基本特征,即指令性经济赋予组织和组织领导在资源分配上的垄断权力,导致组织成员只能通过与组织建立依附关系才能获益;而组织的封闭性以及社会关系的维系进一步带来依附关系的稳定。[16]作为新传统主义分析框架的延生及单位制研究领域的转移,村落单位化逐渐成为村落变迁研究的一种新范式——既有助于接近中国乡村社会经验事实并呈现村庄大转型的实践机制,又能有助于描述从农业共同体到城乡社区衔接带之弱质自治社区这场静悄悄的革命之动态过程;同时,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尤其当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一个公共话题时,村落单位化研究正逐渐成为学术探讨的焦点。

村落单位化是农村都市化进程中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一种类单位化现象或拟单位化现象。不同于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单位化现象,Y社区产权制度改革中过程中出现的新型单位化现象是一种社会行动的非预期性后果。

第一,生成机制的外部性。所谓生成机制的外部性是指村落单位化是由外部驱动力产生的,包括政策供给、制度移植。不同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城中村、镇中村等一系列都市边缘农村社区中产权制度改革的内生性和自发性,Y社区是外部政策运作模式下的产物,必然使得国家政策供给和外部制度移植成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和经济秩序重建的重要驱动力。

第二,演进过程的嵌入性。作为生成机制外部性延伸的运作逻辑,演进过程的嵌入性是指村落单位化演进过程具有一定的突变性而非一种渐变的过程。如果说珠江三角洲地区二元社会里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实现本地居民的社会福祉最大会而形成一种内外有别的特殊福利体系和社会关系再生机制,那么,作为X市城乡统筹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Y社区产权制度改革既不同于苏南模式下乡镇企业主导的后集体主义时代之新型产权关系建构过程,也不同于珠江模式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内外有别的产权实践逻辑。因此,如果说这种村落单位化是村落共同体在与市场、国家、社会博弈过程中的一种必然趋势和当代命运,那么,Y社区并未经历上述博弈过程而嵌入性地实现了本该是一个“化”的社会现象——村落单位化,这种由时序错置导致的转型堕距也必然使得农民变居民、居民变股民后面临一系列适应真空。

[1]国鲁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进轨迹与发展评价,改革,2013(2):22-30.

[2]项继权 等.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163-170.

[3]项继权,王绍寅,何长缨 等.“温州新政”:社区重建与治理转型——温州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社区建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2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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