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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推荐服务的定性和规制

2018-01-23王蕊军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隐私权百度

王蕊军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一、个性化推荐服务的概述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个性化推荐服务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为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和论证这一现象,本文选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具有代表性的百度为例。当用户使用百度时,往往输入某些关键字进行检索,当用户多次检索后,会发现百度网页界面的底端总会出现与以前搜索内容想类似内容的链接。这就是个性化推荐服务的表现。

个性化推荐的基础是对用户使用该软件时输入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借助Cookie技术。Cookie技术能够实现服务器与客户终端浏览器之间的信息交互,为了辨别访客身份,当用户浏览某个网页时,服务器会在客户本地终端(包括电脑、智能手机等)的浏览器端相应地存储一个文本文件,该文件通常会以加密的方式,储存包括用户ID、密码、浏览网页、搜索关键词、停留时间等内在的状态信息。①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将每个用户零碎的信息进行拼凑,从而形成一个与该用户相似的模型,据此向每个用户推荐用户个性化的服务。

二、个性化推荐服务的定性

(一)个性化推荐服务收集的信息

我们通过查阅百度的《隐私保护声明》可以看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信息的途径主要包括用户提交的信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被收集的信息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第三方收集的信息。通过这三种途径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用于注册的信息,包括账号、密码、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

第二类是用户享受个性化服务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真实头像和身份证号码。

第三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通过技术手段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位置信息、设备信息、日志信息以及用户本地存储的信息。

(二)个性化推荐服务收集的信息的性质界定

我国《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一十条和一百一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两者的概念。一般认为,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等自由支配的权利,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和私密性受到法律的保护,是一项消极的权利。第一类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第二类和第三类信息既有隐私权的属性又有个人信息权的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个性化推荐系统收集的信息兼具这两方的属性,用于注册的、用户提供的信息具有识别性,属于个人信息。而用户通过搜索,输入的关键词等信息,如果是用户不想为人所知的、具有敏感性的信息,则具有隐私的属性。

三、个性化推荐服务的规制

首先,在现在的技术设计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签订的协议都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形式进行的,这就使得用户的选择权受到限制。本文认为,针对这种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采取的技术向用户进行解释,然后需要对推荐的内容进行分类,分为不涉及隐私的一般推荐和涉及私密内容的特殊推荐。用户在选择关闭特殊推荐功能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受到一般推荐带来的便利。至于一般推荐和特殊推荐的内容,应当根据用户自己的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设计出代表不同分类的子项目,供用户选择,由此来保证用户的选择权。

其次,由于用户的专业水平的限制,并不能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的资料内容。对于此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在用户进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者之间建立一个网路存储空间,在这个空间中,通过技术自动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使得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该空间进行查看。用户对其中的内容可以进行删除、改进甚至清空等,用户在点击确定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可根据该空间内的信息进行分析、建模和推荐。

最后,现如今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是在用户打开该软件时,相应的推荐信息直接进行推送。这就造成了当用户以外的人使用该终端时,容易造成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提醒,让用户选择推荐与否。在涉及到关于隐私的特殊推荐时,在用户选择推荐的基础上,应当再次对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以保证用户的隐私权不被侵犯。

[ 注 释 ]

①朱芸阳.定向广告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社会科学,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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