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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非法侵占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救济

2018-01-23李泽坤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赡养费财产权普法

李泽坤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一、引言

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最新老年人口统计数据表明,2017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由此可知,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按照国际标准,我国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在老龄化社会中,子女非法侵占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频发,引发了一系列子女、家庭、社会问题。基于此,老年人财产权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二、子女非法侵占老年人财产的问题及成因

老年人财产权保障存在诸多问题,以老年人子女“啃老”现象为例,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人子女侵占老年人现金、存折、股票、基金、房产等问题日益凸显。一些不孝子孙常常把老年人财产当作“啃老”的对象。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以借用为名行占有之实。以赡养、购房、经商、投资为理由套现老年人财产,并久拖赖账。二是从代为保管变成据为己有。老年人子女在特殊情形下借用、代为保管老年人财产,当面临生意赔本、结婚、购房、育儿等困境,将老年人财产挪为己用。三是老年人子女极力阻挠老年人再婚,采取各种手段侵占老年人财产。老年人子女“啃老”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财产权保障面临难题的成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老年人民事诉讼取证难。基于对家庭成员的信赖,老年人在子女借债时不打借条,难以保留借贷的证据,助长了老年人子女欠账不还的风气。

由于老年人手中没有借条,诉讼取证艰难,老年人财产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第二,老年人产权观念淡薄。对作为个体的老年人而言,财产权首先是一种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国家有义务在法律上保障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公民财产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老年人的财产权受到国家的保护。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的本质是保障老年人的幸福和尊严,离开幸福和尊严的法律价值导向会偏离法律的本质。①然而,老年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子女“啃老”一再退让,轻易将财产借给子女,默许子女取得财产所有权,老年人基于亲情考量始终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老年人财产权保障的建议

第一,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普法宣传不仅依靠良法,还需要良善的普法之道。②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增强老年人财产权保障维权意识,一是要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各级老龄办、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全体公民特别是老年群体普及法律常识,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二是要增强老年人法治观念,使老年人懂得依法维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③老年人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应成为普法的主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三是相关部门要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善待长辈,自觉为老年人创造安定、和谐、宽裕的生活环境。唯如此,老年人财产权保障才能取得实效。

第二、完善老年人司法救助制度。针对老年人住房产权、财产管理等问题,要建立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首先,在对老年人的保护上,规定老年人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次,老年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再次,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老年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的案件受理。④最后,人民法院应从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等方面入手,对涉及老年人财产纠纷的案件进行快速及时有效地解决。

总之,在新时代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我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难度大,情况复杂,是一项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

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共同参与,我们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此,我们应当更加专注于老年人财产权基础理论的研究,在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起点,以人权理论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细化立法内容,逐步构建我国体系化、系统化的老年人财产权保障体系。

[ 注 释 ]

①陈雄.中国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实证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7:155.

②付子堂,肖武.普法的逻辑开展—基于30年普法活动的反思与展望[J].社会科学战线,2017(6):206.

③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1.

④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J].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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