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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影响因素与路径探析

2018-01-23邓艳梅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刑诉法检察院条件

邓艳梅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未成年人目前尚处于心智不成熟阶段,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走上迷途,国家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探索并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增加了该制度。

一、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①简言之,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由于犯罪情节较轻且不危害公共利益,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暂时不予起诉,最终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该制度贯彻落实了我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②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增加是刑诉法中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是在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和证据不足不诉的基础上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延伸与探索,是对社会控制弱化的弥补,对于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罚应作为最后的措施。其次,该制度是对社会控制弱化的弥补。赫希的理论观点认为人天生就有可能犯罪,他提出一种综合性的控制理论,与诸如家庭、学校、同伴等社会团体之间具有紧密链子的青少年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考察帮教过程中的做法会联合各种资源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会弥合未成年人弱化的社会控制,加强守法。最后,有助于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若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就不会对未成年人起诉,也不会遗留案底问题,避免标签化,利于未成年人生活与学习。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适用率低。刑诉法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④列举了四项考察原则,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口流动越来越大,与以往的乡土社会有很大的不同,人们不再长时间的固定在同一地方成为常态,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不仅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增加了成本,而且对于检察院的监督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检察院案多人少且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周期较长,需要付出的精力更多,无疑增大了办案人员的压力,多重原因使得该制度的适用率较低。

(二)适用条件较窄。该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所犯刑法规定的第四、五、六章罪名且有悔罪表现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条件限制的过于严苛,具有与此相同程度的其他章节的轻微刑事案件被排除在外,使得该制度的适用局限性较大,不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的有效发挥。

(三)考察方案单一,帮教措施不完善。可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考察,它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起诉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考察帮教措施落实不到位,帮教措施参差不齐,对于未成年人的再教育也有落差。帮教方案没有没有针对性,没有体现出差别原则。

四、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间合作,完善跨地域帮教,丰富奖励措施。该制度实施需要工作者大量精力和财力,就需要各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如检察院着重对未成年人帮教情况完成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局利用位置便利的优势重点开展帮教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的考察进展状况及时向检察院汇报,检察院能及时了解帮教进展情况,从而避免检察院考察帮教职责的脱节问题,另外还需加强与青少年相关的各种组织联系,加强合力实施该制度,提高制度适用率。完善跨地域帮教对于频繁的人口流动十分必要。检察院要加强与当地司法局、司法所、村委会等联系,不因地域流动而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做出起诉处理,确保人人平等原则。此外即是丰富奖励措施,通过制度设定规定该制度的适用与绩效考核挂钩,激励办案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落实该制度,同时加强对该制度适用的监督,避免制度滥用。

(二)适当扩大该制度的适用人群。立法者制定这一制度主要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犯罪特点以及结合国家既要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又要挽救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而制定的,该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集惩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为一体的特殊诉讼程序。我个人认为该制度可以适当放宽,在校大学生、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考虑增加在内。因为在校大学生尚未进入社会,对于诱惑的抵制力同未成年人一样欠缺,另外大学生有固定的居住地点,这些都有利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而刑法对于老年人的犯罪案件除特殊规定的情形以外就是本着从宽出处理的原则。而较多学者对于该制度适用的其他条件的研究,比如罪名范围夸大,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延伸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我个人对此不赞同。该制度设立最初就是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在考察期限内对其所犯罪行进行反思悔过,如果各项条件均扩大,意味着罪行、主观恶性加大,不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及社会和谐,某种程度上有违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完善帮教措施,提升帮教队伍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刑诉法规定的监督考察的主体是检察院,在突出检察院监督考察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加强与家庭、学校、社区的联系,签订包括司法社工、心理辅导等专业机构在内的第三方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来帮助未成年人完成考察。其次,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成长环境、家庭背景等方面各不相同,帮教考察方案就要有针对性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既要发挥司法社工个案、小组等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参照未成年人所在地司法局的调查报告,以及心理辅导机构对其专业的测评结果,在综合不同专业知识予以考量下制定一个具有针对性的方案,更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最后,进行亲职教育。刑诉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当对其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而未成年人在期间作出一些轻微违法考察规定时,监护人大多对于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汇给工作人员,另一方面监护人自身在以往的教育方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社工人员对其开展相关的亲职教育,运用专业知识纠正教育的不良方式,改善亲子间紧张关系,避免再做出违法事情。

五、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相关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于该制度的逐步完善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需要更多的学者对其加强关注。

[ 注 释 ]

①刘志伟,等著.刑事诉讼法一本通[M].法律出版社,2016:600.

②刘志伟,等著.刑事诉讼法一本通[M].法律出版社,2016:585.

③[美]沃尔德,等著.理论犯罪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31.

④注释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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