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思想的变化与强制猥亵罪的关系探讨
2018-01-23芦晶
芦 晶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性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在提高亲密度、表达爱意以及日常接触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满足个人、社会以及人际交往所需要的重要互动形式之一,法律上也将性自由权定性为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并受到刑法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受到伤害后积极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强制猥亵行为、强奸行为的频繁出现使得人们对此类罪行的关注度也随之提高。在女性思想越来越开放以及女权主义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本文将对女性思想与强制猥亵罪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刑法的有序开展带来积极作用。
一、强制猥亵的概念
强制猥亵是指行为人在他人不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系列侵犯他人身体自由权、身体隐私权以及身体名誉权的行为。这里所指的身体自由权是受侵害个体的身体自由、行为举止受到了非法干预;身体隐私权指的是人们所享有的对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以及私有领域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权利,但在强制猥亵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如偷看身体、猥亵身体等,这种独有的权利也会被人所剥夺;身体名誉权指的是人自身的属性和特点所展现出来的社会价值没有被社会公平、公正的评价,对其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强制猥亵罪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暴力的、不经允许的行为对他人施以奸淫以外的、满足自身性需求的下流行为,该罪行是由1979年的流氓罪修正为当前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之后因其口袋罪特征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最终被1997年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替代。随着社会大众性观念的转变以及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妇女性侵的案例使得强制猥亵妇女罪与社会现实脱节。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罪名随之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
二、“强制”与“猥亵”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会将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进行分开评判,使得很多侮辱妇女的行为变成犯罪,如用低级、下流的言语来调戏妇女的情况就被判定为犯罪,根本没有考虑暴力、胁迫手段的出现。这种做法当然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强制”二字是对“猥亵”的限定,从而使得猥亵行为符合刑法条例的解释要求,从上面提到的条款可以看出,“强制”位于“猥亵”之前,对“猥亵”起着修饰的作用,这表明猥亵行为能否被判定为犯罪,应该要以是否具备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的出现[1];同时“强制”对“猥亵”进行限定也有利于法院对猥亵行为的判定,只有猥亵行为发生过程中存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时,这个行为才构成犯罪,不然这个过程也只能归为一般的违法行为,而由于“强制”二字对“猥亵”行为的限定作用,也使得猥亵行为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达成了协调,即就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进行犯罪的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司法判定提供了准确的界限,从而使得司法的判定结果更加准确与公平,不仅能够约束不法分子的行为,也为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三、女性思想的变化对强制猥亵罪的影响
(一)女性思想的开放使得法律条款的更新速度跟不上
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西方文化快速流入中国并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激烈的碰撞,越来越多的女性接受西方开化的文化,思想越来越开放的同时行为也越来越不拘小节,很多传统的行为如男女授受不亲等被人们所摒弃,大街上不是情侣关系仍旧勾肩搭背的男女随处可见,在“撩文化”来越流行的互联网时代,“撩妹儿”“撩汉”越来越多,很多时候也就不存在猥亵以及侮辱女性的情况,反而是表达喜欢的一种幽默化表达。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对西方的文化接受得彻底,很多人还是保持着东方文化的含蓄,对于男性的言语调戏表现得很反感,主要原因也是因为一些男性打着“撩妹儿”的旗帜随意开黄腔,发泄内心对性的渴望,这也使得司法在判定猥亵行为的时候出现不好判定的情况,甚至没有具体的条款进行针对性的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猥亵行为的判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女权主义的出现使得人们加大对强制猥亵罪的重视程度
随着女权主义的传入,我国很多女性也越来越重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所谓女权主义,指的是将女性经验作为开展政治运动的理论来源和动机,不仅对不公平的社会关系进行批判,而且也对性别不平等问题、生育权、堕胎权以及薪资平等等问题进行相应的争取,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女性由于自身特点而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女性就应该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所谓“妇女能顶半边天”,只有对女性进行一定的重视,才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发展[2]。作为仅比强奸罪轻一等级的强制猥亵罪而言,由于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伤害而被很多人忽视,即便是受到别人污言秽语中伤以及下流动作猥亵后,也只能一笑而过或在背地里哭,这种情况在偏远的山区表现得更加明显。很多人通过言语、淫秽动作传递来表达自己潜在的性欲望,而且很多人更愿意和二十多岁的未婚女子开玩笑、动手动脚,当一名女子性格开朗一点就会出现更加过分的动作,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女权主义和强制猥亵罪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女性思想变化与强制猥亵罪的关系
(一)丰富了强制猥亵罪的判定情况
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变得开放,待人接物的态度也与传统的女性有着巨大的差别,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大趋势。在“互联网+”时代,很多的犯罪活动已经转战线上,出现了线上线下的两条线并存的情况,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如很多人会利用QQ、微信、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与网友交流,通过图片、动态图、短视频等传播淫秽信息以及语言撩拨、调戏别人,但是互联网的监管还不够到位,给那些心态不好的人提供了猥亵别人的平台,这丰富了强制猥亵罪的判定情况,这都是因为女性思想的开放增强了自身的宽容度,扩宽了强制猥亵罪的司法范畴。
(二)使得人们加大了强制猥亵罪使用范围
由于女权主义的开展给女性地位的提高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但也正是因为如此,强制猥亵罪也不再针对与男性对女性了,事实告诉我们,女性猥亵男性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如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的男大学生在进入单位工作时,被女上司强暴折磨两年,女上司为了让这个男大学生听命于她,而且随叫随到,便在卧室内将其强行绑架,用皮鞭抽打。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该事件的传播,打破了人们的固有成见,以为强制猥亵就只存在于男性对女性,女性猥亵男性的情况就不存在,女性思想的变化使得人们对强制猥亵罪适用范围有了全新的认识。
五、结束语
社会的发展给新事物的出现提供了机会,女性思想的变化是社会前进时期的重要产物,女性思想的变化给强制猥亵罪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适用机会,而强制猥亵罪又给女性思想的改变产生了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系,满足了社会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