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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新思路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2018-01-23施琳萍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犯罪人刑事案件量刑

施琳萍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46

一、转变思路 灵活运用 案件选择到位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是指在司法机关等的主持下,未成年犯罪人通过主动认罪积极补救挽回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从而使其获得不起诉、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等轻缓化处理的一种制度。

一是延伸案件适用范围。与成年人刑事和解主要具有的解决纠纷、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等功能不同,教育涉罪未成年改邪归正、更好地促使其回归社会才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最大的依归。故,笔者认为在案件适用范围上,应囊括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案件,而不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二是注意把握原则。(1)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促成和解,或由当事人自行和解。(2)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促成和解的案件必须是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且事实清楚、责任明确。(3)当事人自愿。在促成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决不能采取欺骗、引诱、误导、威胁的手段。三是灵活运用和解方式。(1)冷处理与热处理相结合。对迫切希望和解的一方采取冷处理办法,使其满足对方部分合理要求,对和解愿望不强的一方则采取热处理办法,使其降低或取消一些无理要求;(2)面对面与背对背调处相结合。先分开做双方工作,时机成熟时再安排双方面对面地做工作;(3)当事人工作与多方疏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双方亲属、朋友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的作用,争取多方支持,积极疏导。

二、学习经验 先行先试 落实程序到位

从各地司法实践中学习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程序如下:(1)提起。由被害人、加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并从以下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刑事和解规定:加害人是否认罪悔罪,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和解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以及侦查部门的倾向意见。(2)审查。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以及对已达成的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进行全面审查。(3)处理。经审查,达成刑事和解合法、真实、有效的,可以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如对已达成和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逮捕的,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自行变更强制措施;还可以把和解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决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较重,需提起公诉的,将和解材料移送法院,并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

三、区分程序 适用量刑 确保实效到位

对于双方当事人虽达成和解,但犯罪情节较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依法审查,仍需提起公诉的,除将刑事和解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外,还应区分简易和普通程序行使量刑建议权。一是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不仅在起诉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主要内容,将和解材料移送法院,并围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调解的主要内容等出具书面的量刑建议,供法庭参考。二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和解案件,除在起诉书中载明和解的情况,随案移送和解材料外,直接在公诉意见中客观发表请求从轻量刑的意见。

四、监督履行 案结事了 维护利益到位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求犯罪人做好被害人的精神抚慰。通过当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方式,来缓和被害人的激愤情绪,淡化被害人的仇恨心理。二是加强调查走访。多方位地审查犯罪人有无真诚悔罪,通过走访其街坊邻里、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其思想动态,人身危险程度,确定是否采用和解程序。三是监督赔偿落实到位。在和解过程中,尽力让犯罪人设身处地为被害人着想,在赔偿上依法律标准适当地向被害人倾斜,监督犯罪人适当补偿被害人物质方面的损失。

五、制定措施 教育挽救 促进效果到位

对已适用刑事和解过的未成年犯罪人或被告人,在做好回访考察、跟踪帮教工作的同时,积极落实社会帮教措施。一是针对不同案件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性格特征,分析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对自身、家庭以及学校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意见。二是主动约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通过羁押场所进行面对面的亲子教育。三是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送达《保证书》和《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协议书》,对犯罪的危害后果、构罪的法律依据、从轻处罚的目的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帮教的具体措施等事项一一载明,多方帮教,防止重犯。四是做好不起诉决定后的回访考察、跟踪帮教工作,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或就业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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