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精英化与大众化的调和
2018-01-23林应才李晓琳
林应才 李晓琳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 南安 362300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坚持的重要制度,更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体现。李拥军教授指出:“在国家的视野中,人民陪审是一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政权就是要洗手人民来参加各项事业的管理,当然人民司法也不例外。”①司法的终局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极高的专业知识、审判技艺以及丰富的生活经验,但作为一个个体所能经历生活经验、掌握的专业知识是具有局限性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能够弥补法官在特定领域、特定经验上的不足,能够让司法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提高人民参与司法的热情。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毋庸置疑,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种种问题。2014年全国铺开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员队伍,使得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了司法过程之中来。但从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后,我们依然可以看到陪审员结构中存在着精英化趋势,即高学历、“优质”工作所占比例远远高于普通群众的比例。这是一种危险的信号,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的进一步扩大。
一、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表现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及其注重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背景,出现了个别法院高学历的陪审员比例占90%以上。当然,高学历人员并非必然是精英,但高学历的要求导致了个别法院在选任之时忽视了陪审员的广泛性、代表性等特色,一味的追求陪审员的学历,人民陪审员选任上仅少数年龄较大、群众权威较高的公民进入了陪审员的队伍之中。不仅如此,陪审员队伍中,行业结构也存在着精英化现象。在部分地区的法院,陪审员比例中,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干部)占据着绝大部分的比例,其次是企业管理层人员,仅有少数来自进城务工人员、农民等。陪审员来源行业结构日趋精英化,而学历较低、工作普通的群众所占比例日益减少。警惕人民陪审员队伍精英化,并不是拒绝精英进入陪审员队伍,而是必须扩大精英阶层外的其他民众进入陪审员队伍。社会生活中,精英阶层的人数必然远远少于非精英阶层,精英阶层的人员的社会阅历、经验准则、知识结构并不必然能够在非精英阶层中适用。因此,司法过程必须将非精英阶层同等的纳入陪审员队伍之中,实现司法的民主化。
二、人民陪审员过度精英化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价值取现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领域中,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履行人民陪审员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过高的人民陪审员设置标准,必然过滤了绝大部分普通群众。从政治层面上说,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是一种政治智慧的体现,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权利制衡的一种表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要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普通公民参与到司法领域中来,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要求,也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体现。从政治宪法学角度上看,任何人不能因为学历、职业、民主、性别等而被剥夺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之中,部分法院曲解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要求,过于重视陪审员的职业、学历等,导致陪审员队伍精英化过于明显。党中央已经注意到陪审员队伍存在着种种问题,面对陪审员队伍精英化现象的呈现,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授权决定,在全国10各省市区50多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试点工作,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又通过了《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突出了“一升一降”的标准,降低了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标准。明确了原则上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陪审员的资格。也明确了应当主义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以期通过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高扩大司法的民主性,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领域的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队伍精英化的原因
人民陪审员队伍精英化现象的客观存在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学历要求是首要原因。《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明确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各级法院在选任陪审员之时,必须遵循该决议的规定。事实上,部分法院也期望通过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来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专业性的意见。特别是在专业领域,法官的知识储备是有限的,通过与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有效地化解法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因而,在选任上,也倾向于选任学历较高的人员。2、备选来源的局限性。各级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增补之时,通常会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发函给各个机关单位、企事业等单位公布增补信息。普通民众较少能够获悉或者较少关注人民陪审员增补信息,再加之陪审工作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耽误工作,导致普通群众不愿意或者不知道如何参与到人民陪审员的增补之中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领导层等精英阶层或许信息能力较强,且有所在单位推荐。在备选陪审员之中,精英阶层占据了大部分。3、人民陪审员尊荣感的缺失。人民陪审员在组成合议庭的案件中审理过程中享受着法官同等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陪审员仅就获得少量的陪审费用、交通费等,而对于陪审员的精神上的尊荣感却难以得到满足。事实上,对于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如果陪审员能够拥有较高的尊荣,是具有较大的吸引力。由于也难以在陪审过程中获取相应的尊荣感,普通群众也较少的主动参与到陪审员增补过程中。4、普通群众未能够正确认识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意味。人民陪审制度是普通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某种程度上看,可能是唯一的途径。但基于对该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误以为人民陪审员条件设置过高、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等而不敢参与、不愿意参与。
四、人民陪审员精英化与大众化的调和
“试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司法民主,其前提是陪审员遴选范围具有足够的广泛性,被遴选的陪审员具有足够的代表性。”②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精英化背离了人民陪审员设置的初衷,但人民陪审员队伍并不否定精英化人才,而是在某些案件中期待专业人员的加入。在精英化与大众化之间,必须寻找到一种良性平衡。1、必须要有精英化人才进入陪审员队伍。人民陪审员队伍需要的是具备专门知识的精英化人才,如专利代理人、医生、鉴定人才等。在特殊疑难案件中,专业性人民陪审员可以就案件事实认定上为法官提供更加准确的案件,弥补法官在特定知识领域的缺失,能够较好的促进案件的审理。专业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可以由专业协会、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荐,以所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性人才需求方向,选任陪审员,建立专家陪审员队伍。2、必须保证普通公民能够进入陪审员队伍,且占绝大部分比例。《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了试点法院在在符合学历跟年龄要求的公民中随机抽选。这个突破性的试点方案就是为了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范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名中随机抽选的人数为员额法官的5倍。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时,避免从候选人员中挑选精英化人才,而是必须保证普通群众能够进入到陪审员队伍中来。有学者指出:“只有竟可能多的民众参与进来,接近司法、接受司法、监督司法的价值一级法律教化等价值,才有可能最大化。(制度价值与效益价值)”③3、提高人民陪审员尊荣感。定期组织陪审员进行专业培训,针对陪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陪审工作的难点、困难等进行统一登记,各级法院应当就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在陪审员大会上,向全体陪审员说明。应加大人民陪审员经费支持,大幅度提高陪审员待遇。建立法院与陪审员工作单位、区委会、村委会的联络机制,发放陪审员工作点牌证,定期选派法院工作人员回访人民陪审员及其工作单位,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荣誉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不仅仅可以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魅力,感受到司法的公开性、司法的亲历性,更能够通过该制度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权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五、结语
人民司法必须坚持,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只有坚持人民司法,才能够让人民有机会参与到司法领域。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是司法发展中所遇到的必然挫折,但只要正视这些问题,研究这些问题,问题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精英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对司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忽视有着更大群体的普通群众。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上,我们既要欢迎精英的加入,但不能一刀切的全体精英化,也要根据本辖区的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普通群众加入。人民陪审员侧重考察的是其社会公德、社会经验和普通大众的价值观等这些基本要求。对于学历、文化要求这些客观要素应予适当考虑。适当增加务工人员、农民等普通大众的人民陪审员比例,每个村庄和社区都应当有人民陪审员代表。让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加具有代表性。
[ 注 释 ]
①李拥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基于陪审复兴背后的思考.法学,2012(4):11.
②娄必县.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_基于人民陪审员身份的实证分析.法律适用,2011(7):101.
③刘方勇.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适.法律科学,2016(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