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收益的归属
2018-01-23朱文璐
朱文璐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一、判断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收益归属的标准——夫妻协力
认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归属认定,首先要分为两种大前提来讨论,即夫妻之间对此有无约定。
(一)有约定
根据民法理论上的意思自治,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了一方婚前财产婚内增值收益的归属,按约认定归属即可。但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例如仅就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做出了约定,而没有明确表示其婚后增值收益的归属,此时不能将增值部分扩张解释为约定中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无约定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针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收益进行约定,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通说认为,通过“夫妻协力”对于增值收益的影响为标准来判断其归属,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是受到夫妻双方的贡献产生的。
“夫妻协力”,包括在共同生活中为了使夫妻财产增加而做出的财产或劳务贡献。一般来讲,如果婚后增值包含着另一方的财产或者劳务贡献,则该增值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这体现了谁投资谁收益的一般民法原则,但婚姻家庭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关系。婚姻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为家庭稳定这一目的付出了努力,只是由于分工的不同造成对增值收益的贡献量的不同,但在质的方面没有区别。因此如果认为“夫妻协力”的范畴与针对婚前财产取得增值收益做出的财产或者劳务“贡献”是对等关系,据此得出一个在认定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归属时可量化的客观衡量标准,这是欠妥的。
基于以上分析,夫妻协力不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劳务或财产“贡献”,它渗透到夫妻生活的方方面面,还体现在相互的家务支持、情感支持、子女养育等。以婚后增值收益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例,夫妻之间的家庭分工就是由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为此便承担料理家庭家务的全部责任;此时尽管夫妻双方体现在增值收益上的劳务贡献有差别,但对于家庭生活的维持作用却没有质上的大小之别,因此在增值收益的取得上也体现出了夫妻协力的作用,此时的婚后增值收益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关于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收益归属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确定了对于婚姻财产的一般规定是婚后财产共同制,第十九条中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还明确了没有约定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进一步延续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制价值理念,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后的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理念和《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收益共同所有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尽管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不同于简单的《物权法》上的财产关系,既包含法律关系也含有难以量化的伦理关系,但显然在实务中一律坚持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也难以真正公平地解决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价值理念与《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所有制相比则有所变化,将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属性,强调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权。同时,还依据中国的基本国情,规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按揭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
至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于婚后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在立法上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何为“投资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范畴规定并不明确,立法上的不明确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法律概念构成了法律规则,模糊不清的法律概念会导致法律规则适用时产生问题。因此明确增值收益的法律内涵,对其进行类型化梳理对得出系统化的归属认定规则有重要意义。
三、增值收益的类型化梳理
(一)对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收益的类型化——基于存在形态
“增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增值”泛指“物或权利在婚后所生利益的增加,包括孳息和投资收益”,狭义上的增值是指“与孳息、投资收益并列的一种利益”。[1]这也是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分为三类:孳息、投资和狭义增值。
1、孳息
孳息包括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我国法律中对于孳息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孳息的归属,《物权法》中规定自然孳息的所有权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享有,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交易习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孳息作为排除性规定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处的孳息应该进行限缩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非投资性和经营性的孳息种类,理由如下。
获得自然孳息常常需要付出劳动力,例如对母畜的饲养、果树修剪等。自然孳息的产生过程运用了夫妻协力,因此其归属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的归属认定,要分两类来讨论。其一,以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在婚后所得利息为例,它依法自动产生,夫妻协力作用对其没有影响,故而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租金这一类法定孳息,由于出租人需要在出租过程中对出租物进行管理和定期修缮,据此夫妻协力的价值利益会对其产生影响,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关于孳息的规定限缩解释为非投资性和经营性的孳息即法定孳息更为合理,并且对于租金收益还要另当别论。
2、投资收益
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将货币或实物投资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不论是合伙企业、承包经营,还是公司形式的投资,都需要投资人参与管理,显然是需要夫妻协力的作用,因此这类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间接投资,指以金融资产为投资对象,例如用于股票、债券等的投资。这种有价证券类的投资与存款利息的特点相似,夫妻协力对投资的收益没有产生影响,因此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基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投资收益”当限缩解释为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3、狭义的增值
广义上的增值即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收益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狭义的增值。狭义上的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的利益没有分离,即增值的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2]
狭义增值分为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主动增值是夫妻的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取得的,在增值过程中有夫妻协力的影响,据此其归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动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3]取得被动增值不需要人为地付出生产经营劳务,这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自然增值,包括将货币投放在某些产品上所获得的增值,如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古董投资、银行理财投资等等。被动增值不同于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因为增值收益部分与原物不能分离开来。
以上就是对于类型化的增值收益归属的讨论。法律虽然规定了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认定问题,但是没有明确其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才更应该使用具有原则性特点的“夫妻协力”来进行综合判断,对参与贡献和扶助义务等进行多元的参考,确定增值收益的类型划分和归属认定。
(二)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收益的类型化——基于产生原因
根据婚后增值收益不同的产生原因,增值收益还可以划分为自然的增值收益和人为的增值收益两类。即受夫妻协力原因产生的增值收益和非协力原因获得的增值收益。这一分类标准为增值收益归属的认定在立法实践中提出了一种新思路。
以《司法解释》(三)为例,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就是基于该增值收益本身落入自然增值收益的范畴而非人为财产取得作为依据来认定其归属的。也就是通过增值收益的获得是出于主观能动性或者客观被动性来判断其归属,自然增值基于非协力原因自然产生所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4]其实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方案中,就将夫妻一方是否对婚前财产的增值做出贡献作为该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的划分标准,最后没有采纳这一例外规定,其原因就在于“贡献”一词并非法律用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进行量化。但本文第一部分已经提到了夫妻协力与贡献之间的区别,“夫妻协力”对于增值收益产生的影响是法官能够通过在具体案件中夫妻一方的举证来进行综合判断的,仅仅基于司法操作的便利性考量便果断舍弃这一分类标准的价值正当性有欠妥当。
综上所述,虽然对于增值收益的分类标准不同,但在实质上对其归属认定的价值标准是相同的,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启示。基于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相互作用,同时兼顾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实现,在判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收益的归属时应当以“夫妻协力”共同财产所有制的价值理念为标准,而不能仅就财产收益本身的性质单纯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