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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地方政府的模式研究*
——基于社会公共服务购买的理念

2018-01-23汤竣博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法治法律

汤竣博

沈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概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形式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分担给各私人组织、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使其通过竞争来参与社会公共服务购买,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与政府资源的利用率。通过改变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来建设地方社会公共服务购买,以满足人民需求。社会公共服务购买的建设对于社会发展起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其治理,不仅影响政府建设,还关乎民生问题。在要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当下,法治思维已经成为政府行政的必须话语。怎么建设地方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是广大学者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人民的需求。总的来说,虽然在1995年中国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探索公共购买服务,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大量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如公共购买制度不健全,公共购买程序不规范、相关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和公共购买服务监督与评估采购系统不够完善等。此外,各地的许多城市都实行公共服务,但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

二、法律服务地方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模式

(一)全面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

全面信息公开是实现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公正、公平的前提条件与必然要求。首先对于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依据应该事先公开,主要是指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准予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文件应该予以公开,并证明其合法性。这样有利于民众对于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信任与认同,让更多的私人和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来进行竞争,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模式多样化。并且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购买过程也应该面向公众进行公开,这样可以让民众主动监督,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不公现象。并且政府应该严格招标,对于公开招标等相关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使各方参与者能够更了解、放心。民众的参与能够带来更多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完善购买机制能起到很多的作用。

(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要求推进法制建设,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然而要建设法治国家,应该先把建设和改革政府放在关键位置。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并且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等要求,做到有权有责,有权受监督和侵权赔偿等。地方政府在购买社会公共购买采用法律顾问制度能够进一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严格执法的行为。通过在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实现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为政府进行投资、购买、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建议,更好地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对于政府购买从法律角度出发,能够满足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法制建设提供保障。

(三)促进多元合作与提供法律保障

在过去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中,地方政府在我国购买公共服务中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结构单一,这样导致政府机关在购买公共服务时投入大量的资源,还造成了人力短缺、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通过让社会组织参与竞争,来丰富政府公共购买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治理模式,这与“多方参与和合作治理”的理念相一致,并强调了“多中心治理”和“协同治理”的理念。这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政府与私人或社会组织合作的过程中,对于服务供给者、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应提供法律保障,在实现公正、公开的同时,以法律为工具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消费者的满意度。只有实现效率、质量与安全相统一,才能使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的需求。

在要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当下,构建一条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法治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改变传统社会法治模式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在改变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模式和程序的同时,也要保证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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