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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浅析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公正多元化

沈 益

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浙江 嘉兴 314000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制度,也必须进行改革进步。尽管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某些问题上依旧无法做到完全公平、公正。因此,在以后的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制度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维护法律平等、公正的形象。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内涵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法律制度,其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1)调解人要在进行法律诉讼前,对当事人双方普及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相关知识,然后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工作,若私下调解不成,在进行进行审理;(2)在坚持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民事诉讼,并经双方同意后达成协议;(3)调解员需对双方建立的多个条件进行合理协调,以实现法律的平等性、公正性。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特点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至今已经较为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和许多人性化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具有的特点如下:(1)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范围广。几乎所有和民事案件有关的案件都可以利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只要当事人愿意,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先行调解,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调解不成后,再由法官进行审理,在这一点上,很好地体现出了法律的人性化;(2)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自愿特点。在整个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都必须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进行协议签署,不可强迫;(3)法律是相互的,法院知识在其中起指导和调节作用,只能尽可能促进双方达成都满意的协议。

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无法真正实现自愿原则

目前,普通群众对法律条文都不够了解,在民事诉讼中,个别调解员会在双方不了解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强制性让双方达成协议,这样很容易让人们群众觉得法律不公平,产生对法律的抵触性,严重的很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因此,在民事诉讼前,指导双方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详细的了解是很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自愿、平等、公正等原则。

(二)民事诉讼调解效率低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双方拒绝签订和解协议,就需要走审判程序。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民事诉讼的自愿原则,但是却很难实现民事诉讼和解协议的签订,浪费了人力、物力,也无法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真正的发挥出作用。人都是自身利益至上的,当事人一旦不满,调解协议就很难达成。

(三)民事让步后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民事诉讼调解不成,就需要进入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如果做出让步,就不能在之后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副官判断的公平、公正,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我国民事诉讼调审合一,调解人员也是审判人员,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导致我国调解成功率低的原因之一,严重限制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实现调解机制的多元化

在经济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影响下,我国社会呈现出矛盾多元化和复杂化特点,使得我国民事纠纷大大增加,导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民事纠纷涉及的利益面越来越广,要想解决民事纠纷就必须对各个利益方进行协调。民事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法院也无法将全部精力放在民事纠纷上,因此,实现民事诉讼调解机制的多元化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必须打破常规,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最终形成多元化的民事调解手段。

(二)补充和完善调节方式

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有些矛盾利用法律是无法完全调解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知识完善补充,以实现民事纠纷的完美解决。(1)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前,跟诉讼双方进行充分交流,详细了解双方的心理活动,然后选择合理的调解方案;(2)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及时的把握双方的心理变化,确保诉讼工作顺利开展;(3)审前调解应该得到足够重视。能够不经过审判阶段就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压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监督法院处理案件的公平、公正,有效地维护诉讼人的利益。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理念,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法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五、总结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性,保证人民利益。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需要根据国情不断改革和完善,以更好的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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