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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质与量
——以刑事辩护为视角

2018-01-23杨尚熹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辩护权刑事法律刑事案件

杨尚熹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2

一、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在特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指定执业律师通过减免诉讼费用的方式,承担刑事辩护帮助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法律服务的司法制度。而辩护权则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基础,因此只有在辩护权的视角下我们才能更清晰的认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那什么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质,决定质的因素有哪些?通常意义上讲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是指诉讼过程中的有效辩护问题,但对于有效辩护的判定标准却缺乏一个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标准,而标准本身其实就是对有效辩护决定因素的明确。

刑事法律援助的量,顾名思义,通常意义上就是指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这个数量怎么判定?这就需要一个相伴随的概念,就是辩护率。辩护分为自主辩护和他主辩护,这里讲的辩护率主要是指有律师辩护下的情形,也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所有刑事案件中有律师辩护的案件有多少,以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占整个需要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率问题。那决定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率的因素主要有哪些呢?这一问题的决定因素有很多,比如一个国家可以从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人数的多少,法律援助经费的分配,国家法律对于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对辩护权的限制等问题都会成为影响这一问题的因素。

二、我国现阶段质与量存在问题

根据相关统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案件只占所有刑事辩护案件的20%-30%。不仅如此,自2004年到2011年,法律援助案件占全部刑事辩护案件的比例还呈下滑趋势,从24.23%下降到20.98%。相比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对辩护权的诸多限制,比如刑法中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让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中缺少安全感,并且实践中缺少证据辩护、没有程序辩护、羁押场所不中立也多有发生,大大限制了律师正当权利的行使。最后,我国的辩护律师至今没有庭审辩护中的言论豁免权,据统计,因办理刑事案件遭到公安、检查机关追究的案件直线上升,其中错案率也呈现直线上升趋势,严重挫伤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以上这些因素都十分不利于有效辩护的实现。并且实践中由于办案经费的问题和体制机制的问题,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经常出现直接出庭“读模版”的现象出现,这是我国现在刑事法律援助在有效辩护层面存在的最大问题。

三、质与量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分析

辩护权是有效辩护的基础,从现实层面上来看,解决辩护率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更为迫切。上文中已经提到,影响辩护率的问题很多,但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经费的问题,由于立法以及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因此从这一因素着手进行解决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一直是各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我国也不例外。相比于其他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起步最早的,在体系上也是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但法律援助的经费一直居高不下也一直是英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瓶颈所在,由于在具体国情上我国与英国的巨大差异,虽然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要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完全充分保障,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的困难之处。而刑事法律援助事关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投入,至少与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相同步应该是可以做到的,在具体的实践上,我们可以一定程度上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就是国家出一部分资金,同时申请人自负一小部分。而现实中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大多经济困难,特别是盗窃、抢劫、抢夺等经济型犯罪,因此考虑到现实中申请人的经济条件,笔者认为可以分情况解决,有能力的自行支出一部分,没有能力负担的由社会基金进行一个合理的分担,如果申请失败也不予返还并划入社会基金,申请费用算作申请人的债务由申请人日后偿还,这一做法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费问题的改善以及辩护率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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