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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在破产法领域的法律分析

2018-01-23胡琪靖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撤销权银行贷款借款人

胡琪靖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

一、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含义以及法理依据

(一)含义

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是指银行在贷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存在违约、可能违约、丧失还款的能力可能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形时,银行可以利用该条款使得贷款提前到期,停止放贷并要求借款人清偿贷款或者直接扣划借款人在该银行的存款。

(二)法理依据

1、《贷款通则》

2、《合同法》

3、《商业银行法》

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加速到期条款的触发因素

(一)违反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

(二)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先期违约

(四)交叉违约

三、先期违约与破产原因的真实性

先期违约是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重要触发因素,对于这种触发因素的适用要谨慎的进行斟酌。在苏州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因为某甲大型公司的老板携款逃跑,公安局办案人员就到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乙公司进行调查,并与乙公司的老板在其办公室询问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实际上甲公司的老板逃跑与乙公司没有关系,但是因为去乙公司调查这件事经过大家的以讹传讹,最终使得与乙公司有贷款合同的丙银行得知该重大消息。因为这件事情,丙银行以债务人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为由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这个合同的提前到期使得乙公司的资金链断裂,乙公司走向破产。由于一个不属实的消息,使得经营状况很好的乙公司走向死亡。

四、加速到期条款与破产机率的增加

银行贷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具有一定的积极的效用,使得贷款人可以优先于其他的债权人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有利于提高自身获得清偿的比重,而且有利于贷款的安全,但是其消极作用在破产法领域尤为明显,加速到期条款增加了债务人破产的机率。

由于贷款人的优势地位,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许多有利于自身的权利,这些加速到期条款内容多样、复杂。在商事活动中,任何的举动都是有风险的,债务人可能无意或者有意的触发加速到期条款。当这些加速到期条款产生效力的时候,贷款人可以单方面的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尤其是在规定了交叉违约条款的情况,只要任一债权人的债权合约出现触发加速到期的因素,就会使得所有的债权一律到期,从而使得债权人竞相争夺债务人财产。并且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都是有资金规划的,可能一个贷款的提前到期会引起整个资金链的断裂。当出现资金链短缺、债权人纷纷来讨要债务的情况时,即使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再好,对于这种情况,债务人股东往往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使得债务人的破产的速度而关于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要进行一定的规制。

五、加速到期条款与破产撤销权

以上讨论是加速到期条款在债务人破产之前的问题。当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加速到期条款是否能受到破产撤销权的规制成为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适用之后,债务就已经到期了。鉴于此,笔者认为,加速到期条款与《破产法》第31条中的规定的有关对偏颇清偿的破产撤销权并不冲突。

至于32条规定的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破产撤销权能否规制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是需要深入探讨。在理论界,两种观点,每种观点都有支持自己观点的充分的论据。个人认为,要做到正当合理的行使破产撤销权,应该把主观因素当作一个要件,即当银行适用贷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时需要主观是恶意的。但是想要证明银行是善意或者是恶意,在目前的情势下来看是比较困难的,有关主观善意或者恶意的证明标准也是必不可少的。

六、对加速到期条款的规制

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应该考虑利益的平衡,银行作为优势方,在贷款合同中设置的条件对于债务人而言是比较苛刻的。在民商法中,公平原则是较为重要的原则,在适用加速到期条款的时候要注重利益的平衡。过于苛刻的设置和适用,会增加债务人破产的机率,会增加进入破产程序的主体的数量。

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营业务,银行制定加速到期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贷款安全,所以在对加速条款规制的时候,在保护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时候,也不能忘却本身制度的设立目的,要考虑贷款安全,以及背后的金融安全。对二者要进行兼顾,不能造成反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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