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公益诉讼 助推劣V类水治理
2018-01-23汪哲
汪 哲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一、劣V类水治理现状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我国的地表水按功能高低分为五类。劣V类水实际上就是水质比V类还要差的水。劣V类水治理面临的主要困难,一是排放问题,一是监管问题,只有从源头上遏制排放提高监管,才能更好地促进劣V类水治理,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正是通过检察监督的方式,对排污源头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双管齐下的监督,对排污单位与个人具有震慑作用,对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从而对劣V类水的治理起积极推动与司法保障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环保工作水平。
二、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里特指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围绕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展开。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和个人,也可以不作为原告,而是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引导、支持、建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动员社会公益组织深度参与,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公益的格局。
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展开。检察机关可向不履职或履职不当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起诉前程序。对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仍未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当行为进行纠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针对的则是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未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通过法院判决被告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
三、水污染治理公益诉讼试点经验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期两年的时间内,国家在13个省市自治区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累累成效。试点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突出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的保护,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527件,其中涉及环保部门1596件,水利水务部门588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检察机关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入手,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以
公益诉讼为刃,剑指舆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老大难”问题,为解决水污染问题、保护水源环境提供了坚定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
四、以公益诉讼助推劣V类水治理
浙江作为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的诞生地,剿灭劣V类水、还家园碧水蓝天意义十分重大。当此之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顺应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既为治理劣V类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也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助推劣V类水治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第一、出台相应文件促进劣V类水工作。以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为主导,出台相关文件,要求践行绿色司法,充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大对涉及水环境保护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监督,推进水环境资源整治,为打好“劣V类水剿灭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协作机制。在开展涉水公益诉讼方面,与法制办等部门建立常效性联络机制,加强与辖区内各行政职能部门与法院的协调配合,以及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协作,共促依法行政的环境。
第三、强化对劣V类水相关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设立涉水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切实保障公益诉讼的执行效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督促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要求依法履职的书面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整改、不纠正的行政机关,支持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益诉讼,而对于公益诉讼的裁判执行,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裁判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职责,对不执行生效裁判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四、努力营造以公益诉讼促劣V类水治理的舆论氛围。引导群众关注并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对劣V类水相关违法或不作为线索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举报反应。同时,各新闻宣传部门能及时宣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成效,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监督和评价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