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
2018-01-23王艺霖
王艺霖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对刑事相对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的同时,也会使百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必须建立并且不断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从而降低错误发生的几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对刑事冤假错案产生原因思考
(一)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
1、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在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冤假错案的产生,极大多数始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
2、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除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收集的错误,冤假错案的产生还受到审查错误或裁判错误的影响。即使在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证据的串联方式不同也会导致还原事实的不同结果。
3、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难以保障。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对刑事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害,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与其说这是冤假错案发生的结果,不如说对刑事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忽视更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深入探讨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裁判三个阶段环环相扣,每个阶段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发展向错误的方向进行,这些直接原因背后的根本原因更值得重视和检讨。
在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追求所谓实体公正的大前提下,一旦命案发生,就会产生来自于社会的巨大舆论压力,而命案侦破政绩化又会对司法机关造成“快破案”、“快定罪”的错误引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结合过程中,顾此失彼的现象就频频出现,再加上这些外部因素的作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缺陷环节一一体现出来。想要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站在客观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的现状。
二、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分析
我国的冤假错案预防机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死角,如果这些死角不加以重视,将长期阻碍我国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发展。
(一)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理念错位。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存在普遍的主观定罪现象,遵循有动机即是凶手,先确定凶手再找证据的最简单的思维逻辑。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并未深入的贯彻到司法工作中。
(二)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前文所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硬性要求其实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完全落实,想要我国法律中的规则和原则真正融入到司法实践中,避免违规违法现象,并非易事。
(三)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然而事实上,在真正发生刑事案件时,公检法三机关同时受到来自当事人及家属、社会舆论和上级机关的压力,此时快速破案结案,对于这三个机关来说,有利而无害。
三、对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的改进思考
对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的改善,需要经过全面分析、统筹思考,最终才能对症下药,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对我国相关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一)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是改善我国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的必要措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考核制度。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其次,完善司法工作人员上岗培训机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在上岗之前根据职位的不同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品格与职业素养。
(二)完善问责制度。我国的问责制度并未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以杜绝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的现象。完善问责制度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强化法官责任追究制。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施行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大进步,对防止冤假错案产生的作用十分可观;加快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推行不仅能使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得到合理的规范,更能促进检察机关对侦查环节的监督,有效避免非法收集证据的现象。
(三)充分保障人权。一国法律的强大不仅仅在于对国家与社会的捍卫,更在于对每一个公民权益的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对形势相对人的申诉权、辩护权以及辩护人辩护权的保障也是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的改进措施之一。
一旦发生刑事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我们不能一味的等待迟来的正义,更应该着眼于冤假错案的防范,在每一个冤假错案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透过现象分析我国法律体制存在的本质问题。我国立法与司法体系均在不断升级,如果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加以改善,将会在预防冤假错案的进程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