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风险与监管
2018-01-22王婧璇
王婧璇
摘要: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领域方面呈现几何级增长态势,其对我国传统金融业领域的业务经营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并将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深远的综合影响。本质上,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彻底改变金融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可以说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发展基础上的理念及思维流程延伸。但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特性,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技术风险都更加凸显,更需要完善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本文就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展开详细论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本质 风险 监管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以及相关移动通信技术,积极开展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等业务的金融模式。目前,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存在意义,然而,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及道德风险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性及行业冲击方面带来不确定性,必须要从多方面入手,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其健康运行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分析
本质,是指事物所固有的基本属性。就目前发展情况而言,互联网金融没有彻底摆脱金融本质特征,仅仅是传统金融在多个业务环节上的创新升级。换言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能够对传统金融造成实质性的颠覆,不能够脱离其本质[1]。在现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借助互联网手段日益完善金融服务,拓展金融渠道,实现金融服务层面的多元化发展。现阶段,之所以会出现互联网金融已经具有“颠覆性”本质的言论,主要是由于对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期间的制度要求、体制环境等方面的分析不够。
首先,金融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属性。尽管互联网金融在融资与支付模式、结算与产品供给方面都与传统金融有了明显区别,但融通资金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将余额宝作为案例进行分析,第一,余额宝所具有高收益以及高增长特点,必然存在一定的制度基础支持,尤其是中国利率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发展。第二,余额宝增长,存在特定市场结构,运用余额宝,能够使普通大众逐渐发展为资金市场供给者,并获得相应收益回报。第三,余额宝在市场上的发展存在产品竞争基础,由于金融市场稳健性收益产品相对较少,运用余额宝能够为普通投资者带来流动性强且收益性高的货币基金。尽管余额宝实现了高速规模发展,但本质上依然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和传统金融理财产品没有本质不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罢了。
其次,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和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发展的眼光看,金融是一个动态的事物,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最早可以推算到周朝的赊账机构——泉府;南齐时出现了抵押放款的“质库”,最后发展成当铺形式;明朝开始出现票号、钱庄等金融机构;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更加多元,包括银行以及各种金融组织。由此可见,金融的表现形式是时代发展的结果,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进步下的产物,其本质上没有改变金融的属性。
再次,电子货币是互联网金融的流通形式,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金融行业离不开资金的流通,电子货币应运而生。从目前最流行的支付宝、微信、P2P平台等网上银行业务都属于电子货币的应用范畴。本质上与纸币货币并无不同。金融发展到今天,货币经历了物物交换、贵金属货币(黄金白银等)、纸币阶段。而互联网金融电子货币的产生,是货币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大大提升了货币支付的便捷和快速。电子货币就是一种采用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其基本属性是不变的。
总之,互联网金融不能够称之为独立化的生态体系,不能对传统形式的金融体系构成颠覆性威胁,反之,可以实现传统金融以及互联网两者的融合创新。金融创新包括新技术的应用创新、互联网背景下新方式新形式的创新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制度创新与管理变革。在我国金融体制不断改革创新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需要更多地回归传统形式,发挥补充作用,注重对信用体系弥补以及服务实体经济。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实行资金融通的一种金融方式,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互联网本身的安全技术风险和互联网企业在工作中应用技术缺陷风险。
互联网作为一个高度开放的网络平台,直接面对大量的客户或非客户用户,在提供查询、交易以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内联网与外联网之间的连接需要高度的技术安全性。否则很可能受到黑客攻击,遭受来自网络外部以及内部可能的病毒入侵,从而带来客户资金损失以及系统风险,危害金融安全。其次,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应用越来越廣泛。机器学习、语音识别、神经网络等技术的运用,可以为金融企业在智能客服、产品服务、客户评估、风险评估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但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缺陷也会带来一定的误判风险和泄露风险。比如一个算法交易程序的错误或一个数据输入的微小抖动,都会带来系统误判和操作误判,从而给资金融通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有着更大的信用风险,比如众多的网络借贷企业,它对客户的信用审查制度、担保制度以及借贷制度都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基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监管不力、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也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存在信用风险,部分P2P企业跑路就是这种风险的释放。而关联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众多当事方使得违约后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较难以认定,加大了信用风险。比如P2P担保问题,有平台自身担保,有控股或持股相关机构担保,有第三方担保等多种模式,这些关联性交易更容易产生信用风险,也加大了系统性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道德、隐私及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结构和体系各异,有着更为复杂的管理体系,同时透明性不够。缺乏透明的操作会引起掩盖损失、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系统防范漏洞、对客户资料的管理漏洞,极易引起客户私人信息泄露,给客户带来损失或困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法规问题,我国互联网监督管理制度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面临复杂的法律监管和行业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析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第一,国家层面大力出台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及最终目标措施;第二,从分业监管以及机构监管发展情况出发,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出针对性以及可行性都相对较强的监管条例[2]。第三,健全监管协调管理机制,实现功能监管与综合监管之间的统一发展,尤其是增强一行三会以及工信部间的协调性。第四,强化信息技术管理,重视风险监测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应急预案。
(二)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从中反映出体制层面的一些弊端,例如金融要素价格不能够实现市场化、市场信用缺失以及稳健性投资工具少等。针对上述问题,中央政府致力于全面深化改革相关金融体制,加强市场体系管理,尤其是金融要素价格、基础设施管理以及消费者保护管理等,实现互联网金融规范化运行。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主要是指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安全权以及选择权等的权益,最終制定出来的公平交易、个人隐私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规定,并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针对消费者实际情况,加强定期现场检查以及评估管理[3]。实质上,行为监管往往会运用问题预防的方法,在行为经济原理指导下,及时纠正行为偏差,加强金融机构相关行为及产品管理,进行科学干预,增强其规范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已经在我国范围内展开创新热潮,例如各种P2P以及众筹等金融创新。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创新发展,其监管问题日益凸显,甚至呈现野蛮生长以及无序竞争的趋势,从而使行业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不利于经营管理。所以说,互联网金融本质与监管逐渐发展为国家监管部门关注重点,要求相关人员运用科学化措施,通过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以及强化行为监管等,提升监管水平。从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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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玉,卢国彬.互联网金融:本质、风险及监管路径[J].金融发展研究,2016,(1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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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第五十八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