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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及防

2018-01-22范胡静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防范建筑业

范胡静

摘要:“营改增”自试点到实施,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在使一些行业得到实惠的同时也加重另一些行业的税负成本,就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税收风险,本文对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就税收风险如何防范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防范

基金项目:温州市科技局公益性软科学研究项目“营改增”对温州建筑行业的综合影响及可能的对策研究(编号:R20160025)

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仅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减轻税负、调整资本结构、优化税制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及上下游产业的统合,促进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管理、经营管理模式及财务管理方向将产生重要影响,但同时也面临诸多困境与风险,必须加以重视。

一、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1.部分建筑业税负不降反升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应平均减轻80%左右,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部分建筑业税负可能不降反升。主要的原因在于,建筑业施工成本居高不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先行支付的税金将由3%上升到11%,如果增值税税款进项抵扣受到时间和有关条件的限制,那么,建筑企業的施工成本将进一步推高,其税负将会大幅提升。

2.进项抵扣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建筑业项目成本构成中劳务成本约占总成本的比例在20%-30%,如果建筑企业无法在一段时期内取得劳务分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最终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将转嫁给施工企业,劳动力成本将会提高。其次,建筑企业一般工期比较长,建筑材料品种丰富且比较分散,通常情况下,很多建筑所需材料会在建筑施工所在地进行采购,供应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这类企业基本采用简易计税,都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虽然可以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复杂性上升,使建筑企业的进项抵扣难度加大。同时,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80天,在建筑业施工作业中,建设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之间常常存在相互拖欠货款的问题,导致货款的结算期难以把握,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工程报价难确定

建筑业大都存在施工周期长、账期长,利润低的问题,如果净利润再降低则企业周转就非常困难。“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对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要求比较简单,不涉及抵扣进项;“营改增”后销项税为价外税,对工程进行核算需要计算销项税和抵扣进项税。例如“营改增”前,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按建筑业11%税率换算,“营改增”后,该建筑企业营业收入为900.90万元,收入下降9.90%。同时在进行工程报价时,由于比较难以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而也就无法准确预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也就无法准确估计企业的利润。

4.计税方法难以选择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计税法,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一般计税方法,但财税36号文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即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这类建筑企业既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到底哪种计税方法更适合呢?简易计税方法看似征收率只有3%,税率小相对税负也轻,但是如果选择一般计税虽然税率高达11%,但是进项允许抵扣,从而大大达到降低建筑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在“营改前”前,建筑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通常会选择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营改增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而在施工单位承接合同前,就要与供应商就主要材料的购买达成一致,采购价款中包含运费的方式,尽量都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税率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立新的定价机制

建筑企业应充分认识“营改增”对定价策略的影响,通过恰当的定价策略,尽量降低成本,争取自身的收入不受影响。在采购时,应尽量争取让供应商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自身的采购成本。在工程方面,建立“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通过调整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改变建筑工程的定价、计价和结算方式,合理地将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转移到工程造价上,实现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3.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比较上的时候,同时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特别是提供单独的建筑劳务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对于采取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筑企业而言,由于简易计税无法抵扣上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同一集团内,上下游企业各项业务能够有效合理匹配,建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达到进项可以抵扣销项的目的,减轻企业税负。

总结

“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作,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认识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降低税收风险,提高建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景燕.“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风险控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7-02-05.

[2]李清强.浅谈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控制[J].财会学习,2017-07-25.

作者简介:

胡静(1982.10- ),女,汉族,温州,本科,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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