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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教材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2018-01-22孙铭悦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

摘 要 目前,图书复印已经成为众多学生获取教材的重要途径,在大学校园里,复印教材这种行为更是普遍盛行。但是,对于这种现象存在的合法性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成为争议的热点。本文将首先介绍合理使用制度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而对私人复制教材行为进行分析。最后,本文将对教材著作权的保护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 教材复制 合理使用 著作权

作者简介:孙铭悦,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35

目前,在大学校园里,通过复印来获取教材的现象普遍盛行。由于复制教材价格低廉且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高校师生选择使用复制的图书来替代正版图书,从而达到最大化的使用效益。就笔者自己而言,之前学习大学英语时需要订购一本听力教材,网上所卖的价钱是30多元,而复印则只需十几元,价钱相差了一倍之多,后来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选择了多个英语班统一复制教材,数量高达几百份。对于这种大规模的图书复制行为目前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论,当谈到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评价时,有人认为这并不违法,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中“合理使用”的范畴,也有人认为这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应当加以制止。那么,大学生这种私人复制教材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从而构成对著作权的限制?亦或是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又该如何处理?本文将就私人复制教材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论述。

一、 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设置合理使用制度,在于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特定情况下以此来构成对著作权权能的限制。根据理论依据、法律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差异,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常被总结为两种:开放式立法模式与封闭式立法模式。

(一)开放式立法模式

合理使用的开放式立法模式也称抽象式立法模式,是指法律抽象总结出合理使用的一般标准而不是穷尽所有的适用情形,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空间。

开放式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这种标准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和接受。其具體标准是: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此外,《尼泊尔公约》也确立了三步检验的原则,所包含的三步是指:第一步,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二步,复制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第三步,必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复制,不能随意允许复制。

开放式立法模式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原则性的规定判定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这种立法模式的适应性很强,可以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关系。但同时,灵活性的反面则是不确定性,合理使用的标准弹性过大也会导致公众对合理使用预期的不确定性,进而会影响公众对于作品的使用,甚至会对文学作品的传播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 封闭式立法模式

封闭式立法模式主要指法律穷尽式地列举合理使用的情形,通过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德国著作权法》第45-60条详细列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包括司法活动中的使用、学校广播中的使用、时事报道中的使用、对报纸文章和广播评论的使用等多种情形。对于个人使用或其他自用的复制,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需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除手抄复制外,一本书或一份期刊都不得完整地复制,供个人或内部使用的复制品不得传播和用于公共交流。我国的立法模式也可归类于封闭式立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而此项条款也成为一些人复制教材的法律依据。

这种立法模式对可以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使公众在利用作品时产生了一个合理的预期,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预期性的判断。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立法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面对日益变化发展着的社会,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出现一些法律所无法预料到的新情形,而这时过于详细的立法则无法对此进行调整与规范。

二、 私人复制教材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但同时我国法律也对此项权利进行了限制,即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如果援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校学生复印教材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需要,从而认定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而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似乎并无不妥。但是,作者辛辛苦苦创造出的作品却被他人以学习研究的名义为由而进行大量复制,这种大量复印教材的行为又确实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这样看来这种行为又似乎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面对着这样一种矛盾的局面,笔者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并明确了自己的观点,即大量复制教材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目的上看

笔者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进行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使社会公众能够共享文明成果。因此,尽管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能的一种限制,但是在此制度中,使用者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亦有“限定”。“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对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即是要求使用者负有不损害创作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笔者认为,能够进行合理使用的前提必定要基于对著作权人的有效保护之上,在看似“合理使用”的情形中,如果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障造成了极大干扰,则应遵循优先照顾著作权人的原则,以保护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从而为推动作品的创作提供法律保障。endprint

(二)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上看

第一款的规定是从使用目的上进行界定,而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理论上只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三种目的之一就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此项条款并不是复印教材的避风港,具体适用此项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限制。首先,使用作品是为了个人的需要,笔者认为这里的个人使用应当指用于自己的私人领域,而大学校园是一个高度流通的公共领域,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学习而复印相关资料并无不妥,但是当这种行为扩展到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空间时,这种行为存在的合法性就值得推敲。其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一个大的前提,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教材是通过辛苦研究而得来的科研成果,著作权人理应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而高校学生大量复制教材的行为毫无疑问会造成著作权人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使著作权人本应得到的回报大大减少。如果只是为了个人学习需求而进行少量的复制则并没有禁止的必要,但当这种现象成风并极大地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时,便不能单纯地定性为“合理使用”。

(三)从产生的影响上看

目前高校师生复印教材的行为的确十分普遍,但是并不能因為一种现象显而易见便认为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不能让法律规定成为规避侵权法律责任的借口。基于高校师生的角度,这样的复印行为是在一个较为广泛的空间内产生的,人群对人群的影响大,在利益的考量下,由此可能导致大量师生选择私人复印教材而非购买正版图书;基于复印店的角度,虽然复印店的功能是为公众提供复印的便利,但是一旦默许这种现象的存在,复印店相当于在另一种程度上免费获得了作品的“发行权”,其极有可能通过大量复印教材来获取不当利益,这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基于作者的角度,其付出大量时间、大量精力创作的作品无法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将严重打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进而阻碍社会知识的进步。因此,在考虑一个行为存在的合法性时,也应当对这种行为所能够造成的社会影响作出预期性的评估,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在法律上予以准许或禁止。

三、教材著作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明确了自己的观点,即这种大规模复制教材的行为在很多情形下难以界定为“合理使用”。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又难以禁止,由此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有些作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降低教材价格或者推广二手书等。笔者认为这样的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最根本的仍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有适当调整的必要,可以首先确定一个概括性的规则再列举一些具体性的规定,采用“规则加详细列举”的模式。对于教材著作权的保护,在具体规定没有涉及的情况下,通过原则性的标准予以衡量。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尚未涉及“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美国合理使用的“四要件”可以作为我们参考的依据。

(一)使用作品的目的

对于教材的使用,要基于正当的目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基于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是为正当之目的。但现在不少国家规定,凡是为娱乐目的而复制,即使是个人使用,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为了欣赏而复制教材,这样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则有待考量。

(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首先,对于教材的使用,应当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其次,教材较之以一般公众为发行对象的作品也不相同,它针对的是特定的适用人群,当为了教学活动而进行复制时,教材的特殊性也应当成为作出判断的考虑因素。

(三)使用作品的程度

对于教材使用的程度,可以从数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分析。关于被使用教材的数量,可以从其复制的份数等角度考量;关于被使用教材的“实质性”问题,应当考虑使用的是否是整个教材的核心内容或者其使用的内容及表述在整个教材中是否具有重要价值。

(四)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

复制教材这一行为,对教材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是“合理性”判断标准中最重要的因素。如果大规模复制一本畅销教材,即使其基于教学研究的需要,也必然会对著作权人造成市场损害,这时就不应当视为“合理使用”而是应定性为侵权行为。当然,著作权人负有容忍因他人使用行为而造成的轻微损害的义务,只有当这种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才应被视为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赵海燕、田玉忠.著作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兼论著作权法的修订.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李庆宝、张艳. 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知识产权.2013(7).

[4]罗尔斯. 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庄志博. 教材私人复制行为的法律分析——兼论教材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出版.2014(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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