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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驾乘关系的检验分析2例

2018-01-22谢步高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期
关键词:痕迹交通事故

摘 要 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肇事车辆驾驶人员的判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确定,关系到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涉及到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在交通事故检验过程中,充分利用驾乘人员特征性损伤、车辆痕迹及事故现场路面痕迹的同时,将其它各类痕迹,如生物物证、化学物证,纳入到驾乘关系的判断活动中,与人体损伤痕迹、车体痕迹协同作用,是科学、有效明确交通事故发生瞬间的具体形态和驾乘关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交通事故 驾乘关系 痕迹

基金项目:本文为福建省教育厅《交通事故中驾乘关系分析的痕迹研究》(项目编号JBS14038)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谢步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兼职鉴定人,研究方向:物证技术与证据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33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增长引起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其中驾乘人员在交通事故的伤亡人员中占很高的比例。为明确事故成因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分析判断交通事故机动车内人员的驾乘关系是必需的。另外,在部分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由于某些原因(如酒后驾车、服用违禁药物后驾车、不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后为获得保险理赔及逃避法律追究,让乘员或其他人员谎称为驾驶员的情形时有发生,以及其他涉及保险诈骗的行为。

一、案例简介及检验分析

(一)案例一

1.案情简述:2015年9月某夜,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车主林某在驾驶沃尔沃牌S60型小型轿车通过市郊某路段时,因夜间光线较差,加之路况不熟,导致轿车与路边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端严重受损,安全气囊炸出,车主及乘车人王某两人无受伤。保险公司在接到交通事故并发至其事故评估系统后,系统提示该案件非正常出险概率较高,且理赔金额可能较大。保险公司在派出现场查勘人员的同时,连夜向鉴定机构委托协同勘验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我们与查勘人员共同向车主了解了具体的事故过程,查勘人员对车主叙述过程记录在案,并签字确认。

2.车主陈述的事故过程。事故发生时,车主本人驾驶事故车辆,因其对事故路段的路况不熟,加之夜间光线不佳,在紧急避让路中突然串出的流浪狗时,突转方向盘致本次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两人都有系安全带,且无受伤。

3.痕迹检验。(1)车体痕迹检验:小型轿车车头受损痕迹严重,且受损区域主要集中与右前区域。车头前保险围板右前破裂严重;右前大灯组件破裂缺损;右前翼子板弯折,表面附有明显外来物痕迹特征;内保险杠向后弯折变形,后方水箱破裂;车内前排安全气囊炸出;主副驾驶位安全带处于外拉伸展状态;前挡风玻璃未检见明显破裂和附着物痕迹;底盘部分部件表面检见明显碰刮痕迹。(2)碰撞物痕迹检验:事故现场的石块堆体积较大,由大小不一的若干石块组成;石碓最高处为60cm;石头表面检见明显碰撞痕迹,部分区域有疑似黑色油漆状物质附着,且有水印和油质印痕残留。(3)路面痕迹检验:在车头附近区域的事故路面有大量大小不一的散落物,以及水质和油质印痕分布。(4)人体损伤检查:事故发生时间为9月,福建气温较高,故事故发生时车主林某及乘员王某都穿着短袖上衣,手臂、头部均未检见明显碰刮伤痕。

4.痕迹分析。在将事故现场石块形态、位置与事故车辆受损痕迹形态、空间高度进行初步比对,发现二者痕迹特征存在对应关系;结合附着物痕迹特征,进一步确认了事故现场石块与事故车辆受损痕迹之间的对应关系。另根据现场散落物分布形态特征及水印痕迹分布情况,基本可判断此现场为事故第一案发现场,排除了伪造事故现场的可能。

5.驾乘关系痕迹分析。因两人恰好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保险,保险公司通过内部系统确认二者都有合格驾照,不存在因无证驾驶的情形。因现场勘验时两人体表未检见明显伤痕,无法直接判断两者驾乘关系,难以否定车主对驾乘关系的陈述。但在进一步分析安全带外拉状态时,考虑到事故发生时速度较快和车内两人少着衣的特点,初步判断两人上身有形成安全带系痕的可能性,要求对两人上身伤痕情况检查。检查发现车主右肩有明显搓痕,王某上身左侧有硬物挤压痕迹(王某脖子配有体积较大的黄金首饰)。根据主副驾驶位的位置与两人上身受损痕迹特征比对,指出车主对驾乘关系陈述不实。事后车主承认朋友聚餐时其虽未饮酒,但吃了含有酒精成分的醉虾和酒蛏,事故发生后便请乘员王某冒充驾驶员,以避免酒驾处罚,获得事故保险赔偿。

(二)案例二

1.案情简述。2015年7月某日,一辆行驶中的两轮摩托车左侧在某路口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刮,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由于事发地点较偏僻,加之案发时间处于凌晨5点左右,路上无行人,事故现场缺乏目击证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两名伤者均坚持表明死者为事故时的驾驶员,且为避免遭来往车辆碾压的风险,交警到底现场时三人位置均有移动过。但死者家属提出若干理由对此说法予以反驳。随后事故由交警大队委托至鉴定机构,我们对事故现场、车体痕迹、涉案人员的伤痕进行了全面检查分析。

2.两名伤者陈述的事故过程。事故发生时,三人同乘一辆两轮摩托车,由死者陈某驾驶。事故发生时,三人闲聊,不知何故车辆有些失控,兩轮摩托车与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侧面刮擦后倒地,因速度较快,导致两人受伤,驾驶员陈某死亡。事故发生时三人都未采取安全措施。

3.痕迹检验。(1)两轮摩托车整体受损程度较重,主要集中于车头及右侧车体。前大灯、前围板均检见明显破裂缺损痕迹,车右侧车把手表面检见明显的倒地刮擦痕迹,护栏、导流板等部件右侧表面检见明显倒地刮擦痕迹。(2)碰撞小型轿车右前翼子板表面检见水平方向凹陷痕迹,距地垂直高度约77cm,表面附着黑色胶质物质;距地垂直高度约80cm处检见鱼磷状疑似人体表皮剥脱附着物。(3)因事故现场为开放性道路,地面痕迹分布散乱。道路路面距离轿车左侧车尾2.35m处起检见明显新鲜刮擦痕迹,痕迹长度6.28m。(4)人体损伤检查。三人体表均有形态多样的损痕分布,伴有血液渗出;死者头部破裂,部分头皮缺损;重伤者头部检见划痕,伴有流血现象。endprint

4.车辆痕迹分析。本案根据车辆痕迹积极人体损伤特征分析,结合事故发生过程中两轮车与驾乘人员的运行轨迹,未能明确死者为驾驶员,亦未排除轻伤者为驾驶员的可能性。

5.化学物质检测分析。对小型轿车右前翼子板表面附着黑色胶质物质进行化学检测,其物质类别与两轮车左侧把手物质成分一致,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两车之间的刮擦关联。

6.DNA检测分析。对小轿车右前翼子板表面的鱼磷状疑似人体表皮剥脱附着物进行DNA检测,结论支持其为死者左手遗留。两轮车把手高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的左手高度,亦支持DNA检测意见的结果。

二、讨论

(一)及时客观全面地勘验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是个开放性环境,它决定了事故痕迹勘验一定要注意及时性。尤其是在繁忙的交通路段,及时勘验现场是极为重要的。勘验事故现场时,勘验人员要根据事故形态和痕迹勘验要求,尽可能地按照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本来面貌如实地收集、记录和固定。在痕迹勘验分析过程中,痕迹勘验分析不仅注意哪些明显的痕迹、物证,而且還要注意发现和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细小痕迹和微量物证,尽量不疏漏与事故有关或可能有关的细微痕迹。为保证痕迹勘验的全面性,勘验工作应按照县整体勘验,在局部勘验,最后个体勘验的程序,实现对现场环境、现场方向、位置的准确记录判断,对交通工具和人体损伤的全面细致了解固定。 只有及时客观全面地勘验现场,才能为后续痕迹比对分析奠定良好基础。另外,为保证痕迹勘验的合法性,不仅要求鉴定机构和委托单位及时建立委托受理关系,履行合法工作程序,而且要求痕迹勘验技术人员在勘验前后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合理进行勘验。

(二)了解事故过程,并记录在档

技术人员在实地勘验完现场痕迹后,尽可能地与事故相关人询问事故的前因后果,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后车内人员对现场环境、车辆、人员的处置情况,了解事故现场是否存在人为变动的情形。针对车内人员的询问,尽可能单个分开询问了解,就其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内的活动情况、事故发生时所坐座位、事故发生后离开车辆等情况,并详细记录在档。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发现车内人员陈述与事故现场痕迹明显不符、车内人员之间对事故发生过程叙述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形,技术人员此时亦不宜指出,而是就他人陈述如实记录下来,并由当事人认真阅读后签字确认。这里需要指出的,车内人员对事故陈述的不实之处并不必然是其故意误导技术人员,也可能是观察、记忆出现偏差。如何区分当事人是存在故意行为还是记忆、叙述等问题,技术人员应结合事故具体细节,合理把握。为此,在问题设计和分析过程中需认真对待,注意区分此类问题。

(三)转变思维

在一般交通事故中,痕迹鉴定技术人员根据事故现场痕迹勘验照片、现场记录,能很好地分析解决事故痕迹形成方式和事故发生状态,为责任认定提供很好的技术依据。但在涉及事故时驾乘关系的分析确定中,仅根据事故车辆痕迹勘验和分析比对,是基本无法实现的,而且有时甚至给报告使用者以错觉——事故相关人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这给整个事故认定带来了严重的方向性错误。因此,技术人员在勘验车体痕迹和人身伤痕时,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去发现、勘验痕迹,而是要对充分考虑是否存在替驾的情节存在,哪怕事故现场只有1人在事故现场。这点是在很多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分析过程中经常疏忽的地方。

(四)运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勘验技术

在交通事故中,时常有不少痕迹是很不清晰的,运用肉眼和一般方法很难发现。这时应采用先进的紫外、红外照相技术去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如方向盘上遗留的指纹、安全带上的衣服纤维等。通过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不仅能很好发现肉眼无法发现识别的潜在或微量物证,而且能极大提高提取效果,是提高物证勘验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五)多方法联合

目前关于交通事故驾乘关系的检验主要有两个方面——法医鉴定人主要从当事人所受损伤的发生率、成伤机制、形态及部位分布特点分析判断驾乘关系,痕迹鉴定人则主要依据人体损伤与造痕体的形态结构、空间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利用这些痕迹特征能有效的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痕迹分析。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极其复杂多变的过程,尤其当事故现场破坏严重时,将其它各类痕迹,如血迹形态、生物物证、指纹痕迹、电子视频信息、化学物证等痕迹纳入到驾乘关系的判断活动中,与人体损伤痕迹、车体痕迹协同作用,是科学、有效明确交通事故发生瞬间的具体形态和驾乘关系的有效途径。

注释:

徐毅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70.

张星平.应用身体侧屈角度分析确定肇事驾驶员1例.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1).75.

洪仕君、赵丽萍、李丽华,等.交通事故中驾乘关系的法医学鉴定二例.中国法医学会第九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2006.

赵丽萍、洪仕君、闫文,等.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认定1 例.法医学杂志.2007(5).395.

李平飞、周华.交通事故驾乘关系的确定案例分析.交通标准化.2010(3).1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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