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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辽宁司法保障机制的创新构建路径探析

2018-01-22蔡韵孙卓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期
关键词:建构一带一路

蔡韵 孙卓

摘 要 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即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大倡议。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辽宁省作为东北地区唯一既沿海又沿边,又是“一带一路”倡议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要支撑,其必然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重点规划的十八个省区之一。对于曾经的东北重工业发展大省,此次“一带一路”为辽宁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辽宁省各级司法机关应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重点回应国内外市场中各大贸易市场对司法的强烈需求,必须从司法的层面来确保市场健康发展,为“一带一路”健康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司法保障 建构

作者简介:蔡韵、孙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2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辽宁司法保障机制创新构建的内涵

随着“一带一路”的不断推广和普及,辽宁省各行业在能源、基础设施等各个领域等渐渐展开了双边或者多边区域贸易、自由贸易区等蓬勃发展,例如,辽宁的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人民法院未来在处理贸易试验区中的法律问题时,必将会面临更加复杂的法律纠纷。因此,根据《意见》中的要求,人民法院务必统筹全局,将自身的审判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司法的层面为“一带一路”的推广奠定基础。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辽宁司法保障机制创新构建的困境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律沖突及相关法律制度欠缺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国家众多,目前亟需相应的司法保障制度,以解决沿线各国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民族、文化的差异。在我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在政府要求依法行政、司法的前提下,辽宁省、片区市应结合自身实际,例如,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应积极争取有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调整、修改。

(二)司法服务与司法协助公约不健全

“一带一路”的发展离不开司法协助与服务公约则等司法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已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等。然而,我们仍面临的问题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有很多出于本国利益的考量,并未能于我国达成双边条约,也未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如在域外送达方面存在送达流程过于繁琐、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例如,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从立案受理至送达完毕排期开庭,需历时一年之久,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

(三)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平台欠缺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尚未设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导致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信息的共享平台始终处于缺位状态,不仅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似案例难以知晓,即使是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此也较为陌生。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司法保障机制创新构建的路径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在辽宁的深入实施,人民法院应通过充分利用国际司法管辖权审理涉外案件,正确理解与适用国内法律及准据法 。此外,法院要发挥审判的“指引效应”,通过高效、优质的司法审理,为辽宁“一带一路”倡议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制定、修改现行相关法规,创新完善地方立法

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法治保障,首先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和清理。自贸试验区内经济形态既包括传统的商事交易,如物流业等,也包括新型商业模式,如离岸金融、涉外专业服务等 。现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于新型商业模式的规定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为顺利推进辽宁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可暂时调整、修改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合作,确保司法协助机制畅通

在建设“一带一路”的历程中,必须强化司法协助的重要性,才能够贯彻落实“一带一路”的相关目标。

1.正确理解和适用准据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将涉及国内法及国际条约。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民商事纠纷时明确依法适用序位,首先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依据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准据法,与此同时,酌情确定并发挥国际惯例对商事交易的填补漏洞功能。

2.建立和完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如何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始终是涉外审判的难点,据统计,2014-2016年我国法院涉及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案件共146件,其中未能查明外国法从而适用我国法律的案件高达19件 ,所占比例约13% 。我省可借鉴中国政法大学的成功经验,例如,通过辽宁大学等法学院校开展法律人才培训项目,与辽宁地区法院院校共同建立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 ,首先,准确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并依法解释外国法的内容,从而科学评价外国法适用;其次,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要拓宽查明渠道,吸纳多方参与,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积极与国外高等院校项目合作方搭建外国法查明工作平台。

3.提高域外送达和调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涉外诉讼如域外送达过程冗长,手续繁琐,将会严重影响涉外案件的审理效率。我们不仅应建立域外送达、调查取证的统一信息网络平台,辽宁省还应在自贸实验区范围内,对涉外案件司法协助难题尝试如下创新做法:

(1)当事人办理境外委托手续问题。涉外案件中,当事人要想办理境外授权委托,其办理手续较为复杂,将会耗费大量时间,鉴于这种情况,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为缩短境外授权委托办理流程,可以将境外授权委托的办理权授予给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等等,这些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全权负责该诉讼案件,并得到该诉讼案件的总授权。endprint

(2)境外证据审查认证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视频通话工具,例如微信、SKAP等,对于法官在事实调查上受制于地域障碍的证据调去可以当庭进行跨国调查,让当事人在每一案件中体会到看得见的公平正义。例如,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巴西海上货物运输的纠纷案件时,就由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奔赴各自的目的港检查货物的完好度,其最终将检查的现场勘验结果借助于手机移动终端实时视频传输至法庭。双方当事人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很快达成了和解,创新域外取证手段达到了迅速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3)在民商事领域创新域外送达方式。首先,民商事纠纷一般不会与国家的权利或义务出现冲突,因此,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将诉讼文书转交司法部或外交部不应被限制,同時,应利用网络技术提高传递速度;其次,增设送达主体。目前我国涉外审判实务中已经做出多种创新送达方式,例如,由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的亲友送达、由国内的共同被告向境外的共同被告送达、委托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送达等;最后,在自贸区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机关,集中处理司法协助实务,提高审判效率。

(三)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健全涉外审判制度

1.设立自贸试验区专门法庭。辽宁省可以借鉴上海、天津自贸试验区经验,在区内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专门审理区内案件。具体可按如下方式实施:

(1)受案范围。自贸区法庭应集中管辖、审理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联的当事人主体注册登记在自贸区;与自贸区在政策、经营业务、贸易功能等各方面相关的领域,如房地产、金融及与公司、贸易、投资、票据保险等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2)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在评价人员的配置时,首先需要确定该人员的审判能力、外语能力、调研能力等,按照最终的评选结果,会设置一名庭长,三名法官,一般会采取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1+1+1”模式,集中审判力量,提高审判效率。

(3)设立定位。自贸区法庭应积极发挥审判管理在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与统一裁判尺度中的促进和服务作用。另外,为平等的保护国内国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球化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及高标准的投资和贸易规则的建立。

2.积极支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该文件中强调,我国为有效的解决国际纠纷,应当尽可能从多维度来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1)与当地及国内相关领域权威的仲裁机构对接,建立委托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因与“一带一路”及自贸区相关的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国际性、专业性较强,其需要专业的调解团队,该要求并非一般的商事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都能具备,而专业的仲裁机构则具备这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同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也更贴近国际仲裁传统与习惯。

(2)“互联网+审判”创新模式。目前可以考虑将移动互联思维和技术融入民商事审判中,借助于这种方式,能够极大的降低其司法审判的成本,如开发手机 APP“司法调解 ”,当事人也能够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在互联网中得到司法援助。另外,当案件本身存在的争议不大时,利用APP来解决纠纷,也能够提高司法部门的办事效率,借助“互联网+审判”模式创新司法。

(四)增强专业人才培养,深化人才国际互动学习

第一,辽宁各级法院应当与各高校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为涉外贸易领域培养优秀的司法人才,为贸易行业输送综合性法律人才。另外,司法机关为培养法律人才的国际化视野,务必需要引导法官积极的参与到国际交流中,有效的拓宽法律人才的事业,其在处理国际事务时,也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第二,建立“一带一路”法律专家智库。各大高校所掌握的法律学术资源十分雄厚,将这部分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实现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才能够将法律学术资源真正落实到“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积极的建立“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法律交流平台,借助于该平台来实现国家法律制度知识的储备。必要时可在审判实践中为司法机构提供专家意见,提高审判质效。

四、结语

辽宁省是东北通往关内的交通要道,又是连接亚欧大陆桥的重要门户,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于辽宁省摆脱困境实现振兴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应当相信,在面临新型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中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辽宁各级司法机关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必将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辽宁司法保障机制的构建,为振兴东北以及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注释:

贺小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的评估与展望.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36).12.

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5(20).65-69.

吴彬彬.论“一带一路”区域治理法治化.新西部.2016(36).43-47.

马晓玲.最高法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edu/2015/01-19/6983589.shtml.2015年1月19日 20:42.

何晶晶.创新自贸区海事司法机制,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建设——专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人民法治.2016 (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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