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婚内隐私权的存在及保护
2018-01-22张志宏
张志宏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一、中国婚内隐私权第一案的再思考
“中国婚内隐私权第一案”即四川泸州赵某等四人诉秦、张二人侵害其隐私权案,这个案件引起了法学界的巨大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夫妻之间是否存在隐私权问题及如何保护婚内隐私权问题。
二、婚内隐私权
(一)婚内隐私权的概念
关于隐私,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隐私是指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公开的有关私密的个人生活和信息。隐私权则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和个人自由,禁止他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的一种人格权。那么根据隐私权的定义,我们大致可以知道婚内隐私权指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由一方所享有的不愿被另一方知道,或由双方同时享有的不愿被第三方知道的权利。由此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婚内隐私权和一般隐私权的不同之处。婚内隐私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夫妻之间的个人隐私,二是夫妻双方针对第三方的隐私,而一般隐私权不存在针对第三方的隐私,而只涉及个人隐私。在本文中,笔者只讨论夫妻之间个人隐私,对夫妻共同隐私不作论述。
(二)婚内隐私权的确立
由上文可知,关于婚内隐私权存在与否,主要是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笔者倾向于肯定一方,原因有以下两点:
1.隐私权本质是精神性人格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彼此都负有一定的忠实义务,基于这个原因,夫妻之间的隐私权相比一般隐私权会出现相应的克减,但克减不是完全消灭,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笔者认为,婚内隐私权的地位应该和一般隐私权一样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2.确立婚内隐私权是保护夫妻双方个人尊严利益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不能持久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内隐私权的过度侵犯。如果婚内隐权能够确立的话,夫妻关系中的个体够能享有恰当的隐私权,夫妻关系将更加稳定。
(三)我国婚内隐私权保护现状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普通人都认为夫妻之间的所有事务都应该公开,这种大众情感的导向使得我国关于婚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差强人意。而社会现实也表明婚内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婚姻法》第15条。从这个方面说,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尽人意的,在保护婚内隐私权方面所起到的效果更是十分微弱,就拿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来说,前者明确隐私权的保护,但这个隐私权主要是针对一般性的隐私权保护,而对于婚内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后者体现了婚内隐私权的保护,但其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在立法上明确婚内隐私权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的效果也是十分有限。
三、婚内隐私权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出轨”和“私房钱”现象及由于个人工作原因所产生的夫妻间的冲突,形成了对婚内隐私权的保护的障碍,对此笔者将对婚内隐私权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具体如下:
(一)加强立法
在立法上确认婚内隐私权的存在,形成对婚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这样既在法律上给予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为婚姻中的夫妻如何相处提供可遵守的规范。
(二)公正司法
法官在实际的判案中,首先依据的是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没有确切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据此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三)除了立法和司法,还可以倡导婚内恰当的相处方式,立法、司法和婚内恰当的相处方式三者相结合,对于婚内隐私权保护的实现具有其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