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与惠益分享问题研究
2018-01-22杨璐源
杨璐源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背景:这是一个知识化,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价值的认识,对自身智力财产的保护,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然而在这其中,有一类知识的价值与保护却总容易被忽略,那就是传统知识的保护,其起源并发展于传统社区、由传统社区世代孕育而生,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传统知识的解释及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一)传统知识解释
何为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是在传统社区的基础上产生,具有自身独特性的一种知识形式。独特性表现在权利主体群体性和在社区范围内传播的相对公开性。传统知识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中,不仅体现在对维护文化多样性、传承本民族文化,弘扬优秀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对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民生产总值、促进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及法律保护起因,方法
1.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起因
近年来,西方国家大力推行知识产权制度,然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仍是由西方国家主导,这是由于其境内缺乏传统知识资源。那么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在构建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缺乏充分考虑传统知识保护的土壤,导致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的特征产生冲突。同时,传统知识的知识内容又是涉及众多领域,比如:医药、农业、遗传资源、手工艺技术等,而对其的保护又需要生物学、法学、人类学知识的复合,以至于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就需要做到深入研究和结合各国的发展,现状综合的考虑。同时,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994年3月25日审议并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在这个纲领性文件中即已明确强调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基于此,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就必不可少。
2.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随着不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了对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再此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自己的观点。因为在这之中,它们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可能是受害者。它们认为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不论是国际法抑或国内立法,应是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分离;不应该是考虑如何将传统知识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将其两者混合;应当着眼于传统知识所具有的独特属性和特征—保有、持续和世代繁衍,从而建立起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机制与保护体系,并藉由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等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并以此作为区域协定及国际公约形成的基石。
3.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的方法
任何法律的建立都有其出现的理由性,那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理由,应在着眼于传统知识的利用这一方面,它的建立必须是一种法律秩序,法律机制。应由各个国家、政府或特定群体组织,人民代表“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与“通过授权许可使用”的制度设计,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目的。
在“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方面,因为对“公共领域”与“专有领域”的划分决定着传统知识保护范围的大小之主张,所以建议对“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和“专有领域的传统知识”上,应在法律上作出具体界定并划分决定其不同法律保护。
在“通过授权许可使用”方面,因“收费协会”依据的前提是一市场力量,所以需通过这个工具,把所有与传统知识利益相关者集中起来,从而可以使传统知识持有人获取经济、文化和社会上的收益,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和发展手段。
二、惠益分享的解析及原则
(一)惠益分享的解析
从词根解释,惠益谓帮助、援助与恩情,谓惠世济民;分享谓共同享受,谓与它人讲你自己的事情,功绩,情感等。笔者认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相关的议定书,是关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与惠益分享问题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因此,在有关惠益分享问题时,因根据相关的世界公认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件的内容进行惠益分享,应是公平公正的,而非垄断,霸权的;应是全面共享,而非独占的一种分享。
惠益分享包括研究过程的惠益分享,研究成果的惠益分享,研究资料的惠益分享。研究内容的惠益分享,在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上应是本着合作的态度,对于所有国家都应是公平的,没有区别,应让他们(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从而提升他们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研究成果的惠益分享,在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上,成果的惠益分享应该是共同的分享,而非占有的分享;研究资料的惠益分享,在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上,资料的惠益分享,是使成果的完善,内容提升的基础。
(二)惠益分享的原则
因惠益分享涉及全国的利益,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发展的越来越快,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它的问题也不断的在现在人们身边。这就需要我们明确惠益共享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缔约国)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酌情采取行政,立法或政策性等措施。
2.发展中国家优先的原则
要求缔约国酌情采取政策,行政或立法等措施,以期共同商定对提供传统知识的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于它们发展的一些措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供有益于它们的发展的资料,内容,成果的共享等。
3.惠益分享的实施途径
原则性措施:据《波恩准则》规定,惠益分享的实施途径可因惠益分享的种类,包括金钱惠益分享与非金钱惠益分享,各国所处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涉及的风险承担者的不同,基于此,惠益分享机制应灵活实施,并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实施途径:国际上采用的两种,起源地国际证书和区域协议(双边协议)。目前较多使用的是在区域一级提供指导的区域的区域文书,专为特定人群的一些文书,专为传统知识编写的一些特定文件。
三、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应用
调研的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中,虽然提出了“社会+政府+学校+个人”模式,以达到传统知识与惠益分享的应用,但在实际上并未有真正的法律条款的实际保护,所以,对于这样的因素,因重点的关注在传统知识法律的建构上,在惠益分享的原则上,做到二者的既分离又联系,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在经济与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知识全球化的时代,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尤为重要。尤其是如何做到惠益分享,在加强法律保护的同时,又有惠益分享的关注,这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从而达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