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概念和基本犯罪特征
2018-01-22
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进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此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基本犯罪特征
据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民警介绍,“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侵财类犯罪,严重侵害借款人财产权、人身权,极大危害公共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妨害司法公正。“套路贷”常见“套路”有五类: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名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显然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甚至还要求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部分嫌疑人刻意让借款人抱着取出的现金拍照留证,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嫌疑人编造借口,刻意让借款人违约,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数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嫌疑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数额更高的新借款合同“以贷还贷”,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讨债”
嫌疑人利用“套路”诱使借款人陷入无力还款境地后,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逼讨债务,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正常工作、生活,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社会危害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相关法规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