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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的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

2018-01-22刘春颖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行政法规制行政

刘春颖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 102488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云计算等科技技术的发展与创新,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了显著成果,但与之相应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一味的依靠政府力量是难以处理解决的。为此,国家政府应构建有效的规制模式,对市场、企业、组织群体以及个人纳入规制模式中,实行多方面的相互协调,为社会的发展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在提高个人群的自认主体力量同时,要大力推进自我规制的建设,而这首先要做的便是在行政法中明确各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规范的重要性予以重视,这是促进社会、企业、组织群体以及个人自我规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行政法规的改进与完善,并协调好与司法规范间的关系;在社会范围内开展的自我规制建设需要注重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的重要性,一个是社会自我规范意识的提升。因此,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同时,不仅要对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与改进,同时还要提升行政、司法等相关机构的治理能力,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一、社会自我规制的概念

社会自我规制主要是通过社会私人主体的自律行为,直接或间接实现行为规制目的的方式,用以辅助国家治理公共问题。国家在构建相关规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要通过协助、诱导方式来完成四人主体自我规制的目标,要根据所实施的规制来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我国行政机构在开展行政工作时,社会自我规制的应用是最为常用且有效的手段,但无论是设计食品安全、建筑质量、生态环保还是网络治理等问题,都需要行政机构在法治层面上对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的构架、认知以及运作等方面尽心进行专业性的填充,而在这一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风险的认知与控制,而这也是推动社会自我规制发展的重点、难点。

但是社会自我规制的推进相比于其他法定规制、政府规制等等,具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它更接近于市场,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接地气,这样带来的好处便是高效的调动知识与专家,方式更为柔和且适应性强。

相比于其他规制,社会自我规制对于企业组织来说负担更轻,可以说这是一个企业或者行业内部的责任义务、忠诚、荣誉的集中体现;对于国家而言,该种规制的推定成本更低,推行方式更加便捷,政府在其中仅起着着协调与补充的作用,这大大减少了政府的人力与财力的负担,因此社会自我规制的推行也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之一,而节省出来的人力与资金,政府便可以同来法律框架的构建与完善上,从而大大提升了规制的效率。

二、社会自我规制的法理基础

相比于法定规制、政府规制等其它规制,并在自律的前提下,国家在社会自我规制中仅起着的协调与补充的作用,不再是规制者的地位,也无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社会私人主体,仅通过社会私人主体的自律行为,直接或间接实现行为规制目的的方式,这里的私人主体可以指个人,也可指组织、群体或者是企业,这种方式更像是一种无形的调节方式,通过产业内部的相关规范与制度进行自我规制。本文认为在法理研究时要特别关注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托依布纳的反身法理论以及规制理论的新发展等。

三、行政法的新任务

在新时期下,行政任务所涉及的方面变得多元化,且形式也变的多种多样,如通过私人、市场机制、组织构建以及责任自我承担的方式来开展行政工作,而不是仅由国家独自面临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但相应的,无论是哪种形式,都需要国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保证行政任务的品质以及功能要求。由此可知,行政法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找出不同的规制方式,并通过有效的方式来规避直接干预社会系统所带来的问题。另外,行政法还需要平衡政府规制以及社会知我规制两者间的关系,这便需要注重社会自我规制的必要性与负担承载量问题以及规制方式多样化两方面,这两个方面协同运作完成公共任务,才能很好的实现新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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