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罚款不予年检”需统一说法
2018-01-22张淳艺
□张淳艺
汽车年检时,不少车主会遇到相同的问题:因为未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有车主因此将交警告上法庭,认为年检不应与处理违章捆绑一起;交警车管部门则会指出,申请车辆检验合格证之前必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其依据是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2月5日《澎湃新闻》)
关于“不交罚款不予年检”的争论由来已久。交警部门以车辆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检验申请,依据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而广大车主则搬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质疑,认为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于两处规定的不一致,司法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车检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必须事先处理违章就属于附加条件。前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国家层面法律,后者只是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同时,也有学者指出,《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并不冲突,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具体化。
2008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曾向湖北省高院作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已做出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过,就全国来说,“不交罚款不予年检”是否违规始终缺乏统一说法。公安部2012年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时,相关条款依旧保留下来。这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莫衷一是。
有媒体做了统计,从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44起案例中,有24起法院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另有20起法院驳回了车主诉求。即使在得到过最高法答复的湖北,去年11月武汉一位车主也输掉了官司。“同案不同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统一,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因为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频频诉诸公堂,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也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
“不交罚款不予年检”的初衷,是降低执法成本,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但实质正义不能代替程序正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允许车辆上路行驶,属于行政许可;对车辆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将二者捆绑在一起是否妥当,值得商榷。“不交罚款不予年检”究竟是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具体化,还是明令禁止的附加条件,最高法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果“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被判违规,则《机动车登记规定》必须及时作出修改,交警部门也应废除这种做法,并可积极探索将逾期不处理交通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合法的方式引导广大驾驶员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