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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及其风险防控的研究

2018-01-22舒杏珍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

舒杏珍 栗 苏

(621010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 绵阳)

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演变发展

(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

浮动担保的概念和制度于19世纪50年代以后在英国产生。标志着浮动担保法律制度在英国正式得到承认的是1870年的Re Panama,New Zealand and Austrilian Royal Mail Co一案的判决。之后,该制度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也于2007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确立了浮动担保制度。随后又制定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修订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简化地方动产抵押登记,以推动信息化动产登记,促进浮动抵押制度与时俱进地发展。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对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生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广泛性和浮动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是现有财产和将来财产,既包括设立抵押时的财产,也包括抵押后新增加的财产;第二,流动性,即在浮动抵押设立后实现前,抵押人能自由利用抵押物继续生产经营;第三,浮动抵押固定化或者结晶后,物之处分权终止,抵押权才得以实现。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现存风险

浮动抵押担保制度能够促进企业资金通融,活跃金融,增强企业担保实力,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减化抵押手续等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该制度也具有风险和威胁。

(一)抵押权益保障力弱,难以维护应有权利

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以,在抵押权条件实现之前,抵押权人一般无权阻碍抵押人基于正常经营活动处分抵押物的行为。这种“自由放任”使抵押权人陷入被动的处境,难以切实保障其财产权益。

(二)浮动抵押标的浮动,担保价值难以预测

抵押产生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债权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职能的是具有相当稳定性的财产。而在浮动抵押实现之前,抵押财产价值一直处于变动状态,流出的财产会自动退出设押财产范围,严重威胁债权实现。从本质而言,浮动抵押是一种不稳定的担保。

(三)浮动抵押标的物固定,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我国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仅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范围覆盖面狭窄。这种将限缩固定化模式,不但抑制了以无形资产为主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扩展,也阻碍市场科技创新发展,不利于发挥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风险防控的建议

(一)以特别立法规范条款内涵

以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意见等特别立法解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适用情形,并对“正常经营活动”“合理价款”予以具体化。同时,借鉴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之规定,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的方式主要有,担保权人占有或控制担保物;以抵押物充抵担保债务等。以此,设置有条件的自力救济制度,以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双重维护浮动抵押权人之自由。

(二)构建多元混合担保制度

划分浮动抵押人全部抵押标的,分别设定为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资产充沛时,也可将其全部设定为浮动抵押,再以其他资产作为固定抵押或者固定担保,以实现金融融通的最大化拓展。但应限定:除特殊情形外,作为固定担保标的财产价值不得低于浮动抵押资产进行登记时的市场最高价值。

(三)适度扩大浮动抵押标的范围

创设浮动抵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缓和经济矛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而其资产以知识产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为主,且考虑到现行的登记公示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健全。所以,应“适度”扩大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覆盖当前频繁利用的资产——知识产权、有价证券、应收收益、商誉等,以避免因法律机制方面的漏洞导致市场秩序的动荡。

四、结语

我国以浮动抵押的形式引入浮动担保制度,以深度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实现企业资金融通和财产利用的最大化。然而,在实践中也面临市场风险——抵押权益保障力弱;担保价值难以预测;抵押标的范围狭窄。对此,从法治建设角度、制度规范角度以及具体践行措施方面提出了创新建议,以期协调浮动担保制度的运行,降低市场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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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舒杏珍(1992~ ),女,湖北武汉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

栗苏(1992~ ),女,河南开封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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