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代位继承不容忽视
2018-01-22郭立新
郭立新
(037000 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 山西 大同)
九十岁高龄的董老虽然身体还很硬朗,但不幸的是大儿子董大兴却走在了自己前面。
一年后,董老平静地走完了人生的旅途,哪知道,他这走后仍留下一连串的困扰和麻烦……
原来,大儿子去世以后,因顾及董老的丧子之痛,大儿媳和大孙子都没有想到董老应该办理放弃董大兴遗产继承的事。等董老去世后,他们重新规划一下家里的资产,也没有想到董大兴还能继承其母亲份额的三分之一,整个份额的六分之一。
但由于董老在大儿子之后去世,他对大儿子的遗产拥有继承权,可他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要放弃继承大儿子的遗产份额,大儿子董大兴在世的时候也没有表明对母亲份额的态度,董老还是传统的封建思想,考虑到大儿子董大兴已经死亡,儿媳和孙子应该无法继承他的遗产,应该由次子取得整个的房产继承,因此在董大兴死亡以后“转继承”随之发生,董老在没有实际取得继承的情况下死亡“代位继承”也随之发生。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另外董大兴应当继承母亲的三分之一未有着落,总的来看,董老及妻子的遗产应由长子董大兴和次子董小兴共同继承,但长子董大兴走在董老的前面,董大兴的遗产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妻子、儿子和父亲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又是其转继承人,董老死亡以后,次子董小兴是董老法定继承人又是其父亲继承董大兴遗产的代位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此一来,董老的小儿子就享有了父亲应该继承董大兴这部分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董小兴向大嫂及侄儿提出,要求按法律规定继承大哥的遗产份额,要么分房子,要么补钱。
侄儿也向叔叔提出转继承,因奶奶生前未有遗嘱、无遗赠抚养协议,自己的父亲应当继承人奶奶的遗产份额,虽说继承的份额少,但是继承的权利也是法定的。
董大兴的妻子感到错愕万分,董小兴也感到无法理解。小叔子和丈夫董大兴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什么董小兴就可以继承自己丈夫的遗产,现在又要咬住自家的遗产不放?这分的哪里是遗产,明明是人心啊!通过咨询了解后得出,法律确有此规定,董大兴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董大兴生前未与妻子约定财产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董大兴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董老占董大兴财产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其他的三分之二的财产归自己的配偶、子女享有,董老死亡在大儿子的后面,应该继承的份额转由董老的二儿子董小兴继承,董小兴继承的份额是整个董大兴与妻子共同份额的九分之一,这是转代位继承董小兴应得的份额。
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董小兴及侄儿各自放弃了应当转(代位)继承的份额,但这一波家庭纷争却让两家人彻底闹掰,心里有了疙瘩,之后再无往来。
在天堂的董老肯定做梦都没有料到,自己生前没有放弃儿子董大兴遗产的继承权,也没有对自己的财产做好处分,只是按照老观念、老传统的想法归儿子所有,却忽略了长子董大兴死亡在自己之前,自己死亡以后发生的“转继承”“代位继承”而让二个儿子之间产生纠纷。
有很多朋友可能要说,法律规定得太不合理,明明是大哥的财产为何非要让弟弟分走?
在此公证员不得不说,法律无外乎人情,继承法规定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制度,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在自己最亲近的家人之间实现继承和传承,是依法办事的主要所在。
同胞兄弟本是世上最亲密的骨肉,却在财产利益催化下轻易反目成仇,中间缺失的到底是什么呢?
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不同的答案,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公证员参与了数千家庭的继承事务后想在这里和您分享两项可能减少家庭继承纠纷的做法: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一旦取得继承权,除非明确表示放弃,否则权利会一直存在。因此考虑遗产事务的安排不要忽视自己有继承权中份额的安排。少年丧父、中年丧妻、老年丧子,是人生最大的不幸,然而逝者如斯,不能让本就不幸的家庭升级为分崩离析的悲剧。如何安排自己可能继承的财产,应当做出周全妥当的明示出来,想让后人安宁,提前做好预防,立遗嘱是首选,它能把父母的爱,用友谊的方式传递,也能使财产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对于遗产的意思表示,需要明确做出表态。您继承遗产意愿的表达可以有两种方式:如果您经慎重考虑不愿继承遗产,要做出明示,那么签署一份叫做《放弃继承声明书》的法律文件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明示,法律视为默认要继承;而如果您为自己养老考虑,要求参与遗产分配,一旦有亲人去世,不要不好意思的分割遗产,也应当立即与所有继承人共商家事尽快办理继承手续,对遗产进行分割。当然,继承后财产也将成为您的财产,如果您想将继承得来的遗产再分给其他子女,那么在自己的《遗嘱》中进行表述也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