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宪法修改的重大时代意义
2018-01-22
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修改涉及二十二个具体内容。此次修改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政方针写进宪法,实现了现行宪法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一次与时俱进。将我们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及时写入宪法,顺应了时代变化发展的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期待的意愿,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一、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坚强统一领导提供宪法保障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实践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成功的根本保证。为确保中国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在应对各种风浪中我们党始终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必须用宪法修改的形式对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加以肯定和巩固。此次修改:一是对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国家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修改,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使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起,成为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将党的意志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二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体现出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和唯一性。这两个方面的修改,明确地肯定和践行了党的十九大所确定的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的要求,这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生机和活力,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不仅进一步通过法治的方式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也为我们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强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证。
二、与时俱进地反映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成果
法律制度必须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必须充满生机与活力,否则,必将被淘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这次宪法修改,及时将党的十九大报告所加以概括总结的中国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变化新成果新要求予以反映,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比如,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将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特别是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将奋斗目标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这一新的奋斗目标写进宪法,使得宪法更具鲜明的时代特征,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三、体现了中国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和文化的高度自信
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探索奋进,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前途越来越光明。中国人民有理由相信自己的判断,相信自己选择的道路,西方的法治标准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的顶层设计和方向要求。此次宪法修改,凸显了从中国实际出发的鲜明中国特色,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高度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突出表现为:一是对中国国家社会制度的表述。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二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表述。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三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四是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的规定。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是对外政策的调整。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的对外政策中,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表述。
四、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要求,有利于良法善治的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宪法修改草案稿,要求宪法修改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为做好宪法修改工作,中央为宪法修改明确了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和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四个必须遵循的原则。
从2017年11月开始,中央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建议。宪法修改小组前后举行了13次工作班子会议、4次全体会议,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加以汇总、逐一办理。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召开,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对修宪建议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获得通过。1月26日,中央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从各方面提出的数千条建议,最后汇总为具体的21条修宪建议,中央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要求,坚持了只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要求,确保了82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对宪法的尊重,是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具体行动。
五、体现了重视宪法实施和维护宪法权威的法治要求,努力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宪法修改,从草案提出到大会表决通过,将中央关于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精神准确地加以贯彻,在宪法修改的内容中,增加相关条款,完善宪法实施有关制度,体现了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精神要求。一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早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早提出建立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建议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为统一规范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此次宪法修改,在宪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将宪法宣誓制度予以确定,这将更加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推进宪法实施,更加有利于推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坚定维护宪法权威,深化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实践。与此同时,宪法誓词,也于2018年2月23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誓词从70字调整为75字。二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宪法修正案将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将人大原来的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看似简单,但却意义重大。这个修改,是一个重大的机构调整,将为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做好机构准备,以保证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这个机构的调整,表明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从中国实际出发,发挥宪法监督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上五个方面的概括,不足以全面阐明这次宪法修改的深刻意义,我们应当更加努力地深入学习和研究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和把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更加自觉地以实际行动来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