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犯罪计分考核问题分析
2018-01-22王敬贤
王敬贤
(252000 聊城大学 法学院 山东 聊城)
中国《监狱法》有以下规定,监狱须构建服刑罪犯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的结果当作惩处、奖励服刑罪犯的凭据。计分考核评价制度在中国是非常适用的,也是中国在执行刑罚和罪犯进行提前减刑的真实实践经验和有效的措施,计分考核制度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监狱的稳定性和监狱的科学化和法治化管理进程。针对监狱积分制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国的司法部再次颁布了《有关积分考核犯罪的规定》。
一、优化监督方式,加强计分考核的日常监督
要丰富并且改进对罪犯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不断地深入罪犯劳动、学习,还有生活这三个大的现场,开展一系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对罪犯进行现场检查、和罪犯进行谈话、听取罪犯的意见等方式,发现并了解积分考核工作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也要改进和罪犯之间谈话的目的性,要使谈话变得有意义,增强其实效性和针对性;做到禁闭严管必谈、隔离必谈、控告或投诉刑罚执行机关违法必谈,对于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来说,要加大与其谈话比例,要不断提高和罪犯之间的谈话质量和效果,可以和罪犯谈论对近期的工作安排意见,罪犯对岗位调整的意见,还有他们对于日常表现的情况的建议和对于积分考核的意见等,要真真切切地加强对罪犯计分考核的动态管理与监督。
二、构建计分考核统一标准
中国国土辽阔,很多地方所用的积分考核制度各不相同,因此,中国的监狱计分考核制度存在着复杂性、多样性、缺乏统一性。比如,有的地方是二十分制、有的地方是十分制、有的地方十八分制、还有的地方就是五分制或者是百分制;不仅计分的总数不同,每个地区的监狱的扣分,还有奖励的标准尺度都是不一样的;每个地方根据奖励的减刑程度,根据分数的奖励程度等方面,也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衡量标准。长久积累下来,就会大大降低各地区的减刑幅,这样对于罪犯的减刑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的。中国的司法部在1990年就对积分减刑制度进行过笼统的规定,在2016年,中国司法部又对计分考核制度进行了更加详细更加全面的规定,仍然赋予了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则实施的做法。允许这种做法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罪犯所要改造的内容和对罪犯考核内容的评比等来说,每个地区的考核制度其实大致上都是一样的,很多地区都不想搞特殊性或者是特殊化,因此,就不存在一统就死的说法,反倒变成了一放就乱的问题。中国司法厅在2016年新规定的积分考核制度里面允许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计分制度进行改革,这样做有可能导致中国不同地区的计分规定和计分奖惩的操作都不一样,有一些跨省或者市跨市调动的罪犯可能面临着不同的计分考核方法,会影响其减刑,这样对于一些跨省调动方是不公平、不科学的。
关于罪犯计分考核的办法和最终结果的运用,只有让计分考核最大程度地实现量化、细化、客观化和统一化,才可逐渐减少地区之间的差异,避免罪犯考核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总的来说,中国司法部可以调动人力组织各个地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研,研究探讨出可以对服刑罪犯真实的改造状况的评价办法和评价内容,并且逐一具体分析考核的内容,并设置相应的计分制度,统一全国的计分考核规则,计分考核章程,并且统一全国的扣分和奖励标准,从而避免由于人员操作失误带来的混乱局面。
三、建立重点罪犯信息数据库,夯实计分考核监督基础
要建立起完善的罪犯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库里面的内容要包括从事非一线劳动岗位的罪犯基础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罪犯的基础信息、职务犯罪罪犯的基础信息、破坏金融秩序或者是金融诈骗罪犯的基础信息、组织或者领导参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基础信息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对其对罪犯的计分考核检查的时候要重点关注数据库当中这些罪犯的基础得分,还有他们的行政奖励得分情况、专项奖利的变动情况等;要及时地准确掌握这些重点罪犯的监管情况;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进行积分考核检查的时候,可以采取问题导向的方法,采用调查或者是座谈的方法和罪犯进行深入细致地交谈,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督纠正当地积分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对未成年、老、残、病罪犯的考核公平性
除了经过医学鉴定确定没有任何劳动能力的罪犯之外,还需要注意那些达不到鉴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劳动力但是体能却较弱的罪犯,例如一些长期患病的罪犯、年老体弱的罪犯等,对于这些类型的罪犯来说,他们长期受到身体条件的制约和影响,是没有办法和普通的罪犯进行同样强度的劳动改造的,所以,对这类罪犯进行考核的时候,要更加侧重于其思想方面的改造和考核,在考核的过程中要认清他们和其他罪犯之间的区别,并且在考核的考核系数、考核分值设置和考核实际观察等方面和其他罪犯分开来。
计分考核制度是管理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监狱制度,计分考核制度不是法定的监狱减刑制度标准,计分考核制度在监狱的管理当中具有积极向上的作用,但是也有着一些负面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必须要对计分考核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和改进。监狱的罪犯减刑工作和执行教育机构的改造活动并不是相互对等的,除了要对普通的正在服刑罪犯的改造状况进行具体的考察之外,还要对他们的其他改造因素进行实地考察,因此,积分考核制度只可以当作罪犯减刑的一个参考依据和标准,但是不是最终的参考依据和标准。
[1]赵亮. 中国减刑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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