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执行中遭受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2018-01-22张继丹
张继丹
(130000 长春财经学院 吉林 长春)
一、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的含义
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一方,承担协助义务的单位,组织,个人以及其他案外人员漠视法律尊严,公开实施暴力等其他手段来妨碍阻止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推搡殴打执行工作人员,辱骂等语言暴力等。
二、形成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的原因
1.少数法院执行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语言或行为不当导致发生冲突
近年来,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执行乱”的现象,如执行人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重复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强迫执行和解,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或者是执行人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语言,行为不当导致被执行人产生抵抗的行为,严重者则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
2.法院的执行警力不足,执行物质装备不足
执法工具传统落后,被执行者认为其有机会可以抵抗,抱有“孤注一掷”的心理,导致对执行人采取暴力行为。暴力抗法一般为突发性,不可预料性,因此应当加强执行人的装备,一方面可以防止面对暴力抗法时保护自己,二是同时可以压制暴力抗法的产生。
3.暴力抗法人法制观念淡薄,盲目的认为暴力可以解决一切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缺少法律信仰,无视法律生效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导致被执行人为了维护所谓的“自身利益”躲避执行或是抵抗执行,甚至暴力抵抗,如公开威胁恐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群体殴打执行人员等。如以下案例:
2018年8月9日,石排法庭执行干警及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家属李某名下位于企石镇的房屋进行评估。在评估前,执法干警通过手机联系了李某,但其以不在东莞为由拒绝配合。但在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王某突然出现,一进门就对现场执法人员破口大骂,情绪十分激动。随后,其又冲进厨房拿起菜刀企图伤害在场执行干警,法庭执行干警察觉其意图,迅速将其手中菜刀夺下,但是王某仍然以拳脚暴力对抗,打伤多名执法人员,并摔坏了法庭的摄影摄像设备,最终王某被制服。
4.对暴力抗法者打击力度不大
大多数暴力抗法行为恶劣,但是法律对暴力抗法的制裁过于宽松,暴力抗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严惩,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形成变相纵容暴力抗法人实施暴力抗法的“助攻”。
5.执法过程公开性的缺乏
缺乏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面向当事人广泛的公开,重点是缺乏对执法理念、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宣传解释。
6.执法救济制度的缺乏
针对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执法专横、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等,当事人没有确实可行的救济渠道。
三、解决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的对策
1.严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地执法形象
严肃执法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必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绝不在任何时候任何机会给被执行人和暴力抗法执行者可乘之机。
2.加大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资金投入,执行工具配备齐全
资金在法院办理整个案件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可能具有暴力执法的案件中,资金充足,工具齐全,可以充分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产生震慑的作用。
3.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到基层,切勿做表面功夫
实施暴力抗法的主体呈复杂多样性,各阶层各年龄段的人员都可能参加抗法,可能是社会闲散人员,也可能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因此应该加强普法力度,减少法盲的存在,可以以法院为主导,媒体帮助,切实的把法律送到每一个人的身边。如采取讲座、传单、条幅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社会群体采用不同的宣传方式。对社区居民,可以开展“普法进社区”活动,给广大的人民群众就执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尤其是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更是要耐心解答,认真回复。树立服务性司法的理念,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4.严肃处理暴力抗法者,从立法上加大对暴力抗法的制裁力度
对于暴力抗法者,公检法三机关应依法严肃处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执行干警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只有从立法上加大对暴力抗法的制裁力度,才能更好地遏制住暴力抗法的蔓延。
5.完善相关的执法救济制度,给当事人完善的可以提供救济的渠道
最大限度的使当事人充分理解执法工作,支持执法工作。从群众便利的角度设立邮寄举报制度、电话举报制度、领导人坐班接访制度等等,定期巡回抽检执法案件,高度重视群众意见,确保对群众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二是利用现代化传媒技术手段,利用微博、报纸、电视、广播等等,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参与的机会,一个讨论的平台,一个互动交流的场所,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一一化解,避免堆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