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探析
2018-01-22杨甜甜
刘 进 杨甜甜
(223400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淮安)
诚信是市场展开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准则,但新时期背景下,市场诚信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与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有关,致使社会秩序紊乱,国民生产生活缺乏诚信保障。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是复杂且繁琐的过程中,需将其提高至法律层面,约束企业、个人等不诚信行为,推动我国市场健康发展。
一、民商法信用概述
基于法律角度分析,信用体系更是一种承担。任何民事活动中,合同双方都应遵循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履行的过程中,对自己行为负责。违反合同规定后,应进行相应的赔偿,为信用体系建立夯实基础,约束各活动主体自觉履行信用体系。
基于民商法的角度分析,主体、客体相互依存,但也有区别。民事主体归于民商法范畴,主要是指从信用角度处理问题,继而对后期主体起借鉴、引导作用。但在实践中,应明确划分,继而更好的了解法律。从个人角度出发,应自觉遵守原则,确保在银行金融机构存留良好的个人信用。
信用在民商法中的体现,主要是以经活动展现出来的实践意志与能力。信用在现代市场逐渐体现出了隐形财富价值,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对此,可从民事主体的信赖、评价,以及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方面进行信用概念的描述。
二、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设立
1.以法律角度设立信用体系
为增强诚实信用在民事活动的可操作性以及法律地位,《民法通则》也将诚实信用,纳入到了民事活动范畴,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法律法规中,对民事活动的各方义务进行界定。二是提高政府引导作用,弱化其强制干预性,以削弱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完善司法救济制度,鼓励市民参与到裁量中,实现司法救济的透明性,体现民商法中信用概念的同时,提高信用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更要设立信用制度,利用政府或是市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保社会稳步发展。通常情况下,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更利于制度建设。而政府应该起到引导作用,以拉拢民商法的民众基础[1]。
2.构建信用权
加强民商法中信用权的建立,巩固信用的法律地位。基于法律制度的信用权,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对信用主题、定义等进行合理界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都有的信用权,而信用权的使用,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信用利益的合法性,以稳定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管理的规范社会环境。设立信用权的同时,更要注重信用权使用的独立性,成为全新的人格权。在新时期背景下,也应当将信用权归纳至民法草案内,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信用权的设立、使用受法律制度监督,为新时期经济健康发展助力。
3.设立企业信用体系
作为重要信用主体,企业信用体系的设立,对民商法信用体系设立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也需严格履行义务。任何活动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与监管,一但出现诚信缺失行为,如欺诈违法等行为,将依法制裁,从而引起社会、企业向着合法利益的方向迈进。影响企业信用的原因较多,如利益相关人、债权人等行为,但企业信用主要由企业履行义务的能力,以及偿债能力等决定;对此,在设立企业信用体系时,应当对资金、利益相关人等更加重视。企业信用受机关人信用影响较大,在设立信用体系时,应当主动履行自身义务,确保企业各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均衡。企业资本包括动态资产、静态资本两种,要想设立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优化资产信用,实现其与法制资本有机结合,为企业的市场形象设立助力。企业信用缺失,将直接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社会整体信用;对此,可将企业及其利益相关人的信用有机结合,均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义务。违背承诺或违反合同规定,将直接受到法律制裁[2]。
4.设立个人信用体系
设立个人信用体系,对民商法信用体系设立有着重要推动作用。首先应当充分尊重、理解个人隐私与信用。其次对个人信息获取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隐私信息,避免出现矛盾。进一步扩大信用体系设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权利。最后加大法律对个人信用的保护,避免出现个人信息被盗用或是泄露。新时期背景下,个人信用体系的设立,可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信息,以及个人的义务、权利,对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对此,加强信用培养,提高自身素质尤为关键。
5.优化民商法中诚信原则
突显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应侧重对债权法的进一步调整以及严格执行,提高诚信原则的法律地位,确保法律有效执行。其次合理规定民事当事人信用方面的责任、权利等。同时加强市场开放,以及各部门的外围监督,为企业发展营造健康市场环境。增加信息共享性、透明度,进一步巩固诚信原则。鼓励民众利用知情权要求政府信息透明化公开。最后加强对评判与执行标准的量化,强化法律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确保信用体系的设立行之有效[3]。
三、总结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设立,能够为现代社会发展营造长久稳定的发展氛围与机遇,从个人、企业与政府角度发出发,要求个人遵守信用基本道德的同时,为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正确引导,以维护市场制度。与此同时,提升信用法律地位,设立信用权,围绕社会信用需求,利用完善法律体系,推动企业、社会向法律化与诚信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