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公司的诉讼策略选择
2018-01-22李凤远
李凤远
(450000 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由于企业准入门槛的放开和准入条件的降低,导致很多不具备企业经营经验和经营条件的人,盲目注册企业经营。但后期囿于资金受限及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导致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或难以按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运营过程中,诸多违法违规事项,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现实当中,就存在很多企业因未按规定开业、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年检等事由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完成,申请注销公司。但现实中大量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并未组织清算,迟迟不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出现大量营业执照被吊销但长期不注销的“僵尸企业”。若该类企业在正常经营行为中负债,债权人应如何有效地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答复内容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现实情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了企业经营资格。在中国目前的企业运营环境中,被吊销后长期未注销的企业就算存在财产,也会被股东个人掏空,沦为“空壳企业”,根本不具备偿债能力,如果仅起诉企业法人,基本很难达到追偿债权的目的。那么,针对该种情况,债权人能否在诉讼中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需要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也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判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那么根据该规定两种情形,在诉讼实务中应如何运用呢。
该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的责任为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在审判实务中,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依据该条款追究股东赔偿责任。
(1)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本条规定中指不作为即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实务中,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后十五日内即需组织清算组清算,只要十五日内未组织清算组清算,即可推定股东存在加害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在实务中,需要有证据证明公司被吊销前的公司资产状况,和现今公司无财产或财产减损后的情况对比资料。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后果是因为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公司被吊销后,股东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股东自身原因造成。在实务中,只要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均可推定股东存在过错。
上述四项条件,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在上述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但诉讼实务中,债权人要举证证明满足上述四项条件,难度很大。特别是第二项损害事实的存在条件:因公司债权人难以取得公司内部财务、账册资料,自然也难以证明因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事实。
而该司法解释第2款规定了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该清偿责任的承担,该条设置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二是这种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公司无法清算。要想追究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实务中,我们就必须围绕该两个方面组织证据。
对于如何认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问题。我们可以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是否下落不明、经债权人请求其履行清算义务而拒不履行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
对于如何认定公司无法清算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判定无法清算的重要依据。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到公司现场实地勘察,如果公司办公地址人去楼空,办公人员去向不明,公司财产、账册、文件无处寻找,则依次可以推断公司已无法清算。
综上,在近年来公司主体野蛮生长,但相应的社会规范、监管配套机制并未建立情况下,大量空壳公司、僵尸企业大行其道。在公司法人作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保障债权人顺利实现受偿权,需要结合社会经济现状及现行法律综合考虑,寻找最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策略。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三条,2014年2月.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