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问题及对策
2018-01-22张建林高丽丽
张建林 高丽丽
(750011 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 宁夏 银川)
近几年来,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工艺在持续发展仅需,法医学的鉴定之中其地位在逐渐上升,不过因为鉴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鉴定结果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同以及司法鉴定的学术观点没有得到统一等多方面的缘故,造成司法鉴定之中纠纷以及矛盾逐渐增加。而怎样避免以及对鉴定纠纷进行处理就变成了目前该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面临关键的问题。
一、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中纠纷成因
1.鉴定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与素质较低
当前时期,严格鉴定人资格的考评体制还有的完善,造成鉴定工作人员其专业能力是大不相同的,存有各类不规范不正规操作,从而造成引发了鉴定纠纷问题。就像是,存在鉴定工作人员没有依据相应的技术规定来实施操作工作,于检测进程当中使得原有的病变产生损坏现象,或者是没有依据正确方法来对检材进行提取,将鉴定最佳的时机错过了,造成真相不能得到查明;还有的鉴定工作人员其专业能力方面不扎实,且态度得不到端正,对鉴定文书进行书写的时候存有错字病句、语言严谨欠佳以及逻辑严密欠佳等多种状况;还有的鉴定工作人员没有严格依照标准的鉴定工艺,造成鉴定的结论有错误,进而引发了鉴定纠纷问题发生。
2.鉴定的结果和当事人利益是不一样的
因为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方面特别性质,他的鉴定结果会注定仅仅对于一方的当事人是有利的,但是使得另外一方的当事人利益遭受影响。即使是鉴定进程为规范与公正的,且鉴定的结果也是精准无误的,打算部分当事人依旧会想到各种方式来将质疑提出来,甚至还有的当事人是无理纠缠的,把不满的情绪给发泄至鉴定工作人员的身上,进而因此造成了一系列纠纷问题发生。
3.尸体的解剖导致尸体的损坏
尸体的检测为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方面关键内容之一,不过尸体的检测尤其为尸体的解剖通常会对于尸体的外形以及脏器构造方面等带来一定作用。在尸体解剖特别性质的基础之上,有的时候还会需把部分的脏器给带至实验室内做后续检验剖析,但是这种做法假如没有对家属进行提前告知,那么会造成对当事人知情权侵害,从而来引发相关的鉴定纠纷问题。
4.司法鉴定的学术观点没有得到统一
现当前时期,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备,于二次鉴定问题方面还没有明确规范,在鉴定的结论和当事人利益不一样的时候,其当事人非常可能对鉴定机构更换来实施二次的鉴定,所以会造成多头鉴定这种混乱的局面产生。还有因为不一样鉴定单位其能力与资质是不一样的,再加上司法鉴定的学术观点其自身就存在大量没有得到统一地方,从而造成鉴定的结论是各种各样的,还有的会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这种鉴定的结论很明显是不能得到法庭采纳的,进而导致将各方牵连鉴定纠纷问题发生。
二、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中纠纷避免与处理方式
1.使鉴定工作人员鉴定的能力以及道德素养得到提升
鉴定工作人员鉴定能力以及道德素养方面对于鉴定的结果精准性具有着直接作用,所以使鉴定工作人员综合素养得到提升为避免司法鉴定的纠纷发生关键问题。但是想要变成一个合格司法的鉴定人员,第一方面就是需对扎实专业的理论知识有一定掌握,而且需积极强化对于新知识以及新技术学习了解,还有于实践之中来对鉴定的经验进行累积以及总结,使自身鉴定的能力持续得到提升。然后,鉴定工作人员需将自身工作的使命时刻把握住,来树立起“人命关天”责任感,公正、科学以及严肃地来对待所有司法鉴定的行为,并尽量保证鉴定结果精准性以及客观性,预防由于鉴定结果错误而造成错案冤假发生。除此之外,使法医病理的鉴定工作人员从业资格的门槛得到提升也是确保鉴定工作人员其综合素养合理方式,这个方面,在国外有大量值得借鉴的地方,就像是发达国家需要法医病理的鉴定工作者至少需医学本科的学历,而且有着5年往上医学的工作经验,还有5年病理学的工作经验,这样才可以对法医病理的培训进行申请以及获得相应从业的资格。但是我国对于申请的鉴定者资质需要是较低的,仅仅需本科的学历且有着5年往上相应的工作经历就可以,这样造成法医病理其鉴定整体的水平和发达国家间存有较大差距。所以,我国需要强化对于法医病理的鉴定者从业资格方面的管理措施,使从业资格的门槛适当提升,在源头上来对于鉴定工作人员实施把关。
2.对司法鉴定中相应法律法规做到熟悉了解
中国现行和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方面相应法律法规涵盖了《司法鉴定工艺通则》等多个,而且于刑法与民法当中也存在一些和尸体的检验相应法律规定。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人员,一定得主动强化对于上面法律方面的了解以及学习,并严格根据法律的约束流程来做事,预防由于违反法律中鉴定的程序来导致的纠纷问题。
3.行使司法鉴定的公开体制
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进程当中,只是凭有司法鉴定的协议书,不可以完全确保当事人知情权以及同意权,在大部分状况之下,该司法鉴定的协议书仅仅为一类形式而已,不可以使当事人来对法医病理的鉴定所可能产生结果进行真正认识,而且因此造成了一系列鉴定纠纷问题发生。所以,司法鉴定的实践之中,需积极的行使司法鉴定的公开体制,来最大化对鉴定的信息进行公开,保证鉴定程序透明化以及公开化。对鉴定措施进行选取的时候,需要强化和当事人间交流以及沟通,使其对各类鉴定措施所可能带来后果要做到详细了解,并提前来征取到当事人同意以及理解。
4.推进司法鉴定工艺规范化
当前时期,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措施有很多种,所以需要来对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工艺进行统一,促使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能够规范化的发展进步。第一方面,应当制定出规范化鉴定工艺,对于鉴定工艺、鉴定措施的选取、操作细则以及鉴定用时等实施明确的规定,其具体能够经过来统一鉴定的方法,于领域内逐渐推行。第二方面,需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对于二级鉴定多种状况需作出细致的要求以及规定,来免于多头鉴定造成的局面。
总之,伴随社会经济飞快的发展进步以及大众维权观念持续提升,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方面关键意义逐渐突显出来。对于目前在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方面发生的纠纷以及矛盾,应当在下述方面着手出理:使鉴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行使司法鉴定的公开体制、对司法鉴定中相应的法律有一定了解以及推进司法鉴定的程序变得规范化透明化,尽量免于司法鉴定的纠纷问题发生,促进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于社会法制的建设方面贡献出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