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兼并中的法律问题
2018-01-22李杰
李 杰
(518000 沃尔玛公司 广东 深圳)
一、缺少完备、统一的企业兼并法
我国在1989年2月19日由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只是对兼并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内容很不完善,且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难以规范复杂多变的兼并行为。统一完善的兼并法应包括:①政府与企业的关系;②政府行政机构在兼并工作中的宏观职能;③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关系;④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审计、工商、司法、银行等部门的协调、杠杆职能;⑤兼并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⑥兼并过程中的财物处理规范;⑦工商登记和产品、商标问题;⑧兼并形式及程序;⑨土地使用权问题;⑩统计标准问题;⑪职工身份及劳动安排问题;⑫被兼并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来源及发放问题;⑬兼并后对被兼并企业技术、管理等问题。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权限不合理
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6月起草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出让地方管理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家授权部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这样就形成不论中央在企业中投资的比例多少,都有否决权,形成权利上的不对称。
三、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兼并方在给付全部价款后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所有权。如果被兼并企业是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则它拥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而就国有企业而言,兼并后的产权、经营权就比较复杂了,它有以下几种可能:①兼并方没有税后留利的积累,它所支付的价款就全部是国有资金,所以兼并进来的资产所有权应全部属于国家,兼并企业只享有经营权。②如兼并方的给付中包括一部分税后留利的自有资金,用自有资金购置的财产应称自有财产。从理论和现实来看,应彻底承认企业具有财产自主权,所以企业可根据它在兼并中总给付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取得兼并进来的总资产中同等比例的所有权。③如果兼并给付中全部都由兼并企业的税后留利自有资金中所出,则兼并进来的资产所有权应全部归兼并企业所有。
四、社会保障制度制约企业兼并的运行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社会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生活权利给予物质保障的各项制度。此项制度对企业兼并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其对社会的安定、改革的成败至关重要。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问题表现为:①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主要局限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②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程度较低,医疗、退休、住宅等基本上由各单位包下来,形成“大企业小社会”现象。③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提倡包得越多越好,由此形成国家和企业的沉重负担,构成我国企业兼并市场化的障碍。
所以,我们亟需建立一套普遍化、社会化、规范化的保障体系,也即:①社会保障逐步实现普遍化。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都平等享受的权利,应该覆盖全体劳动者,进而扩大到全社会。②社会保障社会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保障的管理社会化。二是资金来源社会化,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破除由国家、企业全部包下来的格局,个人合理负担。③社会保障规范化。企业兼并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建立健全企业兼并经纪人制度
要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企业兼并市场,就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兼并经纪人的作用。发达完善的经纪人市场是成熟的企业兼并市场的重要标志和必要条件。在企业兼并市场中,从事信息传递业务的主体是企业兼并经纪人,企业兼并经纪人的作用就是为企业兼并提供信息和服务。当前,我国经纪人的信息传递功能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起作用:①通过政府部门牵线搭桥促成兼并;②由银行为兼并双方牵线搭桥;③以企业兼并事务所为中介达成兼并;④由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私下交易。以上四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第一种方式,一些地方政府有急功近利思想,不考虑企业是否自愿,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兼并;地方政府的行为中非经济因素考虑往往占上风,使企业兼并的发生并非出自于经济动机而达不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同时,政府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对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存在片面认识,而且政府部门经过层层传递后得到的信息往往失真。如第二种方式,我国目前被兼并企业多为资不抵债,而银行则是这些企业的最大债主,在传递信息或安排企业兼并时可能有失公正。从以上情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兼并经纪人还没有形成,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的“心脏”。所谓投资“银行”,实际上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只是金融理论中的通称。它的业务包括:公司并构、项目融资、证券承销、投资咨询、创业资本融资等。
六、兼并中的其他问题
目前,企业兼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兼并的动因以扩大场地居多。②兼并的规模一般较小,而且多以长期亏损的企业为被兼并目标。③企业兼并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的较多,而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兼并较少。④企业兼并手段单一。⑤财政税收上的问题:如收购被兼并方资产,应税前开支,还是税后开支等不明。在企业兼并实现后,如何将被兼并企业原来享受的财政补贴划转给兼并企业。以上种种问题不解决,企业兼并也难以深入发展。
总之企业兼并是一项涉及内容多,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大的企业经济行为,建立企业兼并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把企业兼并纳入法制轨道,是企业兼并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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