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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之困境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张 莹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现状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旨在保障被追诉人诉权,提高诉讼效率。

从各地试点来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适用在速裁程序等案情简单的案件中,主要是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工作,免费为在押人员亲属及社会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其次受理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机构;最后是开展法制宣传。值班律师为缺乏法律知识的被追诉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作出正确的程序选择和进行量刑协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维持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及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法律对值班律师制度规制并不完善,该制度虽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运行困境

(一)值班律师制度覆盖区域有限,服务率偏低

值班律师制度推行以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值班律师制度并未普遍确立,覆盖范围有限。一些地区没有设立法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等固定场所,一些地区则没有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另外,值班律师在看守所或者法院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不一,并非每日都安排其进行咨询服务,被追诉人不能及时获得帮助。有数据显示,部分地区未委托或者指派辩护人的112件案件中,仅有19件申请了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制度,服务率低,并未发挥其作用。

(二)补助偏低,影响值班律师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值班律师办公室或工作站,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不是基于被追诉人的委托,也不是基于公检法的指定,而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由财政拨出专门款项作为律师经济补偿,补贴十分有限。个别地区经费没有保障,有些值班律师完全是倒贴成本,这将会影响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三)值班律师参与度不足,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有限

1.值班律师地位尴尬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辩护人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对值班律师作出规定,值班律师不等同于辩护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资格,其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无法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规定。许多试点法院也认为值班律师不享有辩护权;另外检查机关也不会主动安排值班律师阅卷,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得不到保障。值班律师往往仅以权利告知和提供一般性法律服务为会见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的服务,更不可能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对被追诉人的帮助十分有限。

2.公检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机制不畅

公、检、法在各个诉讼阶段通知法律援助比例失衡,公检法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协调机制不通畅,导致法律值班律师在实践中作用受限的重要原因果。实践中,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有大量案件应通知而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案件,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此外,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但由机构之间缺乏法律的进一步规制,联系并不紧密,运行机制不顺畅,导致往往不能及时地指派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即使有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值班律师的意见也不重视,因此值班律师很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帮助。

三、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之建议

(一)加强值班律师工作站的建设

1.加强值班律师工作站的建立

虽然我国在推行值班律师制度,但是实践中仍有很多地区没有建立值班律师工作站,即使建立了工作站,也缺乏科学的运行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由省司法厅分别与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建立工作站,为值班律师提供固定场所为被追诉人及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工作站进行管理,对其工作内容①及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在检察院也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的场所,做好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律服务的衔接工作,为值班律师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工作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看守所、法院、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工作站提供场所以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2.制定合理的值班模式

可以采取每日值班与非固定值班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采用电话值班的方式。根据需要和当地的律师资源,灵活安排值班律师。对于案件不多,律师需求量不大,律师资源又相对缺少的地方,可以考虑非固定值班,在看守所、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值班律师不定时驻守;对于需求量大的地方,安排律师每日值班,留存值班律师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另外,可以采取电话值班的模式,在一省之内尽量由一个机构或者几个机构专门进行电话咨询,及时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服务。

(二)提高值班律师的补偿标准

目前来看,目前我国的咨询补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天计算,另一种是按小时计算。考虑到交通成本以及工作性质,可以设定值班律师补偿标准高于普通的法律咨询。政府通过合理的市场价格为被追诉人购买法律服务,可以联合公、检、法、法律援助中心、被追诉人多重考核机制监督值班律师工作。

(三)加强制度保障,提高值班律师参与程度

1.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角色和地位

值班律师作为无门槛为和第一时间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对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法律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赋予其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权、量刑协商权②,规定具体的阅卷会以及会见流程,并通过被追诉人的意愿以及案情的需要,决定值班律师是否全程参与诉讼。

2.增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保障制度通畅运行

警察、检察官、法官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首次或者直接接触者,更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遇到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应及时将值班律师的职能及联系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以便其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必要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联系值班律师;另外进一步规制三机关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运行机制,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驻派律师,在得到驻派律师、公检法三机关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作出处理,并在第一时间作出书面反馈。

3.保障值班律师资质,提高服务质量

目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缺乏合理规制,值班律师补偿标准较低,以及案多人少等现实的限制,值班律师以及其提供的服务效果不理想。在缺乏动力又缺乏奖惩监督机制(

)的情况下,服务质量更加难以保障。因此对值班律师要提高其服务质量。一种方式是对所驻派的律师进行定期的培养学习,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另外一种方式是改变“临时委派”的值班律师的选任模式,立全职的值班律师队伍,专门负责看守所、检察院和法院的法律服务工作。当然建立专门的值班机构是一项较大的工程,因此现阶段可由各地的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由该所在一定时间内负责该区域的值班律师工作,各所负责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以求提高服务质量。

注释:

①可以借鉴河南的做法,即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法律咨询,提供诉讼指导意见;通过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文书;受理或者协助法律援助申请;接受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②可就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检察院进行协商并提出意见。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予以采纳,经审查决定对意见不采纳的,应向值班律师及被追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入卷内,随卷移送。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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