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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ADR模式之诉前调解研究

2018-01-22舒杏珍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

栗 苏 舒杏珍

(621010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 绵阳)

一、ADR之渊源及交通事故纠纷的现状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者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指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现引申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正如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而ADR程序的主要功能正是解决纠纷恢复秩序。ADR解决纠纷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协商、谈判、调解、仲裁等,在ADR发源地的美国甚至有将近90%的纠纷是通过ADR解决的,调解又是最常见的一种ADR,本文从ADR之诉前调解这一方式入手对目前我国发生频繁的交通事故纠纷ADR之诉前调解制度进行研究。

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机动车广为普及,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也出现逐年增长趋势,特别是我国道交法废除了交警部门对机动车事故赔偿的法定前置调解程序,赋予当事人行政调解和诉讼的选择权,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再是必经程序,同时也消灭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义务。这一修改导致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案多人少这一矛盾日渐凸显,也使得社会用于处理这种常规性纠纷的成本大幅攀升,在此背景下寻求交通事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ADR之诉前调解的合理性

正如美国学者所言“ADR是当事人作为消费者对于诉讼这种话司法服务不满意时的可以选择的一种替代性服务。”ADR之诉前调解(或称立案阶段的调解)其目的是在未进入诉讼对抗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公平博弈与修复的关系,将案件在诉前以相对平和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且ADR之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结果是建立在双方的和意之上,其履行率较判决高,减少执行的风险和成本。

理论界对ADR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包括诉前调解在内多种调解方式,然而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仅仅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单条法律规定即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可以先行调解。虽然此规定已为诉前调解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运行模式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我国实务界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响应,一些地方法院实践中对交通事故ADR之诉前调解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果。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ADR之诉前调解的探索和实践为例,其将法院调解和社会调解有效结合起来。诉前调解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分流,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即被转至诉前调解处进行调解,诉前调解处由具有调解经验的退休法官、仲裁员,司法干部以及律师进行案件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选择出现冲突时由法院制定调解员的组成,调解成功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法官对其进行审核并办理立案手续和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浦东新区的双轨制诉前调解程序的设置在缓解就诉讼压力,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给予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成功实践经验为我国ADR之诉前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范例。

三、交通事故纠纷ADR之诉前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通过ADR之诉前调解工作的进行使得频发的交通事故案子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因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到生命和财产权的侵害,特别是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不仅身体上遭受重大创伤,而且在案件未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也是在被保险车辆的承保范围内为限,现行交强险规定在被保险车辆有责时,保险公司最高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元;在被保险车辆无责时,保险公司对最高赔偿财产损失100元,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1100元。可见限额之低,而且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垫付相关费用。道交法实施条例虽明确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社会救助基金的权利,但在实务中对此申请条件要求甚高,适用率低,受害人承受身体上,精神上以及经济上的多重压力。而目前我国特别是基层法院,特别是对于这种频发的交通事故案件面对巨大的诉讼压力,容易导致案件的堆积、不能及时解决纠纷。且诉讼有着各种期间的限制,耗费的时间相对较长,难以满足当事人快速及时解决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要。

ADR之诉前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者在调解主体、调解成功率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人民调解的主体具有不稳定性和非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其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往往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履行。交通事故当事人较为复杂,可能涉及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一般不会选择人民调解这一方式去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主体是行政机关,在道交法未修改之前,行政机关调解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必经程序,其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道交法修改之后删除了行政机关调解义务,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数量骤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众多法院积极探索ADR诉前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发布相关工作意见。

交通事故ADR诉前调解制度解弥补了法院受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不足,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其及时、快速、有效、经济的解决纠纷,从而实现对诉讼制度的补偏救弊和功能替代,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的纠纷解决成本,并更好的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善治。在现行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对该项制度予以明确法律规范,对其程序予以具体详细规定,规范各院关于交通事故 ADR诉前调解的设置,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显得尤为必要。

[1]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6.

[2]余凌云.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J].清华法学,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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