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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关联性真实性证据

朱 明

(318000 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 浙江 台州)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离不开互联网,随着互联网活动的展开人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互动和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就需要互联网电子证据来进行调节,在网络时代,各类电子合同、网络广告以及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于知识产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亦不可避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中,纠纷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以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等形式展现出来,电子证据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可避免。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及其特性

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存在于电脑光盘、磁盘、各类存储卡、手机登设备以及存储于互联网空间或者互联网运营商等互联网站点的数字化证据,数字化证据可以与载体分离,可以被修改和复制,可以转移到其他载体。”因此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不同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具有可复制性、载体变幻性和数字化等性。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电子证据又具有新的特性和形式,这些数字化的材料,在法律诉讼中使用便是电子证据。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电子文章、域名、网页、光盘或者其他存储载体等等。

电子证据具备客观性、真实性,电子证据还具备电子证据多样性、无形性、易破坏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的价值所在,因此电子证据必须要严肃对待,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已成为人生活方方面面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代,我们不能忽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其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作用。其次,电子证据的可复制性和集成性使电子证据应用方便,可以反复完整重现不致出现错误和遗漏。但是,电子证据载体形式多样,信息保存具有可破坏性、隐蔽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排除电子证据被认为篡改或者硬错误或故障产生的错误性结果。因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和真实电子证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通过技术手段,以在法庭可展示的法定的证据形态将电子证据固定下来。电子证据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转换成法庭可展示的固定的证据形态,因为电子证据要在法庭展示必须要以物质形态或者其他可见的证据形态展示,容量大的非文档点子啊证据,需要一些专用介质进行展示。同时还要防止被修改或者被擦除。另外网络服务商还可以保存和保护用户的资料,在发生纠纷时,用户可以申请网络服务商提供电子档案作为证据。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法院的证据在有可能丢失并难以重复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者可以向法院提请,请求进行证据的保全。另外在权利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主动的证据保全措施。在互联网条件下,权利人电子证据的保全是一个新的课题,权利人或者法院要根据证据特点进行有效备份,电子证据的保全需要技术专家的参与和指导,通过技术手段尽可能地恢复隐藏或者被恶意删除的证据,将完整的证据进行备份和保全。防止不完整的信息导致证据不全,影响权利人的利益。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由于电子技术的数字化特点也很容易被人篡改,因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电子证据具备客观性、真实性,电子证据还具备电子证据多样性、无形性、易破坏性,电子证据载体形式多样,信息保存具有可破坏性、隐蔽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排除电子证据被认为篡改或者硬错误或故障产生的错误性结果。因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和真实电子证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需要高科技支持,因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需要相关技术专家的指导,一般的人员无法对高科技信息的真实性做出判断。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很容易遭到破坏,除了认为篡改,电子证据由于电子信息的不稳定性,导致电子信息容易受到网络故障、计算机病毒、恶意程序等的影响。好在现代技术的数据恢复功能已经能够比较完整的恢复被修改的数据,当然,这些技术都需要专家的协助。

当然,从事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采用以下认定方式:首先是自认方式,在自认证据方面,电子证据也应用于诉讼证据自认的一般标准。其次是保全方式,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主要有法院保全和公正保全两种形式。再次,专家协助,对于难以判断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可以用过计算机技术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将鉴定结果反馈到诉讼法院,法院根据专家意见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并无特殊之处,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则也完全适用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需要明确电子证据对争议具不具备关联性的实质意义,需要确认电子证据的呈递能够证明什么具体内容,还需要确认法律规定的具体关于有关关联性的要求等。

(三)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指电子证据在其采集、传输、复制等过程中,没有侵犯公民权利,包括隐私权、自由权等人身权利,合法生成、合法传输、合法复制和合法呈递的经过真实性认定的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电子证据应由电子信息制作人和当事人一起提供;在取证时除了操作人员还应该有上级主管人员和无利益关系的人员进行见证;再次,确保证据真实性。在电子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定程序,通过非核证程序、非法软件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

[1]张嘉林.电子数据证据浅析[J].司法前沿,2003(2):25.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103.

[3]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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