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的思考
2018-01-22施金鹏
施金鹏
(362100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进,让专业法官会议成为法院审判业务研讨机制新宠。但因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初创,尚未制定通行全国的制度规范,影响了其功能的真正发挥。
一、专业法官会议的概念及其构建
(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概念
专业法官会议并非固定的审判组织,不具有行政编制,而是为解决审判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通过会议成员集体讨论方式,集众人之智慧,提出办理案件的思路及具体法律适用的内部研讨、咨询议事机构。
(二)专业法官会议的构建
当前专业法官会议的构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取消传统的审判业务庭的情况下,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自我管理、民主决策的组织,负责研究确定法官工作量的分配、法官承办案件的类型、各专业合议庭的设置等重大审判事务。另一种是在现行法院内部庭室结构下构建的专业法官会议,以业务庭为单位,以承办相对应类型案件的一个(或几个)业务庭组成相应的专业法官会议。
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可行性
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会议”“法庭之友”制度;法国最高法院 “混合合议庭”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级法院民、刑事法官会议。我国专业法官会议的出现依托于我国以往几次司法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国内各级法院在专业法官会议上的有益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导致的辖区内新类型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数量日益增大的问题,提升了年轻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办案能力,是法官专业会议制度形成的扎实根基。
三、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
(一)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统一裁判标准
经济的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新产生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难以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这一群体决策系统,能够集合众人的智慧和实践经验,对新类型的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二)有助于完善审判管理权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行,员额法官自行签发法律文书成为常态,专业法官会议有助于完善审判管理权,让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中,能够经受其他法官的批评和监督,也能够让有审判管理权的人在专业法官会议上提出自己的见解,避免法官陷入自己的思维误区。
(三)能够为法官搭建一个学习交流平台
在专业法官会议上,无论是年轻法官还是资深法官,都能够根据自己的认知,平等、独立、客观的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资深的法官的观点,可以成为年轻法官汲取经验的渠道,同样,也可以展现年轻法官开拓的视野和检索信息的能力,供老法官借鉴。
四、专业法官会议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会现状考量的欠缺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经济社会的转型,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导致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及数量大幅度增长。审判工作量的下移,使基层法院成为案件量暴增的最大承受方。基层法院的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欠缺,导致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这也使得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没有足够时间了解案情、查阅证据等。
(二)裁判的亲历性欠缺
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并没有亲自参与庭审,意见的形成是依靠阅读书面材料、听取主审法官的汇报得出,均经过加工,并非案件最原始的材料,没有亲历庭审对于案件细节的洞察,极易影响到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判断。
(三)讨论范围过于宽泛,忽略经验总结
根据顶层制度设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范围为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案件,最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专业法官会议除了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外,还包括事实及证据的认定问题。讨论范围过于宽泛,导致法官缺乏足够时间和精力总结办案经验和归纳裁判标准,增加了法官的办案压力。
五、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的几点看法
(一)利用电子卷宗系统,做好专业法官会议准备工作
通过卷宗电子化工作,为会议成员查阅案件材料,加深对案件的事实分析提供了便捷的渠道,能够增加法官对提交到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的了解,提高讨论案件的效率。
(二)规范讨论事项,凸显法官会议专业化
规范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事项,能够凸显出其专业化,能体现其专业研讨价值,避免法官会议被滥用,能够提高法官办案能力,拓宽法官办案思维,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三)创建网上会议平台,解决开会时间难协调的问题
应利用网上会议平台,进行无时间限制的会议讨论。由主审法官先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发表自己的看法,专业法官会议的其他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将意见发表到平台上,最后由召集人将全体会议成员的意见汇总整理。
(四)优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形成机制
法官会议通过集体智慧弥补了法官个人经验与智识上的不足,为法官的理性交流提供了场所。要建立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的会后总结处理机制,协调处理好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的适用问题,重点是要积累起类案裁判经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