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众对法定继承的误区
2018-01-22张亚
张 亚
(401147 重庆市公证处 重庆)
一、民众对法定继承顺序与范围的误区
1.法定继承顺序与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范围、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民众遗产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因没有遗嘱故称为无遗嘱继承,也只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法定继承的范围仅限于遗者亲属,它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有遗产继承优先权,第二继承人只在三种情况下有继承权,一是没有第一法定继承人,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第三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1]。
2.误区
我国民众对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误区主要有两点,一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误区,我国第一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据相关部门调查,争议最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其次是子女,再其次是父母,可见民众最希望将遗产分配给配偶、子女,对父母就比较矛盾,受传统思想影响,民众为避免遗产外流对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继父母等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父母的继承地位非常不满,一味按照自我意愿认为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继承权,或者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二误区是第二继承人误区,民众大多数不认可尽了赡养主在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的继承地位,不愿将遗产平等分割,致使产生诸多遗产继承纠纷。
3.误区原因与建议
民众对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产生误区的原因主要是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我国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除此外还有我国法律自身原因,因法定继承人局部过宽、整体过窄、顺序过少且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以上误区。针对民众对法定继承的误区,国家应加强法定继承顺序、范围规定的宣传,让民众知法守法,取消尽了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取消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扩展法定继承人范围,合理安排继承顺序,增加法定继承顺序,消除民众误区,降低法定继承纠纷[2]。
二、民众对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误区
1.民众对遗产酌给请求权理解现状
由下表1可知我国遗产酌给请求权的经典案例数量先增多后降低,2017年到2018年间数量急剧减少,所有经典案例中获得法院支持的占绝大多数,未获得法律支持的仅有少数案例,可见我国民众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普法力度的加强,其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法定继承中遗产酌给请求权的了解愈加正确、透彻,但民众的误区并未完全消解,少部分民众仍旧对法定继承中遗产酌给请求权存在一定误区,致使产生相关诉讼纠纷。
2.误区
据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发现我国民众对遗产酌给请求权误区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抚养误区、适当误区和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误区。抚养问题是遗产酌给请求权获得法院支持的主要问题,它直接决定诉讼案是否被法院支持,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对诉讼案审判具有重要作用。抚养的百度定义是特定亲属间一方需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在法定继承遗产酌给请求权中的抚养是指抚养人对被继承人的抚养、抚养程度等。民众对抚养的误区主要是抚养的定义,抚养内容和抚养程度(抚养多少)。二是适当误区,适当是指分给适当遗产中的适当。民众对适当理解的误区主要是根据抚养程度、内容等判定适当定义,适当的数量,是少部分给予、大部分给予还是全部给予,换句通俗的话说是遗产应当酌情分给多少。三是民众对遗产酌给请求权主体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收入来源的定义存在误区。
3.原因与建议
出现以上误区的原因主要有二点,一是国家法定继承法不完善,对抚养定义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规定抚养内容、抚养程度,民众在判断是否履行抚养主在义务时缺少法律依据。对适当的规定过少,没有给出不同抚养程度的不同的适当标准。二是部分民众不知法,或受自我认识局限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彻,产生误区,致使出现诉讼纠纷。针对其原因,国家应加快完善法定继承法的脚步,加强宣传[3]。
三、结束语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民众生活水平直线提高,随着民众财产的增加,其继承纠纷也随之增加,继承纠纷增加的原因主要是无遗嘱继承,我国民众不熟悉、不了解继承法,对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范围、遗产酌给请求权等理解存在误区,引起各类继承纠纷,增加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量,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