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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对劳动法的影响

2018-01-22陈柏博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工时劳动法

陈柏博 赵 琳

(110141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依法立定、确定劳动双方权责的协议,具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在资本雇佣时代,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占有压倒性优势。虽然,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但实际上只是一个表达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条款没有异议的过程。劳动者要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架构中,无论是身份、组织还是经济上都隶属于用人单位,并且要严格遵照单位内部规定为其提供劳务服务。这种劳动关系在合同延续期间同样存在。

在知识经济体制下,社会就业的可容性、可变性以及流动性得到大幅度提升。首先,知识工作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以及个性化等特点,随着远程以及分散工作的急速增加,其信息化、网络化的作用越发显著,人们不再以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以及固定岗位的形式从事单一工作。其次,在科技发展驱动下,人们需不断汲取养分,拓展知识面,而由临时工、兼职人员等构成的临时应聘队伍不断壮大,逐渐成为了社会主要劳动力。基于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改以往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从属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平等、契约的关系。劳动者不必完全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其经济独立性越来越明显。第三,劳动合同对于雇佣双方的权责规定更加灵活,二者之间存在双向选择,而固定是的合同条款使用的越来越少。总之,知识经济背景下,劳动合同模糊岗位逐渐向明确性转化,这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工时工资

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严格执行公司常规工时标准,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其劳动报酬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模式。而知识经济则与之截然相反。首先,常规工时大体被灵活工时取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并不强制性要求劳动者在指定车间或者办公室工作,而是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自身劳动时间以及工作地点。这不仅可以降低办公成本,还能够为劳动者营造舒适的办公环境,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其次,用人单位将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评标准。由于用人单位不再强制性约束办公地点以及办公时间,传统的定时评估法、定额评估法均不能满足工作实际需求,导致年度考核的现实意义大打折扣。所谓工作业绩模式,就是要从工作成果着眼,打破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形式方面的制约。第三,由于岗位就业理念不断模糊化,加之工作业绩评估标准化,劳动分配以及按劳分配理念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知识经济揭示:知识是当今社会的第一生产力,是按劳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知识并不能作为独立的分配生产要素,它必须要依靠于劳动力主体,将能力素质和无形资本结合在一起参与分配。而以传统岗位为基准,按照工时、数量与标准的分配方式的应用范围则越来越狭窄。

三、关于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又叫做劳动安全卫生或者职业安全卫生,主要用于保障被雇佣人在劳动期间的安全与健康情况。不管是传统劳动法还是知识经济环境下的劳动法,劳动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传统劳动法中,劳动保护更侧重于避免职业伤害,保障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不受物质因素伤害,生成急性、慢性职业病等。同时,劳动法对工厂、建筑、矿山等产业的安全技术准则以及安全卫生技术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从业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加了一层保护伞。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用人单位不再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工作内容进行强制性要求,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状态,制定针对性工作计划。工作灵活性的提升,使传统劳动保护方式发生变化。首先,人工智能产业不断发展,我国的机械自动化水平突飞猛进。对于安全风险系数高、人工操作困难的工作,人们大多选择用机器人代替人工操作。劳动者只需远程控制、监督机器人的运行状态,避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降低了职业病的发病率,解决了高危行业事故频发的问题。因此,知识经济为工人营造了更加舒适温馨的工作环境。其次,工作灵活性的提升,导致工伤认定过程复杂,认定标准也或多或少发生变化,比如说限制在急性伤害上等。不过,相关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为职业伤害提供了经济补偿。

四、关于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涉及到就业、培训、社保等多方面内容。首先,知识经济环境下,知识技术作为核心生产力,受过高等教育的综合性人才的市场竞争优势逐渐明朗化。很大一部分传统劳动将消失在历史舞台,知识结构性失业在所难免。因此,劳动就业服务的健全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构建人才数据库系统,形成就业失业预警机制,及时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的同时,有效避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其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为增强自身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实力,劳动者应积极拓展知识面,不但提高职业素养。知识经济环境中,终身职业将不复存在,职业培训以及职业轮岗是大势所趋。这不仅能增多就业岗位,同时还能培养劳动者的综合素质,降低失业率,推动职业构成由简单劳动向知识密集型劳动转化。第三,社会保养的现实意义得到升华,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国家、企业、个人组成的多层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社会权益。第四,知识经济并不代表体力劳动彻底消失,以体力谋生或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已然存在。对于他们而言,智力劳动者的那些劳动保障显然并不适用,假如盲目生搬硬套,则有失公允。因此,劳动法对于这些人员的人文关怀与保护同样不容忽视。

五、结语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以知识为核心生产要素的经济形态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巨大影响。劳动就业情况,当然也不能例外。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知识经济背景下,劳动双方处于双向选择状态,强弱差距不断缩小,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获得了大跨步提升。由此可见,知识经济对传统劳动法在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劳动合同以及工资薪酬等方面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对其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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