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探讨
2018-01-22郭建新
郭建新
(214200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 江苏 无锡)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指的是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愿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结束民事执行的过程,目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不断被应用在我国司法机关法律实践活动,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的权益。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也被称之为执行和解,是当前民事执行问题的热点话题。
一、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之后签订了和解协议,为了让和解协议可以有效的执行,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以自己一定的财产做担保,但是我国目前立法对于这一问题没有做出特别的解释,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该协议,那么担保财产的处理方式也会遇到困难,并没有法律依据执行。而且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很有可能会违反国家规定,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甚至是国家利益。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执行中,实践方面也会遇到问题,执行机构对案件执行的时候,执行人员有的时候会想让案件尽早完成,会努力劝解双方当事人,甚至要求债权人在协议中放弃有关权益,这种行为虽然完成了任务,但是违背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也无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让民事执行和解陷入混乱。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对于当事人缺乏明确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拒绝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要求,也不履行协议,那样最终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的,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的拒绝协议的履行,完全不用担心自己是不是要付出代价[1]。
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途径
(一)从立法角度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从立法的角度寻找解决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问题的途径,首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务人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财产去做担保,方便债权人去相信自己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最终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有权利对财产进行主张。为了让这部分担保财产不会失去它的价值,建议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明确规定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与担保财产相关的问题。其次,为了明确民事执行审查职责,需要在立法角度加强审查规定,执行机构收到了当事人提供的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就要对其中的内容予以关注,并且从立法上重视审查权,只有这样执行机构的职责才会更加明确。最后,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下,履行期限和次数不够明确,债权人很有可能因为这个原因失去了维权的最佳时期,因此建议修改与之相关的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
(二)遵循民事执行和解的基本原则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是其基本要求,如果没有立法的支持和有效的执行,那么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将会出现漏洞,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制定中,要充分了解其中的规范。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也有相关基本原则,即禁止执行机构不当干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权益原则、当事人自愿协商原则,这三个原则是民事执行和解的前提,对执行人员的行为也在进行限制。建议建立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的诚信机制,明确失信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当事人签订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就要积极的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内容,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或者不正当理由拒绝协议履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赔偿违约金,还要对违约方进行罚款,并将其拉入黑名单,降低此人的信用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和2017年3月分别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库,实施信用惩戒的相关程序和措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或没有做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失信信息。
三、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制度内容符合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观念,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建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缓解法院面对执行难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律的日渐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也将会更好的发挥其中的价值,减少民事纠纷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停止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