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机关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
2018-01-22胡卫红
胡卫红 秦 岭
(438400 湖北省红安县检察院 湖北 黄冈)
一、强化生态意识,建立生态检察信息数据库
检察机关首先应在第一时间掌握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信息。因此,一是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要与环保、水利、森林等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并通过开展生态走访、生态调研、生态巡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收集影响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信息和生态领域犯罪线索。二是要建立生态检察数据信息库。应主动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延伸服务高质量发展检察法律监督的“触角”,强化信息的收集功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案件移送以及司法监督等制度,有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促进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工作更加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三是要建立实时通报和联动处置机制。与国土、环保、水利等环境执法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实时通报和联动处置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互通环境执法监督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执法监督难题,将相关危害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立足司法办案,打击破坏高质量发展犯罪
(一)依法打击破坏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刑事犯罪。一是要抓住打击重点
应注重加强对长江经济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坚决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以及“黑砂场”“乱排污”“乱捕捞”、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二是要提升震慑力度。上级检察机关可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为基层排除办案阻力,提升打击震慑力度。三是要及时介入侦查。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依法快捕快诉。
(二)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职务犯罪
转隶之后,检察机关依然是反腐主力军,各地检察长仍然兼任当地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背后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其他腐败犯罪。对这些犯罪给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造成的危害,要深挖严查。公诉部门应坚持将打击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重拳出击,肃清滋生破坏高质量发展犯罪的权力土壤。
三、聚集监督主业,确保高质量发展司法效果
(一)强化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刑事诉讼监督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违法使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
(二)强化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民事行政监督
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监管和保护职责。坚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领域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不断拓展监督广度、增强监督精度。民行部门还应有针对性的部署开展的“净空、净水、净土”行动,推动治理长江经济带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废料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等污染空气、水和土壤的“老大难”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取缔违规排污的“黑作坊”“黑工厂”等,搬迁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码头,促进长江经济带城区水环境治理。应在区域内森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涉林领域开展“小专项”法律监督活动,积极构筑全方位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检察机关还应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稀土、黄砂等矿产资源和河流水土保护工作,遏制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犯罪高发态势。
(三)开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工作
以公益诉讼为契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助推辖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重点办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注重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依法审慎做好起诉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强化源头治理,注重高质量发展惩防结合
深入践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恢复性司法理念。在长江经济带森林、水、大气、土地、矿产等资源领域,探索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给付货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河道疏浚、放流增殖、污水处理以及复绿管护、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并作为依法不批捕、不起诉或量刑建议的依据,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