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金融法立法探索与思考
2018-01-22张晓容
张晓容
(100000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一、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与特点
金融法是指我国政府金融部门和立法机构对照金融实践活动依法有序及时调整金融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分布在三大领域: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具体而言,我国一般以一部法律法规所涉及管辖的具体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进行命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金融法律法规主要由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组成。我国目前已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有很多,包括上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还有《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其中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类法律法规有142部,由国务院各职能管理部门颁布的金融类法律法规达3523部。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金融类司法解释条例为39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的有8部。截止到2000年底,上述法律法规总计为3721部。
1.我国金融法范畴体系法律法规的具体组成
(1)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后经过2003年12月修改,于2004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共八章53条。
(2)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
(3)证券法,是指证券业领域管理部门为调整一系列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正当交易行为而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证券法》于1999年由我国正式颁布,共十二章240条。
(4)保险法是指调整我国保险领域保险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主要包括《保险业法》 《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社会保险法》等。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目前经过修改后的《保险法》共有八章185条。
其余属于金融法范畴体系的法律法规还有:《票据法》《担保法》等等。
2.我国金融法范畴体系法律法规的特点
金融法范畴体系的特点的作用是直接制约指导和规范调整若干金融关系。具体而言,金融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行业系统的一致性与协调性。金融法律法规调整的不是着眼于“一对一”的金融关系,而是着眼于“一对多”和“多对一”的金融关系。对于整个金融业领域来说,金融法有着重要的系统安全预警保护作用,即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由金融业自身所具有的行业特点所决定的。
(2)行业的宏观全局性与整体调控性。金融法律法规是调整金融领域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具有更加鲜明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对组成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上的规范和指导,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要素对国民经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显著影响,因此,金融法律法规对宏观经济全局的整体调控影响和作用,比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表现得更为直接全面和明显,具有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
(3)金融活动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在金融活动中确保金融业务第一时间实现安全融通,体现出既安全又高效的金融交易速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所有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都需要特别关注完成金融业务交易所具备的安全性和高效率。金融交易关系中对安全完成交易所需要的时间有较高的要求。因此,运用金融法律法规调整金融关系时,应特别重视金融活动的安全性与效率性,确保安全高效。
(4)二元及多元性。金融法律法规的二元性主要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同时,随着我国金融领域金融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和创新,正呈现出越来越鲜明的多元性组成结构,如多种所有制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多层面的资本市场,多种社会阶层组成的消费者结构等。
3.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立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立法缺乏科学性民主性与前瞻性,创新性不够等;同时还表现在公众参与立法受到限制,立法各阶段的公开透明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增设政府立法部门与社会同步互动的互联网网络立法平台,充分体现现代化高水准的立法质量。
二、新时代我国金融法体系立法领域的创新探索和思考
1.现阶段我国金融法领域立法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我国《立法法》第一章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始终坚持和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包括:
(1)立法首先必须全面遵循宪法规定的五项立法原则,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以上为我国一切立法领域包括金融立法领域必须全面遵守的重要立法原则。
同时,还必须从金融领域自身的特点出发,遵循相应的金融行业立法原则,以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原则。
2.现阶段我国金融法体系立法的探索与思考
(1)要以全新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全面充分体现出立法工作的创新性与前瞻性,金融活动日新月异,从业务形式到业务实质都新颖丰富,一日千里,应接不暇。因此,首先一定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立法创新的重要性;创新立法理念与程序,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创新立法载体,创新立法后评估反馈与修改机制,确保立法成果体现出鲜明的创新特色与内容,全面吸收新理论与新实践,确保每一次立法都是真正创新意义上的立法。
(2)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绿色金融”立法理念,遵循立法规律,注重专业立法,彰显立法权威;进一步明确金融立法界限,进一步对金融立法内容进行修改和健全,进一步提高金融立法技术水平和标准,与国际先进立法体系相接轨。
(3)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是相对意义上的社会真理,必须从我国经济社会金融领域的实践需要出发,与时俱进,勇于创新,通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高水平高质量立法,进一步创新完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坚持因事因人立法,对具体事具体人立法。要立足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从金融业实践出发,确保通过立法全方位保护金融活动相关各方金融利益的安全性、合法性与可持续性。
(4)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部署,自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将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等政策法律法规。
(5)在立法理论层面,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相互适应适用的问题;二要坚持依法创新的立法创新原则,三要确保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保证新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律的一致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四是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强化立法培训,提高立法队伍立法素质与立法能力。熟练精通掌握立法程序、立法技术要领、规范要求,提高立法审议能力和立法技术水平。
三、结语
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稳定和推动完善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国目前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金融活动空前活跃繁荣,迫切需要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能不断提高创新度,增强前瞻性指导,实践是法律的起源和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这对于保障我国金融领域整体的安全性、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我国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创新任重道远,必须与时俱进、立足金融实践,积极创新,开创我国金融业法律法规立法工作新局面。